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第二課 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板書)
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板書)
(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板書)
老師問:在現實生活中,規矩是什么?方圓又是什么?請同學們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車上,一個年輕人沒有給身邊的老人讓座,并對其他乘客的不滿不屑一顧。
2、教室里,廢紙簍內空無一物,地面上、抽屜里卻垃圾成堆。旁邊的墻上則掛有教室管理規定:“請保持室內清潔。”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寧市發生一起罕見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車站候車時被一輛嚴重超載和違章行駛的大貨車撞倒并碾壓,造成6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的慘劇。今天,西寧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準逮捕該肇事司機吳建華。據查,2001年2月20日11時許,西寧市城東區受雇傭的個體司機吳建華,從青海民族學院工地駕駛一輛裝載18.4噸土方的解放牌8噸自卸貨車沿該市八一路由西向東去團結橋附近卸土方。行駛途中吳建華發現南側一巷道口駛出一輛汽車后,不僅沒有剎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盤駛上逆行道。為了讓開在此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吳建華仍繼續向左打方向,致使車輛沖向北側隔離花欄后,將在公共汽車站等車的該省牧草良種繁殖場退休職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車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兒媳、三兒媳、女兒和重孫女(4歲)當場死亡;其三子李占龍(青海省牧草良種繁殖場職工)和孫子李文輝(李占龍兒子,9歲)受重傷送醫院搶救至今尚未脫險。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吳建華駕駛嚴重超載(超載10.4噸)的大型機動車輛,且未按規定在道路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后又錯誤采取措施,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西寧市檢察院認為,吳建華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可以自己選擇案例,只要是從道德、紀律和法律三個角度列舉即可。)
(學生分析為什么會出現種種令人不滿意的結果甚至是悲劇性的結果,老師歸納)
沒有道德的約束,就不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不按規定做事,就沒有整潔的環境。違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規矩;方圓,則是按照這些規矩辦事所達成的美好結果。因此,社會公共生活離不開共同的準則。
下面,請同學們聯系這一點,談談自己的見聞。
(學生談生活中的見聞,說明守規則與不守規則的不同后果。進一步證明:社會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師:現在請同學們思考一個問題,在前面我們講的三個案例中,同樣都是不守準則,其要承擔的結果是否相同,為什么?
。▽W生比較上述三例中對行為人的不同處理結果,總結出:與道德、紀律、規章制度相比較,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最強。)
學生回憶法律的特點: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準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人人都必須遵守;它具有權威性,任何人都不得違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人們言行的作用。那么這種規范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請大家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滿12歲騎車上路承擔事故責任
夏軍、曾強、梅霖三人系同學關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時許,3人一起回家。梅霖騎一輛自行車,夏軍與曾強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車。當行至河南省新縣城關將軍路坡頂時,夏軍要求梅霖騎車帶他先走,曾強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車走。爭執中,夏軍坐上梅的車。曾強見狀,便用手去拉夏軍,致使夏軍從自行車上摔下,將左眉弓部摔傷,當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并住院10天,花醫療費273元。后夏軍仍覺頭痛、頭暈,1996年10月30日,新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癥及顱內血腫,又住院治33天,花醫療費2646.60元。夏軍傷情經新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頭部軟組織損傷系外傷直接形成;神經癥系外傷誘發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