唐律釋文
〔一一四〕大祀 原作小字,接「饌呈」條後為一條。按二者義無涉,正文中有「大祀」,今據(jù)以析出移前。
〔一一五〕將脯捨而加薑桂謂之脩 按:「捨」字恐訛。韻會:「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鍛脩。」
〔一一六〕騶虞 按:正文作「白虎」,此蓋「釋所據(jù)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一七〕迷謬 原作「飲迷謬」,今據(jù)正文刪「飲」。
〔一一八〕誑誘 按:此原在「未啻」條下,今據(jù)正文次序移至「貿(mào)易」條下。
〔一一九〕未啻 按:正文作「未售」,此蓋「釋所據(jù)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二0〕悛心(注)上且緣反 「且」原訛「目」,據(jù)文化本附釋文改。按:集韻作七倫切,得音同。
〔一二一〕蝕 按:正文無「蝕」。
〔一二二〕賤隸(注)下羊至反 按:「隸」唐韻、集韻作「郎計切」。此作「羊至反」者,蓋釋文誤認(rèn)「隸」為「肄」(即「肄」之篆文),又從而誤音也。
〔一二三〕犯 正文作「愆犯」。按:「」、「愆」通。
〔一二四〕妻之言齊 原作小字,與前條「正服義服」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此下專釋正文中「妻之言齊」一語,二者無涉,亦屬「應(yīng)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一二五〕周禮云妻者敵體齊眉謂之妻 按儀禮喪服云:「妻者齊也」,「夫妻一體也」。
〔一二六〕服膺 按:此原在「改醮」條上,今據(jù)正文次序移至「函杖」條上。
〔一二七〕瞋恨 「瞋」原訛「慎」,據(jù)正文改。
〔一二八〕周禮云事親有隱而無犯 按:語見禮記檀弓。
〔一二九〕郡縣鄉(xiāng)君等 「郡縣」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郡縣」,亦無「郡縣鄉(xiāng)君」。詳此下釋意,乃解「女君」,是「應(yīng)屬一條而分?jǐn)?shù)條者」,今予合併。
〔一三0〕至于九十飲食不離寢室 按:正文無「至于九十飲食不離寢室」。
〔一三一〕弊 按:正文無「弊」。
〔一三二〕冀塞 按:正文作「用塞」,此蓋「釋所據(jù)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三三〕釁深 「深」原訛「源」,據(jù)正文改。
〔一三四〕律為姦言(注)訓(xùn)縱放也 按:此條標(biāo)字與釋意不符,疑二者原非一條,「律為姦言」下脫釋文,而「(注)訓(xùn)蹤放也」上失標(biāo)字。又,正文無「律為姦言」。
〔一三五〕其族之戒 按:此四字原為「同伍」條釋文之標(biāo)字,然二者無涉,當(dāng)屬顧跋所謂「標(biāo)其字而佚其釋者」,今為析出待補(bǔ)。又,正文無「其族之戒」。
〔一三六〕同伍 原脫。按:此下釋文原誤附于「其族之戒」下,然詳其釋意,乃解正文中「同伍」一詞,末云「即今之四鄰為同伍也」可證,蓋顧跋所謂「釋尚在而遺標(biāo)字者」,今據(jù)補(bǔ)。
〔一三七〕梁父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梁父」,此蓋音義「封禪」條釋文「先禪梁父之地而祭之」中「梁父」一詞,乃「一條而分?jǐn)?shù)條者」,今予合併。
〔一三八〕上勞老報反 「報反」原誤倒。按:詳文意,此蓋音解上文「慰勞」之「勞」字,因據(jù)乙。按:唐韻「勞」音「郎到反」,得音同。
〔一三九〕詔王公以下赴闕則用 「赴」原作「走」,形近致訛也。
〔一四0〕天子行寶天子之寶天子信寶 「天子行寶」上原衍「至于」二字,據(jù)正文及文化本附釋文刪。
〔一四一〕詐陷(注)王渰反 按:「陷」是去聲二等字,「王」是三等字,「渰」是上聲字,皆不合,疑訛。唐韻「陷」音「戶韽切」。
〔一四二〕免難 「免」上原衍「陷中」二字,今據(jù)正文刪。
〔一四三〕釐務(wù) 按:正文無「釐務(wù)」。
〔一四四〕勾合 按:正文無「勾合」。
〔一四五〕驚駭 按:此原在「唐突」條上,今據(jù)正文次序移至「唐突」條下。
〔一四六〕不者 按:正文無「不者」。
〔一四七〕汝則有殘人畜之常刑 按:文不可解,「汝」字恐訛。
〔一四八〕以考其誠 原作小字,與「物勒工名」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此下專釋正文中「以考其誠」一語,亦屬「應(yīng)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