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330年,君士坦丁把首都遷到拜占庭,定名君士坦丁堡,號稱“新羅馬”,為東西分治創造了條件。公元395年,羅馬帝國終于分裂為東西兩部,即以君士坦丁為首都的東羅馬帝國和以羅馬城為首都的西羅馬帝國。西羅馬帝國于公元476年被北方的哥特人所滅,而東羅馬帝國則又存在了近千年。
3.《民法大全》
從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起,官方開始編纂法典。到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期間,它設專門委員會收集、整理帝國的習慣法,編纂出版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的頒布標志著羅馬法的完備,而羅馬法也成為世界史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對后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查士丁尼則因編纂該法典成為歷史上頂頂有名的東羅馬帝國皇帝。
補充材料說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意義。“查士丁尼皇帝以集羅馬法律之大成而著稱于世,他所編纂的法典在他即位期間得到了實施。《查士丁尼法典》保留了羅馬在法學上天才性的創造成果,后來成為歐洲許多國家制訂法律的藍本。也許沒有哪一部法典對世界有這么持久的影響。”《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羅馬法的總結,對后世影響深遠,其中《查士丁尼法典》的頒布標志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完備階段。
最后指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和《查士丁尼新律》合稱為《民法大全》,《民法大全》的問世,標志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二、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先向學生交代羅馬法從內容上有廣義法和狹義法的區別(狹義法是指羅馬公民法;廣義法是指通行于羅馬帝國統治地區的全部法律);從形式上可分為成文法和習慣法;從結構上分包括公民法和萬民法;公民法是屬于羅馬公民的法律,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法。
然后給學生講清楚在《十二銅表法》制定之前,羅馬使用的是不成文不公開的習慣法,而這使司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便于對平民進行司法鎮壓。在這種情況下,羅馬平民奮起斗爭,要求制定明確的成文法,并公布于眾,最終迫于平民的壓力,羅馬元老院制定了《十二表銅表法》。《十二銅表法》是羅馬國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它主要是對前一階段羅馬習慣法的總結,并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它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后五表的追補,從中可見該法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還規定了極為嚴酷的債務奴役制。
講述《十二表銅表法》可給學生補充以下資料,并作一簡要評價。
第三表 執行
一、對于自己承認或經判決的債務,有三十日的法定寬限期。
二、期滿,債務人不還債的,債權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長官前,申請執行。
三、此時如債務人仍不清償,又無人為其擔保,則債權人得將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帶或
腳鐐,但重量最多為十五磅,愿減輕者聽便。
四、債務人在拘禁期間,得自備伙食,如無力自備,則債權人應每日供給谷物粉一磅,愿多
給者聽便。
五、債權人得拘禁債務人六十日。在此期內,債務人仍可謀求和解;如不獲和解,則債權人
應連續在三個集市日將債務人牽至廣場,并高聲宣布所判定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