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分析:必修2第一課《生活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
(2)最大特點:在于它與剝削階級掌握的國家政權不同,對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實行民主,對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敵人實行專政。即新型民主與新型專政的統一。
(3)本質:人民當家作主
2.人民民主具有廣泛性和真實性(新型民主)
(1)廣泛性
①表現:一是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二是民主主體的廣泛性。
②人民的范圍: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干部、解放軍指戰員和其他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2)真實性
①表現:一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質的保障;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廣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實現。
②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民民主真實性的一個重要表現。
3.人民民主專政具有專政的職能——對極少數敵人實行專政(新型專政)
4.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必要性
(1)直接原因: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作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是立國之本,已被寫入憲法。
(2)現實意義: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政治保證。
5.在新的歷史時期,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新要求
四、公民的政治權利與義務
1.公民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履行政治性義務為基礎和準則的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等。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②內容: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是公民的選舉權;公民被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是公民的被選舉權。注意:選舉或被選舉的只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即人大代表”
③地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行使這個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和標志。
(2)政治自由
①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內容: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
③地位: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這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
(3)監督權
①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②內容: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權利。它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
3.公民的政治性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是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也是公民實現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