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課 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教案
●活動與探究
1.看電影《周恩來外交風云錄》,一睹周恩來的外交風采和體會周恩來的外交技巧。
2.收集有關周恩來外交業績的故事,召開小型故事會,進行交流。
●備課資料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1949年12月至1950年2月,毛澤東訪問蘇聯。毛澤東向斯大林建議:中蘇應簽訂一項新的條約,以代替舊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蘇聯表示同意。接著,周恩來率中國政府代表團到蘇聯進行談判。2月14日,雙方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關于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以及《關于蘇聯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等文件。兩國外長互換三個照會,聲明1945年8月14日蘇聯政府同中國國民黨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各項協定失效,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已經獨立的現實。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包括前言和六個條款,有效期30年。它的主要內容是:“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略,因而處于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條約,并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雙方根據鞏固和平和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磋商”;“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聯系,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并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自1950年4月11日生效。在締約后的一段時間內,兩國都履行條約規定,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有過密切合作。但自60年代以后,由于國際形勢和中蘇關系的重大變化,這個條約逐漸失去繼續存在的實際意義。據此,197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作出該條約期滿后不再延長的決定。
日內瓦會議
1954年2月28日,由蘇聯倡議,蘇美英法四國外長在柏林會議上達成協議,定于同年4月舉行日內瓦會議,討論朝鮮問題和印度支那問題。除蘇聯、美國、法國、英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會議的全過程外,同這兩個問題有關的其他國家也派代表分別參加各有關問題的討論。
4月19日,中國政府任命周恩來總理兼外長為出席日內瓦會議代表團首席代表,張聞天、王稼祥、李克農為代表。日內瓦會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以五大國之一的地位和身份參加討論國際問題的一次重要會議。
1954年4月26日,日內瓦會議開幕,首先討論朝鮮問題。會議一開始,朝鮮外務相南日就提出了關于恢復朝鮮統一和組織全朝鮮自由選舉的方案。周恩來外長表示完全支持南日外務相提出的方案。
南朝鮮代表卻先后提出:由聯合國監督,按大韓民國的憲法在全朝鮮舉行選舉;在選舉前一個月,中國軍隊全部撤出朝鮮,但聯合國軍隊要在選舉和完成統一后再撤退等建議。很顯然,南朝鮮的方案實質上就是要把大韓民國的法統強加給全朝鮮人民,由南朝鮮并吞北朝鮮。美國代表馬上支持這些建議。
周恩來外長在會上指出:從朝鮮撤出一切外國軍隊,是朝鮮人民在全國選舉中能自由表示意志而不受外力干涉的先決條件;聯合國是朝鮮戰爭中的交戰一方,不能由交戰一方來監督朝鮮的選舉,但中國同意對選舉進行國際監督。并建議:為了協助全朝鮮委員會根據全朝鮮選舉法在排除外國干涉的自由條件下舉行全朝鮮選舉,成立中立國監督委員會,對全朝鮮選舉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