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勞動者
亮點二:“一人公司”新鮮登場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法首次確立了“一人公司”主體的合法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解除了對股東人數設立下限的約束,并為此獨立設立專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但一人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亮點三:出資方式更加靈活 原公司法的出資要求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更為靈活,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只要求滿足三個要件:1.具有貨幣價值,即可以用貨幣來估價;2.可以依法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舉個例子,股權就可以出資作為注冊資本,因為股權可以用貨幣評估,也可以轉讓,而且尚無明文禁止出資——當然,具體的操作方式尚需出臺有關細則。 新公司法在出資方面的規定可謂具有革命性,除了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措詞修改為“知識產權”外,更核心的是提高了非貨幣出資額的比重——明確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相當于允許非貨幣出資額可以達到70%。這些革命性、時代性的規定充分發揮了非貨幣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亮點四: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已經放開 原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可見,新公司法取消了投資比例的限制,從而明確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
亮點六:分紅獲利公司章程說了算 原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在工商部門的章程的標準范本里,對上述法定內容予以了強制性的落實。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因此,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不一定要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執行。
新公司法:八大改動新鮮亮相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0月27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公司法。與現行公司法相比,這部新鮮亮相并將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有八個方面的改動分外吸引業界關注。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門檻”雙雙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