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屆一輪復習政治:新課標必修2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59、回顧我國民族區域自制的法制化進程
(1)1949年9月,政協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2)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民族自治寫入憲法。
(3)1984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基本法,標志民族自治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階段。
(4)XX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的修改的民族自治法,正式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擴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60、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制制度◆◆◆◆◆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涵義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理解:a、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民族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部分與整體關系。民族自治地方在國家統一領導下,,這是前提。
b、區域自治,分為三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
c、自治機關:自治地方機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享有和行使自治權。
d、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行使自治權:自治權是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內部事務的權力。包括立法自治權、變通執行權、經濟自治權、文化管理自治權和其他自治權。
(2)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選擇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制度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三種形式。
我國實行民族自治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和“大雜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點,決定我國既不能實行單純以民族為單位的民族自治,也不能實行單純以區域為單位的“地方自治”。而的創造性的把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結合,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各民族在長期斗爭中形成相互依存的民族關系使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具有堅實的社會和政治基礎。
6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1)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2)有利于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3)有利于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民族關系;(4)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蓬勃發展。
62、全面正確理解我國的宗教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長期的基本政策。內涵是:有信仰,也有不信仰的自由,有信仰這種,也有信仰另一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內不同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仰,現在信仰的自由,有過去信仰,現在不信仰的自由。
政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信仰的自由。這有兩個內涵:一是保護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保護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權利,是政府尊重人權的體現,侵犯這一權利,要承擔法律責任
(2)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政府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為了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3)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憲法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我國的宗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