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 維護我們的人格尊嚴教案
思考:宋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通過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學生明確侵害姓名權的表現形式: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明為尋開心,假冒江玉姓名虛構事實愚弄他人,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宋明向申洋夫婦賠禮道歉,并賠償二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合計5100元。
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鏈接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所謂干涉,是指采取某種積極行為干涉他人使用或變更其行為(如無合法根據強迫他人更改姓名)。所謂盜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如盜用他人的姓名從事活動)。假冒他人姓名與盜用他人姓名一樣,都是指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權利人的姓名權,但兩者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盜用的結果常常直接損害了被盜用者的利益,而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從事某種民事、經濟及其他活動,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為了直接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為了謀取個人的非法所得。當然,假冒的結果也可能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凡是非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財產損失,均構成他人姓名權的侵害。
第三單元 我們的文化、經濟權利
共編《維權手冊》保護合法權益
目的:
(1)增強學生的維權意識;
(2)增強學生的初中能力;
(3)引導學生自己動手制作一件維權“工具”。
操作要求:
(1)學生在認真學習有關法律知識和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圍繞生活、學習等方面搜集侵權的表現;
(2)結合法律條款和維權幫助的范例,整理出有效維權的途徑和方法;
(3)查詢能夠給予維權幫助的機關、部門的地址和電話(如消協等的地址、網址、投訴電話),為維護權益提供信息資料;
(4)按照事先擬訂的提綱,以“當權受到侵害時怎么辦”為題撰文;
(5)將上述成果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