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材料三 1867年改革法案再次對議席分配作了調整,取消了46個“衰敗選區”,空出的52個議席分給了大城市和較大的郡。……法案還降低了選民財產資格,它規定,在城市中凡擁有單獨住宅的房主(不論其價值多少)和每年繳納房租10鎊以上的房客,人要在選區內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選舉權;在各郡,每年交納地租12鎊以上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鎊 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選舉權。
——哈納姆主編《19世紀憲法》
請回答:
(1)依據材料概述英國選舉制度演變的信息。(不得摘抄原文)
(2)根據材料,結合所學知識分析引起這些變化的原因。
(3)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回答,你得到了哪些啟示?(2分)
知識拓展:
政體:政體指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形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
當代國家政體的基本類型有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君主立憲制分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分為議會制共和制和總統制共和制。
君主立憲制:是資本主義國家以世襲的君主為國家元首,君主權力由憲法規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形式有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掌立法權,內閣掌握行政權,君主統而不治,如英國、荷蘭等)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掌行政權,議會行使立法權,君主有否決權)兩種。
民主共和制: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多數資本主義國家采用的政體。
代議制:公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代表機關,間接參政議政,討論決定國家大事,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民主制度和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