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觀漢記卷十五
以廬江郡為六安國,徙封為馬亭侯!惨灰弧撤稌虾鬂h書卷三七丁鴻傳李賢注
永元四年,〔一二〕司徒丁鴻兼衛尉。類聚卷四九
日蝕,司徒丁鴻上疏曰:〔一三〕“臣聞春秋日蝕三十六,而弒君三十六,〔一四〕變不空生。夫帝王不宜以重器假人,觀古及漢傾危之禍,靡不由世位擅寵之家。伏見大將軍,〔一五〕刺史二千石初除謁辭,求通待報,雖奉璽書,受臺敕,不敢去,至數十日。背公室,向私門,此乃上威損,下權盛!惨涣惩飧街迹惨黄摺骋雷櫃嚅T,諂諛以求容媚,宜誅之。”御覽卷四五三
鴻薨,子湛嗣。湛卒,子浮嗣。浮卒,子夔嗣!惨话恕撤稌虾鬂h書卷三七丁鴻傳李賢注
〔一〕 “丁鴻”,范曄后漢書卷三七有傳。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后漢書卷一。袁宏后漢紀卷一三亦略載其事。
〔二〕 “都講”,主持講學之人。范曄后漢書侯霸傳云:霸“師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為元都講”。
〔三〕 “!,原誤作“家”,聚珍本作“!。書鈔卷四八兩引,一引作“!,御覽卷二0一引亦作“!,今據改。
〔四〕 “棄”,聚珍本脫此字。
〔五〕 “愴”,聚珍本同,文選卷三八任昉為褚諮議蓁讓兄襲封表李善注引作“悟”,與范曄后漢書丁鴻傳同。
〔六〕 “字孝公”,文選卷三八任昉為褚諮議蓁讓兄襲封表李善注引作“字季公”,不可信。范曄后漢書丁鴻傳作“字孝公”。
〔七〕 “兼射聲校尉”,和帝永元十年,丁鴻被征詣公車,不久拜侍中。十三年,以侍中兼射聲校尉,見范曄后漢書丁鴻傳。
〔八〕 “肅宗召鴻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論定五經同異于白虎觀”,此句書鈔卷六一原引作“肅宗召鴻與諸儒桓郁、賈逵等論定五經同異于白虎觀”,范曄后漢書丁鴻傳李賢注,玉海卷四二、卷一六六引作“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集議”。此句即據諸書所引合校而成。
〔九〕 “上嘆嗟其才”,此下諸句書鈔卷六一原引作“帝數嗟嘆曰:‘殿中無雙丁孝公。 ’”今據范曄后漢書丁鴻傳李賢注引增改。
〔一0〕“賜錢二十萬”,此條聚珍本作“兼射聲校尉。肅宗詔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集議五經同異于白虎觀,使五官中郎將魏應主承制問難,侍中淳于恭奏上,上親稱制臨決。上嗟嘆鴻才,號之曰‘殿中無雙丁孝公’,賜錢二十萬”。所增字句,與范曄后漢書丁鴻傳大體相同。
〔一一〕“徙封為馬亭侯”,范曄后漢書丁鴻傳云:“元和三年,徙封馬亭鄉侯。”李賢注:東觀漢記云 “‘以廬江為六安國’,所以徙封為馬亭侯”。此條文字即據此酌定。姚本、聚珍本作“元和三年,以廬江郡為六安國,徙封鴻為馬亭侯”。也是據范書和李賢注增改。
〔一二〕“永元四年”,原作“永元二年”,御覽卷二三0引作“永元三年”,皆誤。范曄后漢書丁鴻傳云:“永元四年,代袁安為司徒。是時竇太后臨政,憲兄弟各擅威權。鴻因日食,上封事,…… 書奏十余日,帝以鴻行太尉兼衛尉,屯南、北宮。于是收大將軍印綬,憲及諸弟皆自殺!苯駬U7稌偷奂o載永元四年閏三月,太常丁鴻為司徒,可見鴻兼衛尉不可能在永元四年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