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精選11篇)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1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
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教學建議
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難點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教學設計示例
導入 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 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
學生討論:(議一議:柏拉圖的說法)
(柏拉圖的這段話,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來說,他的話不科學;就法律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對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對于違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學生對這段話的分析討論,可以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人際關系也是由法律來規范和協調的。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它包括五章45條。下次課,我們就《條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小結:今天我們知道了一個新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了一個新道理:,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
課后練習
預習下一框題的內容。
搜集見聞中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和行為,并能表述出來。
探究活動
學生分為四個組,進行調研活動。
活動內容:
分別調查學校內、車站內、公園內、公共汽車上不守規矩、破壞秩序的行為,并編排成故事或小品,或者直接偷拍。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此活動中反思自己的言行,進行自我教育。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2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
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教學建議
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難點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教學設計示例
導入 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 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
學生討論:(議一議:柏拉圖的說法)
(柏拉圖的這段話,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來說,他的話不科學;就法律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對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對于違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學生對這段話的分析討論,可以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人際關系也是由法律來規范和協調的。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它包括五章45條。下次課,我們就《條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小結:今天我們知道了一個新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了一個新道理:,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
課后練習
預習下一框題的內容。
搜集見聞中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和行為,并能表述出來。
探究活動
學生分為四個組,進行調研活動。
活動內容:
分別調查學校內、車站內、公園內、公共汽車上不守規矩、破壞秩序的行為,并編排成故事或小品,或者直接偷拍。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此活動中反思自己的言行,進行自我教育。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3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
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教學建議
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難點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教學設計示例
導入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
學生討論:(議一議:柏拉圖的說法)
(柏拉圖的這段話,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來說,他的話不科學;就法律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對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對于違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學生對這段話的分析討論,可以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人際關系也是由法律來規范和協調的。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它包括五章45條。下次課,我們就《條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小結:今天我們知道了一個新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了一個新道理: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
課后練習
預習下一框題的內容。
搜集見聞中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和行為,并能表述出來。
探究活動
學生分為四個組,進行調研活動。
活動內容:
分別調查學校內、車站內、公園內、公共汽車上不守規矩、破壞秩序的行為,并編排成故事或小品,或者直接偷拍。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此活動中反思自己的言行,進行自我教育。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4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
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教學建議
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難點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教學設計示例
導入 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
學生討論:(議一議:柏拉圖的說法)
(柏拉圖的這段話,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來說,他的話不科學;就法律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對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對于違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學生對這段話的分析討論,可以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人際關系也是由法律來規范和協調的。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它包括五章45條。下次課,我們就《條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小結:今天我們知道了一個新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了一個新道理:,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
課后練習
預習下一框題的內容。
搜集見聞中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和行為,并能表述出來。
探究活動
學生分為四個組,進行調研活動。
活動內容:
分別調查學校內、車站內、公園內、公共汽車上不守規矩、破壞秩序的行為,并編排成故事或小品,或者直接偷拍。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此活動中反思自己的言行,進行自我教育。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5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
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教學建議
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難點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教學設計示例
導入 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
學生討論:(議一議:柏拉圖的說法)
(柏拉圖的這段話,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來說,他的話不科學;就法律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對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對于違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學生對這段話的分析討論,可以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人際關系也是由法律來規范和協調的。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它包括五章45條。下次課,我們就《條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小結:今天我們知道了一個新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了一個新道理:,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
課后練習
預習下一框題的內容。
搜集見聞中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和行為,并能表述出來。
探究活動
學生分為四個組,進行調研活動。
活動內容:
分別調查學校內、車站內、公園內、公共汽車上不守規矩、破壞秩序的行為,并編排成故事或小品,或者直接偷拍。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此活動中反思自己的言行,進行自我教育。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6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
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教學建議
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難點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教學設計示例
導入 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 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
學生討論:(議一議:柏拉圖的說法)
(柏拉圖的這段話,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來說,他的話不科學;就法律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對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對于違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學生對這段話的分析討論,可以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人際關系也是由法律來規范和協調的。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它包括五章45條。下次課,我們就《條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小結:今天我們知道了一個新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了一個新道理:,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
課后練習
預習下一框題的內容。
搜集見聞中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和行為,并能表述出來。
探究活動
學生分為四個組,進行調研活動。
活動內容:
分別調查學校內、車站內、公園內、公共汽車上不守規矩、破壞秩序的行為,并編排成故事或小品,或者直接偷拍。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此活動中反思自己的言行,進行自我教育。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7
教學目的要求:通過本節課的學習,使學生們了解以憲法為龍頭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意識到這些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共生活方方面面的制約作用,形成依法行事的觀念。
教學重點難點:1、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2、憲法及其他法律對社會公共生活不同方面的規定;3、《集會游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
教具:多媒體
教學進程:
導入 新課:
教師:上節課我們學習了第三課第一框的內容,主要講了紀律的含義、法律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的主要表現,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做到遵紀守法的四點要求。現在老師就來檢查一下,看看同學們是不是已經開始從身邊的小事做起,逐步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了。哪位同學來背一下紀律的含義?
學生:(略) (提示:紀律就是一種要求人們遵守秩序、執行命令、履行職責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若回答不夠完整,再請學生補充。)
教師:第二個問題是法律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的表現?
學生:(略)
教師:最后一個問題是如何真正做到遵紀守法?
學生:(略)
教師:我們已經知道紀律主要靠人們的自覺性來實現的,它建立在自覺的基礎上,從剛才同
學們的回答情況來看,多數同學已經有了思想上的重視,能夠認真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 ,已
經開始在學習上養成好習慣了。那么接下來我們開始上新課,第三課第二框的內容:社會公
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我國從1978年開始,進行了轟轟烈烈的改革開放,歷經風風雨雨20多載,我們看到了可喜成果:國民經濟得到迅猛增長,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日新月異,全民素質也逐步提高。當然,在成就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丑惡現象,坑蒙拐騙、燒殺搶掠的事情屢見不鮮。因此,為了打擊惡勢力,發揚真善美,我們需要用什么來做強有力的保護膜,隔絕惡勢力呢?
學生:(略) (提示:法律等)
教師:很顯然,我們這些成就的取得是離不開法律這個保護膜的。(出示幻燈片)事實上,在生活中,還有些事不是法律所能解決的,比如有關人情世故的糾紛,不方便法律來作評判,還有我們學生的一些不遵守秩序的行為也不適用法律。那么,在這些情況下,需要由什么來約束或調整呢?
學生:(略) (提示:道德規范、紀律)
教師:有時我們會說某某人“缺德”,那么這個“德”就是道德。我們可以發現,社會公共生活除了法律外,道德和紀律同樣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我國是個大國,地區差異很大,不同的地方有時會有特殊的習俗,像回族,在回民看來豬是神圣的,他們從不吃豬肉,否則就認為那是對神靈的褻瀆。但我們漢人大多都是吃豬肉的。可是,既使兩地民俗各異。但我們誰都不能強求對方吃豬肉或者不能吃豬肉。但是,在回族同胞面前,我們漢人應該學會尊重他們,不吃豬肉。因此在一定范圍、一定情況下,不吃豬肉也就成為一項大家遵守的準則了,也就是說地方習俗有時也是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同樣的,宗教習俗也是如此。所以說,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必定存在著共同的準則,它包括法律、紀律、道德規范、地方習俗、宗教習慣等。那么究竟什么是社會公共生活?它與家庭生活、學校生活又有什么區別?接下來我們就來解決這些問題。
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個家,當我們與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親戚朋友發生以親情為紐帶的交往時,便形成了家庭生活。我們與老師、同學之間的學習互助活動中就形成了學校生活。參加社會公共活動便形成了社會公共生活。人們之間各種各樣的交往活動形成了一張復雜的網,我們在這張網里生活。我們可以用一張圖來描述一下。 (出示幻燈片)
在這里,我們可把最靠近“我”的這一圈當作家庭生活,它的外面一圈為學校生活,最外面一圈則為社會公共生活。我們可以發現,有了家庭生活、學校生活,而要排斥社會公共生活那是不可能的。因為要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學校生活,必須要去商店購物,去商店可能要坐車,等等,這其中我們會與形形色色的人發生關系,形成社會公共生活。所以說,社會公共生活是我們全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與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相比又有自己明顯的特點。那么社會公共生活究竟有哪些特點呢?哪位同學來說說?
學生:(略) (提示:1、社會公共生活包括的范圍很廣,只要是人們交往的地方就存在著社會公共生活。2、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3、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教師:請同學們把這三句話在書本上劃起來。剛才我們在圖上已經列舉了幾個社會公共生活的表現,同學們還能再舉些例子嗎?
學生:(略) (提示:公共學習生活;去游樂場;銀行存取款;去動物園;看電影等)
教師:同學們說得很好,像以上說的這些都是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如此看來,社會公共生活的范圍確實很廣,舉不勝舉。由此,我們說我們是離不開社會公共生活的。社會公共生活與我們是形影不離的,那么同學們知道這些社會公共生活的規則嗎?在上節課我們曾提到,乘車要遵守先上后下、前門上、后門下、主動買票或投幣的規則,那么我們逛公園時又應該注意什么呢?
學生:(略) (提示;愛護花草、不亂攀折等)
教師:我們逛商場能不能不付錢就隨便拿走商品?
學生:(略)
教師:對,我們坐車要遵守乘車規則,逛公園要遵守公園的規章,買東西要遵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規則。這些規則雖然都很平常,卻約束著我們的行為,只要我們違規了就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它也有力地保障了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人們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以上我們說了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那接下來我們來看一則案例:(出示幻燈片)
中學生王某下午放學回家,恰好正值下班高峰期,站牌下站滿了等車的人。公車進站后,為了能搶到一個好位子,他不守秩序拼命地往上擠,結果把一個抱著小孩的婦女撞倒了。王某既沒有向那婦女道歉也不接受售票員的批評,卻還動手打了售票員,使得乘車秩序陷入混亂。問:王某的這種行為正確嗎?如果你是警察,你會怎么處理這件事?
同學們可以結合書本上的有關內容以及自己所知道的一些知識來回答問題。給大家一分鐘時間準備,再來回答。(一分鐘后)
教師:大家準備好了嗎?不知道哪位警察同志已經作出處罰決定了,我們來聽聽誰的處罰決定最合理。好,我們先請警察來說說。
學生:(略)
教師:我們的警察同志看來都很秉公執法,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王某治安管理處罰。假如我們不對王某的這一行為加以制止,不對其進行一定的法律制裁,那勢必會造成乘車秩序混亂,影響交通,而且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所以,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這么一條規定: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這作為補充知識,同學們可以了解一下。
教師:我們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以憲法為母法的前提下,形成了無數的子法,包括民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等。課本上也列舉了一些法律,同學們可以看一下。我國制定這一系列以憲法為龍頭的法律法規是為了確保我國社會的穩定,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這是一套比較完整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體系。有誰知道憲法第28條是怎么規定的?
學生:(略) (提示:憲法第28條明確規定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等方面的內容。)
教師:對,憲法這種科學、明確的規定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奠定了堅定的法律基礎,也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那么這些不同的法律究竟是處罰哪些行為的?對我們究竟在哪些方面有約束力呢?現在,我們根據書本第39至40頁的內容來具體說說這五種法律規范。因為我們在下節課會具體講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內容,所以這節課我們對這一塊的內容就不詳細講了。接下來我們來講《刑法》及其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比較。
《刑法》是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是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違法行為人適用刑罰的法律。它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我們仍舊以剛才的那則案例為例,假如中學生王某的行為給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混亂,給售票員也造成很大的人身傷害,那么制裁他的就是刑法而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了。我們可以看書本39頁最后一段話,哪位同學來讀第一句話?
學生:(略) (提示;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對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作出了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
教師:通過這段話,我們可以看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輕的違法行為,《刑法》出發情節重的違法行為。這是它們的區別所在。
接下來我們來講第三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我們都知道環境與我們的健康生活息息相關,因此《環保法》的制定對處罰破壞環境的違法希望也就十分重要了。它是對污染和損害環境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那么什么是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刑事處罰呢?比如,我們在有些城市里看到的帶著紅袖章的環保監管人,他們對亂丟果皮紙屑的行為人的處罰就是行政處罰。同學們可以看一下幻燈片,這是法律上行政處罰的定義: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合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這是補充的知識點,同學們了解即可。經濟處罰一般是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的金錢處罰。刑事處罰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處罰,它是對那些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且屢教不改、態度惡劣的單位或個人采取的一種制裁手段。我國刑法中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它視犯罪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制裁。有關《環保法》的內容就先說到這里,同學們有興趣的話可以在課后找些有關資料看看。
下周就是國慶假期了,同學們有沒有打算去哪里游玩?
學生:(略)
教師:都準備去哪些地方啊?(或者:以前都去過那些地方?)
學生:(略)
教師:旅游是一種十分時尚的休閑方式,特別是當我們忙碌了很久,能出去走走看看,飽覽祖國的乃至世界各地的風景名勝,實在是一種享受。在我們金華就有許多文物保護單位,像我們學校門口的天寧寺就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同學們還知道哪些?
學生:(略) (提示:八詠樓、通濟橋等)
教師:看來同學們對家鄉了解的很多,那我們在游玩的時候一般會以怎樣的方式來留下美好的一瞬間的呢?
學生:(略) (提示:拍照、射像、買特色產品、錄影等)
教師:那你們在游玩的時候有沒有看到過“某某到此一游”這一類的話?
學生:(略)
教師:你們曾做過這樣的事嗎?
學生:(略)
教師:同學們都看過《西游記》吧?你們知道孫悟空被如來佛壓在五指山下之前做了件什么事?
學生:(略)
教師:看來有些同學是想孫悟空了,只不過這次沒有如來佛的五指山,等待他的而是法律了。沒有那樣做得的天下們是值得榜樣的。風景名勝是供人欣賞的地方,給人提供美的享受。有些人可能是見到美景就有點激動,情不自禁了。可是他們的這一行為恰恰是破壞了那份美,玷污了美。相對于這些亂涂亂寫的人來說,還有些人更加可惡。他們頭、販賣文物,使國家的大量珍貴文物流入外國,使我國丟失了許多寶貴的財富。像這些破壞文物古跡的人是應該受到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就是對破壞國家文物或者名勝古跡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其實,要留住美麗瞬間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排照片。大家看國柯達膠卷的廣告嗎?有誰知道的廣告詞?
學生:(略) (提示:分享此刻,分享生活)
教師:對!一張照片可以留住精彩的每一刻,而且現在科技進步了,許多人都使用數碼相機了,我們知道它的功效更好,能夠把聲音和畫面一起保存下來。世界上之所以有那么多的文物古跡是因為我們懂得保護它們,因此,我們在游玩的時候千萬得手下留情,足下留情。
最后我們來講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我們先來看一張圖,有誰能告訴我,他們在趕什么? (出示幻燈片)
學生:(略) (提示:北京高校學生譴責北約暴行)
教師:對,這是我國駐南使館被炸之后,許多這個人都舉行了聲勢浩大的示威游行活動來表達心中的不滿,譴責美國的惡劣行為。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一張圖,他們又是在趕什么?(出示幻燈片)
學生:(略) (提示:癡迷者靜坐)
教師:很好!我們知道雖然這兩者都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但是后者卻是被取締禁止的,這是為什么呢?
學生:(略) (提示:非法的)
教師: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不是隨意舉行的,它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哪位同學知道它要經過怎樣的程序?
學生:(略) (提示:《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七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教師:請同學們把這句話劃起來。非法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是必須禁止的,但是我們要表達愛國之情、表達心中喜悅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同樣也不能想舉行就舉行,想在哪里舉行就能在哪里舉行的,它同樣也要經過申請獲得批準。如果只是提出過申請而沒有得到允許便擅自舉行該類活動的,如果發生了違反治安管理的希望,那是要受到處罰的,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有什么要求呢?有誰知道?
學生:(略) (提示:第四條規定: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教師:請同學們把第四條規定劃起來。由此我們知道,只有依法辦事,我們才能成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違反法律,我們就會喪失權利甚至受到處罰。《集會游行示威法》中作了怎么樣的規定呢?
學生:(略) (提示:第28條、29條有關規定)
課堂小結:
教師:剛才我們講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環保法》、《文物保護法》、《集會游行示威法》五種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護國家文物和風景名勝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社會公共生活正是因為有了這些法律法規的保護,才得以正常有序地進行。我們中學生應該學習法律、懂得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從而也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節課就上到這里,請同學們課后鞏固這節課劃線的知識帶內,并預習第三框的內容,下節課我們將具體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
板書設計 :
二、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一)、社會公共生活的共同準則
法律、紀律、道德規范、 地方習俗、宗教習慣等
(二)、社會公共生活是我們全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三)、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
1、社會公共生活包括的范圍很廣,只要是人們交往的地方,就存在著公共生活。
2、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
3、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四)、有關法律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規定
1、《憲法》: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3、《刑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程序:第7條
(2)要求:第4條
(3)處罰:第28、29條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8
教學目標
知識與技能: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
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教學建議
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難點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教學設計示例
導入 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 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
學生討論:(議一議:柏拉圖的說法)
(柏拉圖的這段話,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來說,他的話不科學;就法律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來說,又有其合理性。對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對于違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學生對這段話的分析討論,可以幫助他們掌握法律的特點和作用。) 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人際關系也是由法律來規范和協調的。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它包括五章45條。下次課,我們就《條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小結:今天我們知道了一個新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了一個新道理: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
課后練習
預習下一框題的內容。
搜集見聞中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和行為,并能表述出來。
探究活動
學生分為四個組,進行調研活動。
活動內容:
分別調查學校內、車站內、公園內、公共汽車上不守規矩、破壞秩序的行為,并編排成故事或小品,或者直接偷拍。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此活動中反思自己的言行,進行自我教育。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9
教學目的要求:通過本節課的學習,使學生們了解以憲法為龍頭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意識到這些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共生活方方面面的制約作用,形成依法行事的觀念。
教學重點難點:1、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2、憲法及其他法律對社會公共生活不同方面的規定;3、《集會游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
教具:多媒體
教學進程:
導入 新課:
教師:上節課我們學習了第三課第一框的內容,主要講了紀律的含義、法律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的主要表現,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做到遵紀守法的四點要求。現在老師就來檢查一下,看看同學們是不是已經開始從身邊的小事做起,逐步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了。哪位同學來背一下紀律的含義?
學生:(略) (提示:紀律就是一種要求人們遵守秩序、執行命令、履行職責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若回答不夠完整,再請學生補充。)
教師:第二個問題是法律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的表現?
學生:(略)
教師:最后一個問題是如何真正做到遵紀守法?
學生:(略)
教師:我們已經知道紀律主要靠人們的自覺性來實現的,它建立在自覺的基礎上,從剛才同
學們的回答情況來看,多數同學已經有了思想上的重視,能夠認真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 ,已
經開始在學習上養成好習慣了。那么接下來我們開始上新課,第三課第二框的內容:社會公
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我國從1978年開始,進行了轟轟烈烈的改革開放,歷經風風雨雨20多載,我們看到了可喜成果:國民經濟得到迅猛增長,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日新月異,全民素質也逐步提高。當然,在成就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丑惡現象,坑蒙拐騙、燒殺搶掠的事情屢見不鮮。因此,為了打擊惡勢力,發揚真善美,我們需要用什么來做強有力的保護膜,隔絕惡勢力呢?
學生:(略) (提示:法律等)
教師:很顯然,我們這些成就的取得是離不開法律這個保護膜的。(出示幻燈片)事實上,在生活中,還有些事不是法律所能解決的,比如有關人情世故的糾紛,不方便法律來作評判,還有我們學生的一些不遵守秩序的行為也不適用法律。那么,在這些情況下,需要由什么來約束或調整呢?
學生:(略) (提示:道德規范、紀律)
教師:有時我們會說某某人“缺德”,那么這個“德”就是道德。我們可以發現,社會公共生活除了法律外,道德和紀律同樣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我國是個大國,地區差異很大,不同的地方有時會有特殊的習俗,像回族,在回民看來豬是神圣的,他們從不吃豬肉,否則就認為那是對神靈的褻瀆。但我們漢人大多都是吃豬肉的。可是,既使兩地民俗各異。但我們誰都不能強求對方吃豬肉或者不能吃豬肉。但是,在回族同胞面前,我們漢人應該學會尊重他們,不吃豬肉。因此在一定范圍、一定情況下,不吃豬肉也就成為一項大家遵守的準則了,也就是說地方習俗有時也是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同樣的,宗教習俗也是如此。所以說,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必定存在著共同的準則,它包括法律、紀律、道德規范、地方習俗、宗教習慣等。那么究竟什么是社會公共生活?它與家庭生活、學校生活又有什么區別?接下來我們就來解決這些問題。
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個家,當我們與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親戚朋友發生以親情為紐帶的交往時,便形成了家庭生活。我們與老師、同學之間的學習互助活動中就形成了學校生活。參加社會公共活動便形成了社會公共生活。人們之間各種各樣的交往活動形成了一張復雜的網,我們在這張網里生活。我們可以用一張圖來描述一下。 (出示幻燈片)
在這里,我們可把最靠近“我”的這一圈當作家庭生活,它的外面一圈為學校生活,最外面一圈則為社會公共生活。我們可以發現,有了家庭生活、學校生活,而要排斥社會公共生活那是不可能的。因為要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學校生活,必須要去商店購物,去商店可能要坐車,等等,這其中我們會與形形色色的人發生關系,形成社會公共生活。所以說,社會公共生活是我們全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與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相比又有自己明顯的特點。那么社會公共生活究竟有哪些特點呢?哪位同學來說說?
學生:(略) (提示:1、社會公共生活包括的范圍很廣,只要是人們交往的地方就存在著社會公共生活。2、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3、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教師:請同學們把這三句話在書本上劃起來。剛才我們在圖上已經列舉了幾個社會公共生活的表現,同學們還能再舉些例子嗎?
學生:(略) (提示:公共學習生活;去游樂場;銀行存取款;去動物園;看電影等)
教師:同學們說得很好,像以上說的這些都是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如此看來,社會公共生活的范圍確實很廣,舉不勝舉。由此,我們說我們是離不開社會公共生活的。社會公共生活與我們是形影不離的,那么同學們知道這些社會公共生活的規則嗎?在上節課我們曾提到,乘車要遵守先上后下、前門上、后門下、主動買票或投幣的規則,那么我們逛公園時又應該注意什么呢?
學生:(略) (提示;愛護花草、不亂攀折等)
教師:我們逛商場能不能不付錢就隨便拿走商品?
學生:(略)
教師:對,我們坐車要遵守乘車規則,逛公園要遵守公園的規章,買東西要遵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規則。這些規則雖然都很平常,卻約束著我們的行為,只要我們違規了就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它也有力地保障了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人們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以上我們說了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那接下來我們來看一則案例:(出示幻燈片)
中學生王某下午放學回家,恰好正值下班高峰期,站牌下站滿了等車的人。公車進站后,為了能搶到一個好位子,他不守秩序拼命地往上擠,結果把一個抱著小孩的婦女撞倒了。王某既沒有向那婦女道歉也不接受售票員的批評,卻還動手打了售票員,使得乘車秩序陷入混亂。問:王某的這種行為正確嗎?如果你是警察,你會怎么處理這件事?
同學們可以結合書本上的有關內容以及自己所知道的一些知識來回答問題。給大家一分鐘時間準備,再來回答。(一分鐘后)
教師:大家準備好了嗎?不知道哪位警察同志已經作出處罰決定了,我們來聽聽誰的處罰決定最合理。好,我們先請警察來說說。
學生:(略)
教師:我們的警察同志看來都很秉公執法,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王某治安管理處罰。假如我們不對王某的這一行為加以制止,不對其進行一定的法律制裁,那勢必會造成乘車秩序混亂,影響交通,而且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所以,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這么一條規定: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這作為補充知識,同學們可以了解一下。
教師:我們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以憲法為母法的前提下,形成了無數的子法,包括民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等。課本上也列舉了一些法律,同學們可以看一下。我國制定這一系列以憲法為龍頭的法律法規是為了確保我國社會的穩定,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這是一套比較完整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體系。有誰知道憲法第28條是怎么規定的?
學生:(略) (提示:憲法第28條明確規定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等方面的內容。)
教師:對,憲法這種科學、明確的規定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奠定了堅定的法律基礎,也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那么這些不同的法律究竟是處罰哪些行為的?對我們究竟在哪些方面有約束力呢?現在,我們根據書本第39至40頁的內容來具體說說這五種法律規范。因為我們在下節課會具體講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內容,所以這節課我們對這一塊的內容就不詳細講了。接下來我們來講《刑法》及其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比較。
《刑法》是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是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違法行為人適用刑罰的法律。它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我們仍舊以剛才的那則案例為例,假如中學生王某的行為給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混亂,給售票員也造成很大的人身傷害,那么制裁他的就是刑法而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了。我們可以看書本39頁最后一段話,哪位同學來讀第一句話?
學生:(略) (提示;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對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作出了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
教師:通過這段話,我們可以看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輕的違法行為,《刑法》出發情節重的違法行為。這是它們的區別所在。
接下來我們來講第三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我們都知道環境與我們的健康生活息息相關,因此《環保法》的制定對處罰破壞環境的違法希望也就十分重要了。它是對污染和損害環境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那么什么是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刑事處罰呢?比如,我們在有些城市里看到的帶著紅袖章的環保監管人,他們對亂丟果皮紙屑的行為人的處罰就是行政處罰。同學們可以看一下幻燈片,這是法律上行政處罰的定義: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合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這是補充的知識點,同學們了解即可。經濟處罰一般是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的金錢處罰。刑事處罰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處罰,它是對那些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且屢教不改、態度惡劣的單位或個人采取的一種制裁手段。我國刑法中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它視犯罪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制裁。有關《環保法》的內容就先說到這里,同學們有興趣的話可以在課后找些有關資料看看。
下周就是國慶假期了,同學們有沒有打算去哪里游玩?
學生:(略)
教師:都準備去哪些地方啊?(或者:以前都去過那些地方?)
學生:(略)
教師:旅游是一種十分時尚的休閑方式,特別是當我們忙碌了很久,能出去走走看看,飽覽祖國的乃至世界各地的風景名勝,實在是一種享受。在我們金華就有許多文物保護單位,像我們學校門口的天寧寺就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同學們還知道哪些?
學生:(略) (提示:八詠樓、通濟橋等)
教師:看來同學們對家鄉了解的很多,那我們在游玩的時候一般會以怎樣的方式來留下美好的一瞬間的呢?
學生:(略) (提示:拍照、射像、買特色產品、錄影等)
教師:那你們在游玩的時候有沒有看到過“某某到此一游”這一類的話?
學生:(略)
教師:你們曾做過這樣的事嗎?
學生:(略)
教師:同學們都看過《西游記》吧?你們知道孫悟空被如來佛壓在五指山下之前做了件什么事?
學生:(略)
教師:看來有些同學是想孫悟空了,只不過這次沒有如來佛的五指山,等待他的而是法律了。沒有那樣做得的天下們是值得榜樣的。風景名勝是供人欣賞的地方,給人提供美的享受。有些人可能是見到美景就有點激動,情不自禁了。可是他們的這一行為恰恰是破壞了那份美,玷污了美。相對于這些亂涂亂寫的人來說,還有些人更加可惡。他們頭、販賣文物,使國家的大量珍貴文物流入外國,使我國丟失了許多寶貴的財富。像這些破壞文物古跡的人是應該受到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就是對破壞國家文物或者名勝古跡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其實,要留住美麗瞬間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排照片。大家看國柯達膠卷的廣告嗎?有誰知道的廣告詞?
學生:(略) (提示:分享此刻,分享生活)
教師:對!一張照片可以留住精彩的每一刻,而且現在科技進步了,許多人都使用數碼相機了,我們知道它的功效更好,能夠把聲音和畫面一起保存下來。世界上之所以有那么多的文物古跡是因為我們懂得保護它們,因此,我們在游玩的時候千萬得手下留情,足下留情。
最后我們來講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我們先來看一張圖,有誰能告訴我,他們在趕什么? (出示幻燈片)
學生:(略) (提示:北京高校學生譴責北約暴行)
教師:對,這是我國駐南使館被炸之后,許多這個人都舉行了聲勢浩大的示威游行活動來表達心中的不滿,譴責美國的惡劣行為。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一張圖,他們又是在趕什么?(出示幻燈片)
學生:(略) (提示:癡迷者靜坐)
教師:很好!我們知道雖然這兩者都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但是后者卻是被取締禁止的,這是為什么呢?
學生:(略) (提示:非法的)
教師: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不是隨意舉行的,它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哪位同學知道它要經過怎樣的程序?
學生:(略) (提示:《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七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教師:請同學們把這句話劃起來。非法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是必須禁止的,但是我們要表達愛國之情、表達心中喜悅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同樣也不能想舉行就舉行,想在哪里舉行就能在哪里舉行的,它同樣也要經過申請獲得批準。如果只是提出過申請而沒有得到允許便擅自舉行該類活動的,如果發生了違反治安管理的希望,那是要受到處罰的,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有什么要求呢?有誰知道?
學生:(略) (提示:第四條規定: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教師:請同學們把第四條規定劃起來。由此我們知道,只有依法辦事,我們才能成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違反法律,我們就會喪失權利甚至受到處罰。《集會游行示威法》中作了怎么樣的規定呢?
學生:(略) (提示:第28條、29條有關規定)
課堂小結:
教師:剛才我們講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環保法》、《文物保護法》、《集會游行示威法》五種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護國家文物和風景名勝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社會公共生活正是因為有了這些法律法規的保護,才得以正常有序地進行。我們中學生應該學習法律、懂得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從而也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節課就上到這里,請同學們課后鞏固這節課劃線的知識帶內,并預習第三框的內容,下節課我們將具體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
板書設計 :
二、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一)、社會公共生活的共同準則
法律、紀律、道德規范、 地方習俗、宗教習慣等
(二)、社會公共生活是我們全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三)、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
1、社會公共生活包括的范圍很廣,只要是人們交往的地方,就存在著公共生活。
2、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
3、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四)、有關法律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規定
1、《憲法》: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3、《刑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程序:第7條
(2)要求:第4條
(3)處罰:第28、29條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10
教學目的要求:通過本節課的學習,使學生們了解以憲法為龍頭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意識到這些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共生活方方面面的制約作用,形成依法行事的觀念。
教學重點難點:1、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2、憲法及其他法律對社會公共生活不同方面的規定;3、《集會游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
教具:多媒體
教學進程:
導入 新課:
教師:上節課我們學習了第三課第一框的內容,主要講了紀律的含義、法律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的主要表現,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做到遵紀守法的四點要求。現在老師就來檢查一下,看看同學們是不是已經開始從身邊的小事做起,逐步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了。哪位同學來背一下紀律的含義?
學生:(略) (提示:紀律就是一種要求人們遵守秩序、執行命令、履行職責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若回答不夠完整,再請學生補充。)
教師:第二個問題是法律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的表現?
學生:(略)
教師:最后一個問題是如何真正做到遵紀守法?
學生:(略)
教師:我們已經知道紀律主要靠人們的自覺性來實現的,它建立在自覺的基礎上,從剛才同
學們的回答情況來看,多數同學已經有了思想上的重視,能夠認真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 ,已
經開始在學習上養成好習慣了。那么接下來我們開始上新課,第三課第二框的內容:社會公
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我國從1978年開始,進行了轟轟烈烈的改革開放,歷經風風雨雨20多載,我們看到了可喜成果:國民經濟得到迅猛增長,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日新月異,全民素質也逐步提高。當然,在成就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丑惡現象,坑蒙拐騙、燒殺搶掠的事情屢見不鮮。因此,為了打擊惡勢力,發揚真善美,我們需要用什么來做強有力的保護膜,隔絕惡勢力呢?
學生:(略) (提示:法律等)
教師:很顯然,我們這些成就的取得是離不開法律這個保護膜的。(出示幻燈片)事實上,在生活中,還有些事不是法律所能解決的,比如有關人情世故的糾紛,不方便法律來作評判,還有我們學生的一些不遵守秩序的行為也不適用法律。那么,在這些情況下,需要由什么來約束或調整呢?
學生:(略) (提示:道德規范、紀律)
教師:有時我們會說某某人“缺德”,那么這個“德”就是道德。我們可以發現,社會公共生活除了法律外,道德和紀律同樣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我國是個大國,地區差異很大,不同的地方有時會有特殊的習俗,像回族,在回民看來豬是神圣的,他們從不吃豬肉,否則就認為那是對神靈的褻瀆。但我們漢人大多都是吃豬肉的。可是,既使兩地民俗各異。但我們誰都不能強求對方吃豬肉或者不能吃豬肉。但是,在回族同胞面前,我們漢人應該學會尊重他們,不吃豬肉。因此在一定范圍、一定情況下,不吃豬肉也就成為一項大家遵守的準則了,也就是說地方習俗有時也是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同樣的,宗教習俗也是如此。所以說,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必定存在著共同的準則,它包括法律、紀律、道德規范、地方習俗、宗教習慣等。那么究竟什么是社會公共生活?它與家庭生活、學校生活又有什么區別?接下來我們就來解決這些問題。
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個家,當我們與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親戚朋友發生以親情為紐帶的交往時,便形成了家庭生活。我們與老師、同學之間的學習互助活動中就形成了學校生活。參加社會公共活動便形成了社會公共生活。人們之間各種各樣的交往活動形成了一張復雜的網,我們在這張網里生活。我們可以用一張圖來描述一下。 (出示幻燈片)
在這里,我們可把最靠近“我”的這一圈當作家庭生活,它的外面一圈為學校生活,最外面一圈則為社會公共生活。我們可以發現,有了家庭生活、學校生活,而要排斥社會公共生活那是不可能的。因為要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學校生活,必須要去商店購物,去商店可能要坐車,等等,這其中我們會與形形色色的人發生關系,形成社會公共生活。所以說,社會公共生活是我們全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與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相比又有自己明顯的特點。那么社會公共生活究竟有哪些特點呢?哪位同學來說說?
學生:(略) (提示:1、社會公共生活包括的范圍很廣,只要是人們交往的地方就存在著社會公共生活。2、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3、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教師:請同學們把這三句話在書本上劃起來。剛才我們在圖上已經列舉了幾個社會公共生活的表現,同學們還能再舉些例子嗎?
學生:(略) (提示:公共學習生活;去游樂場;銀行存取款;去動物園;看電影等)
教師:同學們說得很好,像以上說的這些都是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如此看來,社會公共生活的范圍確實很廣,舉不勝舉。由此,我們說我們是離不開社會公共生活的。社會公共生活與我們是形影不離的,那么同學們知道這些社會公共生活的規則嗎?在上節課我們曾提到,乘車要遵守先上后下、前門上、后門下、主動買票或投幣的規則,那么我們逛公園時又應該注意什么呢?
學生:(略) (提示;愛護花草、不亂攀折等)
教師:我們逛商場能不能不付錢就隨便拿走商品?
學生:(略)
教師:對,我們坐車要遵守乘車規則,逛公園要遵守公園的規章,買東西要遵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規則。這些規則雖然都很平常,卻約束著我們的行為,只要我們違規了就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它也有力地保障了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人們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以上我們說了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那接下來我們來看一則案例:(出示幻燈片)
中學生王某下午放學回家,恰好正值下班高峰期,站牌下站滿了等車的人。公車進站后,為了能搶到一個好位子,他不守秩序拼命地往上擠,結果把一個抱著小孩的婦女撞倒了。王某既沒有向那婦女道歉也不接受售票員的批評,卻還動手打了售票員,使得乘車秩序陷入混亂。問:王某的這種行為正確嗎?如果你是警察,你會怎么處理這件事?
同學們可以結合書本上的有關內容以及自己所知道的一些知識來回答問題。給大家一分鐘時間準備,再來回答。(一分鐘后)
教師:大家準備好了嗎?不知道哪位警察同志已經作出處罰決定了,我們來聽聽誰的處罰決定最合理。好,我們先請警察來說說。
學生:(略)
教師:我們的警察同志看來都很秉公執法,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王某治安管理處罰。假如我們不對王某的這一行為加以制止,不對其進行一定的法律制裁,那勢必會造成乘車秩序混亂,影響交通,而且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所以,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這么一條規定: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這作為補充知識,同學們可以了解一下。
教師:我們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以憲法為母法的前提下,形成了無數的子法,包括民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等。課本上也列舉了一些法律,同學們可以看一下。我國制定這一系列以憲法為龍頭的法律法規是為了確保我國社會的穩定,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這是一套比較完整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體系。有誰知道憲法第28條是怎么規定的?
學生:(略) (提示:憲法第28條明確規定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等方面的內容。)
教師:對,憲法這種科學、明確的規定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奠定了堅定的法律基礎,也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那么這些不同的法律究竟是處罰哪些行為的?對我們究竟在哪些方面有約束力呢?現在,我們根據書本第39至40頁的內容來具體說說這五種法律規范。因為我們在下節課會具體講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內容,所以這節課我們對這一塊的內容就不詳細講了。接下來我們來講《刑法》及其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比較。
《刑法》是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是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違法行為人適用刑罰的法律。它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我們仍舊以剛才的那則案例為例,假如中學生王某的行為給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混亂,給售票員也造成很大的人身傷害,那么制裁他的就是刑法而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了。我們可以看書本39頁最后一段話,哪位同學來讀第一句話?
學生:(略) (提示;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對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作出了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
教師:通過這段話,我們可以看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輕的違法行為,《刑法》出發情節重的違法行為。這是它們的區別所在。
接下來我們來講第三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我們都知道環境與我們的健康生活息息相關,因此《環保法》的制定對處罰破壞環境的違法希望也就十分重要了。它是對污染和損害環境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那么什么是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刑事處罰呢?比如,我們在有些城市里看到的帶著紅袖章的環保監管人,他們對亂丟果皮紙屑的行為人的處罰就是行政處罰。同學們可以看一下幻燈片,這是法律上行政處罰的定義: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合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這是補充的知識點,同學們了解即可。經濟處罰一般是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的金錢處罰。刑事處罰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處罰,它是對那些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且屢教不改、態度惡劣的單位或個人采取的一種制裁手段。我國刑法中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它視犯罪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制裁。有關《環保法》的內容就先說到這里,同學們有興趣的話可以在課后找些有關資料看看。
下周就是國慶假期了,同學們有沒有打算去哪里游玩?
學生:(略)
教師:都準備去哪些地方啊?(或者:以前都去過那些地方?)
學生:(略)
教師:旅游是一種十分時尚的休閑方式,特別是當我們忙碌了很久,能出去走走看看,飽覽祖國的乃至世界各地的風景名勝,實在是一種享受。在我們金華就有許多文物保護單位,像我們學校門口的天寧寺就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同學們還知道哪些?
學生:(略) (提示:八詠樓、通濟橋等)
教師:看來同學們對家鄉了解的很多,那我們在游玩的時候一般會以怎樣的方式來留下美好的一瞬間的呢?
學生:(略) (提示:拍照、射像、買特色產品、錄影等)
教師:那你們在游玩的時候有沒有看到過“某某到此一游”這一類的話?
學生:(略)
教師:你們曾做過這樣的事嗎?
學生:(略)
教師:同學們都看過《西游記》吧?你們知道孫悟空被如來佛壓在五指山下之前做了件什么事?
學生:(略)
教師:看來有些同學是想孫悟空了,只不過這次沒有如來佛的五指山,等待他的而是法律了。沒有那樣做得的天下們是值得榜樣的。風景名勝是供人欣賞的地方,給人提供美的享受。有些人可能是見到美景就有點激動,情不自禁了。可是他們的這一行為恰恰是破壞了那份美,玷污了美。相對于這些亂涂亂寫的人來說,還有些人更加可惡。他們頭、販賣文物,使國家的大量珍貴文物流入外國,使我國丟失了許多寶貴的財富。像這些破壞文物古跡的人是應該受到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就是對破壞國家文物或者名勝古跡的行為,分別依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其實,要留住美麗瞬間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排照片。大家看國柯達膠卷的廣告嗎?有誰知道的廣告詞?
學生:(略) (提示:分享此刻,分享生活)
教師:對!一張照片可以留住精彩的每一刻,而且現在科技進步了,許多人都使用數碼相機了,我們知道它的功效更好,能夠把聲音和畫面一起保存下來。世界上之所以有那么多的文物古跡是因為我們懂得保護它們,因此,我們在游玩的時候千萬得手下留情,足下留情。
最后我們來講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我們先來看一張圖,有誰能告訴我,他們在趕什么? (出示幻燈片)
學生:(略) (提示:北京高校學生譴責北約暴行)
教師:對,這是我國駐南使館被炸之后,許多這個人都舉行了聲勢浩大的示威游行活動來表達心中的不滿,譴責美國的惡劣行為。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一張圖,他們又是在趕什么?(出示幻燈片)
學生:(略) (提示:癡迷者靜坐)
教師:很好!我們知道雖然這兩者都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但是后者卻是被取締禁止的,這是為什么呢?
學生:(略) (提示:非法的)
教師: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不是隨意舉行的,它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哪位同學知道它要經過怎樣的程序?
學生:(略) (提示:《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七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教師:請同學們把這句話劃起來。非法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是必須禁止的,但是我們要表達愛國之情、表達心中喜悅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同樣也不能想舉行就舉行,想在哪里舉行就能在哪里舉行的,它同樣也要經過申請獲得批準。如果只是提出過申請而沒有得到允許便擅自舉行該類活動的,如果發生了違反治安管理的希望,那是要受到處罰的,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有什么要求呢?有誰知道?
學生:(略) (提示:第四條規定: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教師:請同學們把第四條規定劃起來。由此我們知道,只有依法辦事,我們才能成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違反法律,我們就會喪失權利甚至受到處罰。《集會游行示威法》中作了怎么樣的規定呢?
學生:(略) (提示:第28條、29條有關規定)
課堂小結:
教師:剛才我們講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環保法》、《文物保護法》、《集會游行示威法》五種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護國家文物和風景名勝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社會公共生活正是因為有了這些法律法規的保護,才得以正常有序地進行。我們中學生應該學習法律、懂得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從而也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節課就上到這里,請同學們課后鞏固這節課劃線的知識帶內,并預習第三框的內容,下節課我們將具體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
板書設計 :
二、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一)、社會公共生活的共同準則
法律、紀律、道德規范、 地方習俗、宗教習慣等
(二)、社會公共生活是我們全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三)、社會公共生活的特點:
1、社會公共生活包括的范圍很廣,只要是人們交往的地方,就存在著公共生活。
2、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我們到處都會感受到法律規范的作用。
3、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如果違反法律行事,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四)、有關法律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規定
1、《憲法》: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3、《刑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程序:第7條
(2)要求:第4條
(3)處罰:第28、29條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篇11
本課概述
一、本課在全書中的地位
從理論體系上講,本課是全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為本冊教材的主要內容是從法律與
國家關系的角度,闡明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本課則著重講述法律在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秩序方面的作用。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秩序是法律作用的重要方面,所以本課是講法律作用的開篇。
從思想教育上看,本課內容的教學,有助于學生通過聯系社會公共生活中的現象、思考其中的法律問題增強法律意識,有助于提高學生在社會公共生活中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能力。因此,本課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本課的知識結構
本課由引言和三框內容組成。引言首先指出了第一課所講的法律的特點和作用,然后,
簡要說明本課的主要內容,并說明學習本課的目的。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可以涉及很多內容,根據課程標準的要求,本課安排了三框內容。第一框“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從無規矩不成方圓的古訓入手,說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而社會公共生活作為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準則也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并引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作用。這部分內容是對后兩框及后六課的鋪墊。第二框和第三框是對本課主旨的具體闡述,分別介紹法律在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方面的作用。這兩框所提及的法律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主,教材選取了一些與學生關系密切的規定進行分析,并通過罪與非罪的比較,簡要介紹了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不同。教材在敘述中主要突出如下線索:對社會公共生活準則的確認,對公民行為的規范,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有包括兩種情況,即對一般違法行為的制裁和對犯罪的制裁。
三、總體教法建議
本課及全冊書的目的在于向學生闡明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說明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重要,并由此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尤其本課又是講解法律作用的開篇,因此教師應在教法上多下些功夫。建議教師采用如下方法:1、閱讀教材:教材內容比較淺顯,學生比較容易理解;2、搜集資料:可以讓學生搜集媒體或生活中的資料,通過分析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并通過對違法犯罪份子所受懲罰的分析,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從而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3、活動式教學:讓學生根據自己所了解的社會現象,創作成小品。在自編自導自演的過程中,體會法律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總之,對于這部分內容,一定要摒棄教師單純講授的方法,要盡量讓學生自己動手動腦,自己去思考總結。
關于“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的教學目標 :
知識與技能: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律準則的特點,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了解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的表現,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
過程與方法:通過對有規矩與無規矩、遵守法律與破壞法律的結果的對比,培養學生的比較和分辨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能夠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過大量資料的搜集工作,幫助學生能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得出正確的結論。通過編、導、演的嘗試,促使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在宣揚美好、鞭撻丑惡的同時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要讓學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接受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的約束,更要學法、守法。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
關于“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的重點分析
1、無規矩不成方圓是本框的重點之一。之所以把這部分視為重點,是因為初二學生正值青春期,開始有主見,卻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卻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現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約束自己。這正是對其進行法制教育的關鍵時期。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法制教育的起點。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教師應通過大量的事例,讓學生樹立這樣的觀念——必須按規矩辦事。
2、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第二個重點。說它是重點,是因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共同活動,彼此之間比如會建立起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是以協調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主要內容的。人際關系也涉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協調。所以理解和掌握這一問題,對于我們在現實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際關系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對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范和協調的如何,直接影響著社會風氣和社會的穩定狀況乃至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關于“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的教學難點 分析: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間的關系也需要法律的協調和規范是本框的難點。說它是難點,是因為初二學生從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即:“法律只對犯罪分子有用,對不犯罪的人沒用”。要使學生真正認識法律的本質、特點及其作用無疑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對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會賦予的權利的青少年來說,理解這個問題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學生自身認識問題、理解問題的能力有限,看問題簡單,就更增加了學習和掌握這一問題的難度,因此,這個問題是本課的難點。
關于“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的教法建議:
針對本框來說,應主要采用列舉實例法實施教學。事例可以由老師提供,也可以是學生自己搜集整理的,關鍵是內容要易于被學生接受,又能充分說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讓學生在活動中自己領會道理。
導入 新課:
兩名同學上臺。一名用圓規和角尺畫方和圓,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臺下的學生比較所畫的結果,得出結論: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一、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詳見擴展)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 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
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
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
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
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
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學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
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
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
舉例: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詳見擴展)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
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
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法律維護社會生活的準則。
圖片展示:違反交通法規的一系列圖片;虐待老人的圖片
動畫演示:公交車上的故事。
(學生回答從中獲得的啟示:每個人在享受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尊重別人的權利,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一個人侵犯了他人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我們后面的兩節課主要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我國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項法規。(板書)下節課,我們就《條例》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學習。
學生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