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準則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發生時,均系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公路上騎自行車、乘坐自行車而發生事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疏于監護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被告曾強將原告夏軍從自行車上拉下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梅霖未滿12周歲在公路上騎車、原告夏軍乘坐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所騎的自行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057.96元,原告監護人承擔539.64元的賠償責任。
點評:現實生活中,對"騎車不準帶人"這一規定,眾人皆知。但對未滿12周歲的末成年人不準在道路上騎車為一限定性規定,知道的人卻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 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了行動方便,越來越多的父母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車在公路上行駛持放任態度,嚴重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杜絕不應有的損害發生。
(學生分析后,由老師歸納)
法律的指引作用: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騎車不準帶人;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法律的評價作用:以法來判斷三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法律的預測作用:未成年人應該受到監護人的保護,違反規定會傷人傷己并違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對曾強、梅霖及夏軍監護人的判決達到教育人們的目的。
法律的強制作用:強制曾、梅賠償夏的損失,夏的監護人也承擔部分損失。
(二)、法律確認和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和協調人際關系的規范。(板書)
人類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社會生活涉及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尤其要靠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學生活動:
學生分組表演幾種場景,可以由教師指定表演內容,也可以由學生任意發揮,但也有統一要求,即:事情均發生在公共場所,內容均為不遵守規則。
比如,把學生分為六個組,分別表演:
1、在路上不守規則; 2、乘車時不守規則; 3、在商場不守規則;
4、在公園不守規則; 5、在影劇院不守規則; 6、在學校不守規則。
(學生表演后,自己歸納總結出下表。)
活動場所
角色
行為規則
出門上路
行人
右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等。
乘車
乘客
按順序上下車,上車買票。
去商場購物
顧客
公平交易,買后付錢。
去公園
游客
購票入園,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注意安全。
去影劇院
觀眾
不能大聲喧嘩,不能隨意走動,要禮貌鼓掌。
在學校
學生
尊重老師,認真學習,不得擾亂學校秩序。
教師:通過以上活動,我們可以認識到: 社會公共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要由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準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確認。它使公共生活準則具有必須遵循的權威性。(圖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們自覺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圖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強制人們遵守社會公共生活準則。(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