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勞動者
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并要求一次繳清。
修訂過程中,各方面普遍認為這一規定數額過高,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閑置。法律據此做了相應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二是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三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現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今年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未對此作改動。審議過程中,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為了鼓勵投資創業,建議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予以適當降低。法律據此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
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
法律修訂過程中,各方普遍反映,現行公司法過于突出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的議事規則也不完善。據此,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董事會集體決策作用,強化了對董事長的制約,同時細化了董事會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法律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同時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股東有權決定公司“去留”
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往往處于僵局狀態。
根據這一情況,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是保護股東利益的基礎和前提。據此,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法律同時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