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課 劫難中的抗爭
(2)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南、瓊州七口通商;
(2)準許在中國設領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準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4)日后中國若給其他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主要是:
(1)美國公使駐北京;
(2)增開潮州(汕頭)、臺南通商;
(3)擴大最惠國待遇。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占九龍司地方一區;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3)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增加:
(1)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劃給俄國;
(2)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3)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主要是:
(1)擴大掠奪華工;
(2)美國可在中國設學校;
(3)對僑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2)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簽訂。主要是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并將軍費增為九百萬盧布。
中英《煙臺條約》
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英國得派員至云南調查;
(2)英國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并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減少進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