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初期的政治建設導學案及答案
【目標導航】 1.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史實;2.闡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認識我國民主政治的特色。
【重難點講解】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
①根本點: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②前提:選民民主選舉代表;③核心: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④關鍵: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資產階級代議制的比較(見表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西方資產階級代議制
相同 形式上相同:①都是國家的政權的組織形式;②都由定期選舉的代表或議員組成;③都屬于間接民主。
不同點 經濟基礎 社會主義公有制 資本主義私有制
階級本質 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相適應,服務于人民民主專政。 與資產階級專政的國體相適應,服務于資產階級專政。
行使權力的主體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權力主體是人民。 議員由競選產生,競選以金錢為主體,不對選民負責,不受選民監督,選民無權罷免議員。
組織活動原則 民主集中制 權力的制約與平衡
政黨在政權組織中的活動方式 中國共產黨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處于領導核心的地位,采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采用兩黨制或多黨制,輪流執政的制度。
2.人民政協與人民代表大會的比較(見表格)
人民政協 人民代表大會
同 兩者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
不同點 性質 統一戰線組織,不是國家機構 國家權力機構,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國家機構體系中居首位。
產生和組織方式 由協商產生,即由上屆委員會協商決定。由中共、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代表組成。 由人民代表組成,縣以下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由下級再間接選舉產生。
職能 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不具備法律效力。 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民主監督具有法律效力。
● 典型例題1:
下圖是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方參會代表的人數,此圖理解說明的實質問題( )
a.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具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
b.參加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數很多超過舊政協
c.參加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派別很多
d.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代表來自各行各業有廣泛的代表性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概念: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區域自治≠民族自治)
(2)實施原因:
①歷史原因:我國長期是一個統一多民族國家;②現實原因:我國民族分布的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為主;③其他原因:近代以來各民族共同御侮,建立了休戚與共的關系。
(3)實施情況:內蒙古自治區(194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1958年)、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西藏自治區(196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