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改革的措施
內容:俸祿由國家統一籌集,不許官吏自籌。懲治貪污。
孝文帝以前,北魏沒有俸祿,故官吏貪污、經商盛行,引起社會矛盾尖銳。公元484年,孝文帝下詔實行俸祿制。規定每戶增調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供百官之祿。即由國家征收統一的租調,籌集祿銀,按級別高低發給官吏,不許官吏自籌。同時將班行俸祿與嚴懲貪贓緊密地聯系起來,規定了在“祿行之后,贓滿一匹者死”的嚴厲懲治措施。以后官吏貪污超過一匹絹就要處死。頒俸祿這一年,因貪贓而處死的地方官達四十多人。其中一個叫李洪之,由于是獻文帝的舅舅,孝文帝親自審訊賜死。
作用:使吏治有了好轉。
孝文帝實行的俸祿制,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整頓吏治、懲辦貪污,使北魏吏治狀況開始明顯好轉,為北魏政權進行各方面的改革提供了一個比較有利的政治局面,成為推動北魏王朝走向興盛的重要因素。史書曾稱頌孝文帝時代“肅明綱紀,賞罰必行,肇革舊軌,時多奉法”(《魏書•良吏傳序》)。
(2)推行均田制:
原因:中原戰亂,百姓流亡,政府控制著大量的無主荒地。
北方自西晉后期八王之亂、永嘉之亂以來兵戈不息,百姓流亡,以致“千里無煙”,土地大量拋荒,政府控制著大量的無主荒地,這就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成為可能。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發展農業生產,增加國家賦稅收入,485年,馮太后、孝文帝采納大臣李安世的建議,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內容:按一定的標準將國家控制的土地平均分給農民耕種,土地不得買賣。不種則由政府收回。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布均田制并開始執行。主要規定:①男子15歲以上,授種票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②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余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后還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隨意遷徙。貴族和官僚可以通過奴婢和耕牛另外獲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職高低授給數額不等的職分田,刺史15頃,太守10頃,治中、別駕各8頃,縣令、郡丞各6頃,不準買賣,離職時交于繼任者。
北齊、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體辦法有所變更。北齊男子18歲開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狹鄉減半。永業田、口分田均不得買賣,但遷徙和身死無力營葬者可賣永業田,從狹鄉遷往寬鄉者可出賣口分田。
實質: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是北魏政權的經濟基礎,是其他新制推行的出發點。
作用: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提高了生產積極性,推動了北方地區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3)設立三長(zhǎng)制:
目的:配合均田制的推行,強化對地方的控制;
內容:即鄰長、里長、黨長
北魏后期的基層政權組織。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權時,各地宗族塢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護”地方﹐實行宗主督護之制。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時,為加強中央政府對人民的實際控制,采納給事中李沖建議,于太和十年(486)建立三長制,以取代宗主督護制。三長制規定: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里,設一里長;五里為黨,設一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