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漢何嘗殺妻》基礎知識及同步練習
第三部分(9),深化主題,寫關于歷史劇的創作原則和創作態度。作者的觀點是歷史劇不能幫編亂造。
三、寫作方法
1、以豐富的史料,批駁“吳漢殺妻”的說法。
如:⑴在漢代的歷史典籍中,完全找不到所謂“吳漢殺妻”的事實根據。
⑵《后漢書·吳漢傳》記載:“吳漢字子顏,南陽宛人也。家貧,給事縣為亭長。王莽末,以賓客犯法。乃亡命至漁陽。資用乏,以販馬自業。往來燕薊間,所至皆交結豪杰。”
⑶“漢嘗出征,妻子在后買田業,漢還,讓之曰:軍師在外,吏士不足,何多買田宅乎?遂盡以分與昆弟外家。”
⑷《東觀記》載“漢但修里宅,不起第。夫人先死,薄葬小墳,不作祠堂也”。
⑸“為人質厚少文,造次不能以辭自達”。
課文用以否定“吳漢殺妻”的歷史真實性的證據既有具體的史料如⑵⑶⑷⑸,又有對史料的總體把握如⑴,具有根本意義的是對史料的總體把握,而另四則具體把握,盡管用了頗多筆墨,但它們都是對整體把握的佐證。
2.用簡潔的語言引述劇情。
如:課文第二段引述《吳漢殺妻》一劇的劇情,語言非常簡潔。
《吳漢殺妻》一出戲內容并不算少,劇本有上萬字,然而作者只用二三百字就敘述清楚了。這是因為作者去掉了與論述中心無關的情節,只交待那些必要的情節。這樣寫符合議論文中記敘的特點。議論文中的記敘是為議論服務的,其語言特點是簡潔,不需要華麗的辭藻和形象生動的描寫,它與記敘文中的記敘不同。
四、問題探究
1、本文用大量的史料為論據,否定了‘吳漢殺妻’的歷史真實性。其中哪些項是最重要的?
四則具體史料中的任何一則的說服力都是不夠的,四則史料合在一起,說服力仍然是不夠的,最有說服力的是“在漢代的歷史典籍中,完全找不到所謂‘吳漢殺妻’的事實根據”和與此相關的“如果吳漢確曾殺過王莽的女兒而后投奔劉秀,那么,在《后漢書》上一定要大書特書,夸獎他的忠孝,決不至于一字不提”。而四則具體史料,對“吳漢何嘗殺妻”都有一定的支持度。
就歷史考證而言,“說有容易說無難”。因為說有這么回事,一個材料就能證明,當然為防孤記之陋,人們也盡可能地多找材料。但是說沒有這回事,即使材料有很多,也未必能證明。例如研究《紅樓夢》的語言,說有某個詞,能找出一兩個例子就可以了,然而要說《紅樓夢》沒有某個詞,就必須把《紅樓夢》從頭到尾查一遍。同理,說吳漢殺妻,只要有一個史料,就是有根據的,而要說吳漢未曾殺妻,即使有許多史料,其中沒有吳漢殺妻的記載,仍缺乏說服力。因為人們要說這些地方沒有記載,你能保證別的地方沒有記載嗎?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文所舉的四則具體史料,盡管其中沒有吳漢殺妻的記載,仍是不足為據的。因此,本文的最重要的論據并不是這四則具體史料,而是對史料總體把握的那兩項。因此,盡管本文用了許多筆墨寫四則具體史料,本文的論證方式卻不是歸納論證,而是演繹論證。既然這樣,那么作者為什么還要寫四則具體史料呢?因為,史實的澄清是一個綜合思維的過程,它不僅需要對史料的量的把握,而且需要對于史料的質的分析。這四則具體史料的價值就在于,其內容都支持或傾向于吳漢未曾殺妻的看法,而不支持、不傾向于吳漢殺妻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