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受法律保護。(板書)
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為保證適齡兒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權利,國家又制定了《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云南省文山苗族自治州的領導,在財力十分困難的條件下,全州卻千方百計增加教育經費投入,1993年教育事業支出占全州財政支出的22 .5% 。
北京市各級政府為了讓山區孩子能在良好的條件下學習,從1988年至1944年,投資2億元,用以改善遠郊區縣的辦學條件,并建立多所寄宿制學校,使家住深山的孩子不用每天翻山越嶺上下學。
第三,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板書)
結合前邊的例子,說明國家在依地實施處罰方面對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世界上存在著兩種特權:一是法律上公開確認的特權,這種特權在我國是不存在的;二是事實上的特權,即法律和制度以外的特權。盡管我國憲法有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權,但在現實生活或多或少,或明或暗還存在著某些事實上的特權。
例如,有人“以權謀私”,“以權代法”,“以權壓法”或以權干預司法活動,或“官官相護”等都是事實上存在的特權。我們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就必須同這種特權作斗爭 。國家要從制度、法律上保證悚地機關都能獨立地行使審判權,根本上杜絕特權的滋生蔓延。正如鄧小平所講:克服特權,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這就是說,國家要制定相應的制度,以杜絕各種“以權謀私”,“以權代法”等現象的滋生。對于在職的干部應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覺悟,增強法制觀念,增強公仆意識,真正做到處處以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為官一任,造福于民,從而杜絕特權思想的滋生。
2、堅持公民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板書)
(1)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板書)
在我國,權利和義務可以達到統一,這是由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民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國家為人民,人民為國家,使權利和義務真正達到合諧統一。
我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表現是:(板書)
1)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板書)
權利和義務河分,有兩層意思:
一是沒有脫離義務而單獨存在的權利,也沒有可以摒棄權利而單獨承擔的義務。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為。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是同時產生而又相對應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既平等地享有權利,又平等地履行義務。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或只履行義務不享 有權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國《憲法》規定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進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