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四 現代中國的政治建設與祖國統一教學案
民族自治機關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一般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和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是民族自治機關,不行使自治權。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一般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廣泛的自治權,主要有:
(1)民族立法自治權;
(2)財政經濟自治權;
(3)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自治權;
(4)人口政策自治權;
(5)組織公安部隊自治權;
(6)語言文字自治權;
(7)培養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權。
3、民族區域自治類型: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類型:(一)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二)以兩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三)以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廣西龍勝各族自治縣等;(四)在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自治地方,如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恭城瑤族自治縣等;(五)一個民族在多處有聚居區的,建立多個自治地方,如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等。對于有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設立自治機關的,中國政府通過在這些地區設立民族鄉的辦法,使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也能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民族鄉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一種補充。截止到1998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還有1256個民族鄉。
4、為什么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個因素:一是中國在歷史上長期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二是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從各民族的人口構成來看,漢族一直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少數民族的人口占少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少數民族總人口僅占全國總人口的6%。除西藏、新疆等個別地區外,大多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比漢族都要少。少數民族人口雖然少,但分布區域很廣,超過中國陸地面積的一半以上。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適宜于分離的民族關系。三是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斗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革命斗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戚與共的親密關系,形成了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并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三、教學過程
[導入]
運用《現代中國的政治建設與國家統一》課前導語,導入新課。
[教學]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政治建設的基石
學習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