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文言虛詞用法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如: 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 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于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其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有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的","它的"(包括復數)。例如:
臣從其計,大王亦幸赦臣。(《廉頗藺相如列傳》)
(二)第三人稱代詞。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修飾語)應譯為"他它"不能加"的"。如:
秦王恐其破壁。(《廉頗藺相如列傳》"其破壁"作賓語。)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說》"其聞道"作主語。)
此皆言其可目者也。(《芙蕖》"其可目"作賓語。)
(三)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定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的"或"我(自己)"。如:
今肅迎操,操當以肅還付鄉黨,品其名位,猶不失下曹從事。(《赤壁之戰》)
而余亦悔其隨之而不得極夫游之樂也。(《游褒禪山記》)
(四)指示代詞,表遠指。可譯為"那那個那些那里"。如:
則或咎其欲出者。(《游褒禪山記》)
今操得荊州,奄有其地。(《赤壁之戰》)
(五)指示代詞,表示"其中的",后面多為數詞。如:
于亂石間擇其一二扣之。(《石鐘山記》)
2.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是可要"等,或省去。例如:
其皆出于此乎?(《師說》表測度。)
其孰能譏之乎?(《游褒禪山記》表反詰。)
汝其勿悲!(《與妻書》表婉商。)
爾其無忘乃父之志!(《伶官傳序》表期望。)
3.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例如:
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余之專耳,豈他人之故哉?(《送東陽馬生序》表假設。)
而
1.用作連詞。可連接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并列關系。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二)表示遞進關系。可譯為"并且"或"而且"。如: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系。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如:余方心動欲還,而大聲發于水上。(《石鐘山記》)
(四)表示轉折關系。可譯為"但是卻"。 青,取之于藍,而青于藍。(《勸學》)
(五)表示假設關系。可譯為"如果假如"。如: 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馮婉貞》)
(六)表示修飾關系,即連接狀語。可不譯。如: 吾嘗終日而思矣……(《勸學》) 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說》)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也作主語,譯為"你"。例如:
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汝朝夕侍母。(《記王忠肅公翱事》)
3.復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于"罷了"。例如:
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師說》)
則
1.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系。
(一)表示承接關系。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復句中的前后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系。可譯為"就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例如:
項王曰:"壯士!賜之卮酒。"則與斗卮酒。(《鴻門宴》)
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
徐而察之,則山下皆石穴罅。(《石鐘山記》)
子燦寐而醒,客則鼾睡炕上矣。(《大鐵椎傳》)
(二)表示假設關系。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當于"那么就"。例如:
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生于憂患,死于安樂》)
向吾不為斯役,則久已病矣。(《捕蛇者說》)
(三)表示并列關系。這種用法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里,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句之間是并列關系(不是表示兩個詞之間)。可譯為"就",或不譯。例如:
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師說》)
入則孝,出則弟。(《論語·學而》)
(四)表示轉折、讓步關系。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后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例如:
于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師說》)
其室則邇,其人甚遠。(《詩經·東門之》)
2.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就是"。例如:
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
非死則徙爾。(《捕蛇者說》)
或
1.用作代詞。有時分指它前面已經出現過的人或物中的一部分,有時泛指某人、某物或某種情況,可譯為"有人有的某人"等。例如:
或師焉,或不焉。(《師說》)
回視日觀以西峰,或得日或否。(《登泰山記》)
或曰此鸛鶴也。(《石鐘山記》)
2.用作副詞。表示不敢或不能肯定,可譯為"或許"、"也許"、"可能"等。例如:
予嘗求古仁人之心,或異二者之為。(《岳陽樓記》)
3.用作連詞。表示兩種(或以上)情況可供選擇或者動作行為的交替發生,可譯為"或者有時"。例如:
人或益之,人或損之,胡可得而法?(《察今》)
蛟或浮或沒。(《周處》)
乃
1.用作副詞。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的順承或時間上的緊接,可譯為"就這才"等;也可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是逆轉相背的,可譯為"卻竟(然)反而才"等;還可表示對事物范圍的一種限制,可譯為"才僅"等。例如:
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乃入見。(《曹劌論戰》)
夫趙強而燕弱,而君幸于趙王,故燕王欲結于君。今君乃亡趙走燕。(《廉頗藺相如列傳》)
而陋者乃以斧斤考擊而求之。(《石鐘山記》)
臣乃敢上壁。(《謙頗藺相如列傳》)
項王乃復引兵而東,至東城,乃有二十八騎。(《項羽本紀》)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常作定語,譯為"你的";也作主語,譯為"你"。不能作賓語。例如:
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陸游《示兒》)
3.用在判斷句中,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等。例如:
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赤壁之戰》)
嬴乃夷門抱關者也。(《信陵君竊符救趙》)
"乃"有時還作連詞用,釋為"若夫"、"至于如果"等。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