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通用9篇)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1
[復習提問]
⑴請同學們回想一下本課的綱目,由一位同學回答。(設此問的目的:幫助學生起我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權利的基本框架。)
⑵為什么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⑶在我國什么人具有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⑷行使選舉權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設⑵⑶⑷題的目的:幫助學生掌握上節課的主要知識點。)
[導入 新課]
現在我們開始學習第二框題的內容。
二、(板書)
請同學讀第67頁框題旁邊自然段的內容。思考:我國憲法規定的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什么?它們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學回答,教師歸納。)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請同學們看第一橫題的內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論自由?它的本質含義是什么?⑵言論自由是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為什么?(設此問題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言論自由的本質,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言論自由(板書)
⑴言論自由是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②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⑵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
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依法,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把以上兩點在書上標出記號。)
[資料] “損害前妻名譽,前夫依法賠償”
75歲的張某與63歲的孫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離婚。現孫某已再婚。張某對孫某心存記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孫某的住所,在公共場所張貼小字報,用“臭流氓”、“黑了心腸”、“壞了良心”等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并在小字報上貼出孫某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場所,公然貼出小字報,用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且貼出孫某的照片,張某的行為嚴懲侵害了孫某的名譽權,給孫某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法院對張某提出嚴厲的批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在法院公開向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
《北京晚報》1998.7.27
2.出版自由(板書)
(讓學生看71頁橫題內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出版自由?設此題目的;此問題同第一橫題思路相同,意在讓學生把握理解問題的方法。)(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⑵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資料] “虛構《鄰家風波》自己反惹風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學生葉某的作文《鄰家風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選登。文內虛構了鄰居黃家重男輕女、家庭不和的情節,但所寫的人名卻是鄰居女兒真實姓名。1997年底,鄰居黃家發現刊有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長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三漁沖中學和葉某名譽侵權,責令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000元。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并于6月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寫真人假事,學校又進行傳播,這一事實客觀上給黃某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開庭審理之后,雙方互諒互讓,以協商解決,被告道歉并適當補償損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
《北京晚報》1998.7.23
[資料] “北京金秋書市兩展位被掃地出門”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辦“金秋書市”。9月29日書市上,有兩個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掛有一塊“曝光牌”上面赫然寫著“某單位因銷售盜版圖書被取締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報》1998.10.8
3.結社自由(板書)
(先讓學生看本橫題內容。思考:①結社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⑵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會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資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團訴訟終審裁定”
這一非法社團名為“深入全國鄉鎮義務送醫療、文化、科技下鄉活動組委會。”該組委會未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開展活動。在北京社團清理整頓工作中,崇文區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通知該組委會為非法社團,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并收繳子該組委會的會章、會旗、會徽及有關材料。該組委會發起人李軍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一審裁定駁回。隨后李軍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崇文區民政局所發通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李軍成上訴所稱該通知造成侵犯其財產權的后果經查沒有事實根據。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軍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國社會報》1998.9.26
請同學們對下面這個小故事做出判斷、分析。(用此例幫助學生運用剛學過的觀點分析問題,學會辯證思維。)
[小故事]某學校部分實踐學生在一起商量組成了個“兄弟同盟”,并確定“為朋友兩肋插刀”是行動綱領。一次因打架違反了學校的制度,受到學校的批評。有的同學認為“這是我們的自由” 。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①粗讀此法律;②自學教材此橫題內容。目的、要求:①讀原法律條文;②區分集會游行示威三項自由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包括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場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線員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請同學們閱讀教材71頁,了解三者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課堂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新的公民權利——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懂得了一個新觀點——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會了一個新方法——全面地、辯證地看問題,看到事物的兩個方面。
[鞏固新課]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說明下面的案例。
[資料] “十年誹謗科學家終戳穿”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岳麓區法院關于肆意中傷生物學家劉筠教授的平江縣魚類良種繁殖場職工高玉華一次性賠償5萬元的裁決,一起長達10年之久的誹謗案終于畫上句號。經法院查明,青魚人工繁殖自行產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達、由高玉華和湖南師大生物系共同承擔的科研項目,但高玉華為了竊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誹謗等卑劣手段,詆毀著名生物學家劉筠教授。自1988年以來,高玉華先后10次以“揭開劉筠偽科學面孔”等數萬份誹謗材料分別向全國部分地區知名專家、學者郵寄散發,致使劉教身心健康遭到嚴重摧殘。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高玉華只得低頭承認。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2
二、(板書)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1、言論自由(板書)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2)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舉例
村委會主任雇兇“整殘”村支書被判刑
新華社成都3月27日電:村委會主任因不滿村支書,雇用兩名兇手將村支書傷害致死。三名被告人最近分別被法院被判處死刑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8年初,時任珙縣下壩村村委會主任的張明均認為自己未被批準入黨以及未能承包磷銨廠是村黨支部書記周家富從中作梗所致,因而對周家富產生仇恨。同年10月,張明均邀約其妻弟王夕超及其堂兄王夕華密謀將周家富“整殘”。隨后,張明均先后兩次共拿出3000元現金給王夕超、王夕華準備作案兇器。同年11月12日早晨7時許,在下壩鎮屠宰場守候的王夕超、王夕華見周家富從農貿市場返回行至珙縣黨校對面,立即沖上前同時持刀刺殺致其倒地后逃離現場。周家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0年1月10日,張明均被傳訊歸案。同年7月26日,王夕華被抓獲歸案。2001年2月5日,王夕超投案自首。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被告人張明均犯罪動機卑劣,但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周家富死亡的結果是王夕超、王夕華在接受張明均對周家富故意傷害的教唆后,在實施過程中超越教唆內容的行為所致。根據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夕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張明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夕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華社 2003年3月27日
舉例2:南寧一男子網上罵人被判賠償500元
3月19日,南寧市一名在網上侮辱和誹謗他人的網友,被城北區法院作出判決:停止名譽侵害,賠禮道歉:向原告精神損害撫尉金500元。
原告覃某網名為“開拓”,被告周某網名為“鹽販子”和“周伯通”,兩人均在“久久論壇”和“逍遙谷”網站注冊登記上網。2002年8月22日,在“逍遙谷網站”“逍遙論壇”的“逍遙時報”討論版,“周伯通”發表了“開拓,欠債可以不還嗎?”文章,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論壇”的“生活空間”討論版,“鹽販子”發表了《我和開拓不得不說的故事》一文,上述貼子的點擊人數均達數十人次至數百人次。
原告覃某認為,這些行為在網絡界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名譽侵害,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被告周某則辯稱,被告并未在網上發表什么言詞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也不認識“開拓”。任何人只要注冊id,都可以登陸“久久論壇”和“逍遙谷”網站,虛擬的id用戶只對虛擬的網絡社會有影響,根本不會影響現實生活對真實主體名譽的評價,況且,貼子上的言詞只是一種網絡調侃的方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城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第二款中規定:“選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原、被告雖然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錄網站并參與網站的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聚會,已經相互認識并且相互知道網名所對應的人,且原告的“開拓”網名及其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開拓”不再僅僅是網絡上的虛擬身份。
被告數次發針對“開拓”即原告的言論,期間多次用侮辱性語言貶低“開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但鑒于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影響有限,對原告提出的賠償10000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南國今報》 2003年3月21日
2、出版自由(板書)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2)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舉例:博士抄襲五萬字 法院判賠一萬元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 1999年至2001年將其國研所高級研究員張春子等人在《動態》上發表的六篇論文公開在其網站上發布。2002年2月,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了《實踐》一書,該書第二章由原某大學在讀博士生王志強撰寫,后經對照該章與中信公司國研所高級研究員張春子等寫作的六篇論文,相同文字總計約5萬字。
法院認為,王志強寫作的《實踐》一書第二章內容構成嚴重抄襲,王志強在抄襲上述作品時,未向張春子等四人及中信公司核實權屬問題,未盡第三人的注意義務。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王志強在侵權時作為在讀博士生,主要任務是進行研究工作,大量抄襲他人作品,侵權程度嚴重,應承擔相應責任。經濟管理出版社對其發表的作品,沒有盡嚴格審查義務,而且,其以贏利為目的對該書進行出版,理應與王志強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判令被告王志強和經濟管理出版社賠償中信公司一萬元并賠禮道歉。
——《北京青年報》2003年05月29日
3、結社自由(板書)
(1)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2)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會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在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擊sars時,邪教組織趁機利用種種手段進行破壞搗亂。4月中旬以來,河北省承德、張家口、廊坊、保定、滄州、衡水等地接連發生了邪教分子利用非典疫情制造謠言、破壞社會安定的案件。他們散布“末世論”,企圖引發社會恐慌,聲稱“在中國爆發的非典型肺炎是警示那些迫害和仇視大法的人的”。他們散布“練‘’不得非典”的謬論,企圖借機鼓動“練功”、發展成員、恢復地下組織。分子宣揚練習的人血液中有超常的嗜中性白細胞,免疫功能增強,妄稱“身帶‘’傳單,不傳染非典型肺炎”,“非典型肺炎,在全國蔓延,記住大法好,與你不相干”。他們還不擇手段進行反轉化活動,利用非典疫情恐嚇已轉化人員,使一些已轉化人員出現反復。
最近,河北省連續偵破81起分子傳播邪教、破壞防治非典工作的違法犯罪案件。截至6月4日,該省共抓獲180名違法犯罪分子,有力打擊了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維護了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和社會穩定,在抗擊非典特殊時期發揮了維護首都穩定的“護城河”作用。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1)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包括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場所。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接線員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者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共同點
若干人共同表達意愿
不
同
點
形式
場所
集會
發表意見(說)
露天或室內
游行
列隊行進
露天
示威
集會、游行、靜坐
露天
舉例1:
據2002年9月10日《大河報》報道,9月9日,鄭州退休老教師郭明拿到了鄭州市公安局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許可決定書》,在9月10日教師節的中午,他將和其他400多名退休老教師在中原路上(京廣路至大學路段)以集會游行的方式慶祝教師節。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上街游行示威是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為什么還要經過批準呢?這種想法不對。比如鄭州老教師的這次游行,鄭州公安部門在批準的過程中,會按照《鄭州市集會游行示威規定》這個法規中的條款,對游行或示威的內容、人數、路線、時間等進行審查和備案,做到心中有數,有利于對游行現場交通秩序的管理,有利于對游行的程序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等,同時也給參加游行的人提供一個必要的約束,防止少數人在行使自己權利時侵犯他人的權利。
舉例2:在天安門廣場地區尋釁滋事的外籍人全部離境
2001年11月20日下午,35名外籍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地區打出邪教內容的橫幅,“打坐”示威、呼喊邪教口號,宣揚邪教。
鑒于他們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中國有關處理邪教的法律,有關部門對他們進行了訓誡、警告和教育,依法做出了限期離境的處理,并給予了人道待遇。到21日19時前,這35名外籍人已按中國有關部門的處理全部離境。
學生小結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3
[復習提問]
⑴請同學們回想一下本課的綱目,由一位同學回答。(設此問的目的:幫助學生起我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權利的基本框架。)
⑵為什么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⑶在我國什么人具有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⑷行使選舉權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設⑵⑶⑷題的目的:幫助學生掌握上節課的主要知識點。)
[導入 新課]
現在我們開始學習第二框題的內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書)
請同學讀第67頁框題旁邊自然段的內容。思考:我國憲法規定的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什么?它們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學回答,教師歸納。)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請同學們看第一橫題的內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論自由?它的本質含義是什么?⑵言論自由是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為什么?(設此問題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言論自由的本質,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言論自由(板書)
⑴言論自由是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②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⑵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
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依法,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把以上兩點在書上標出記號。)
[資料] “損害前妻名譽,前夫依法賠償”
75歲的張某與63歲的孫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離婚。現孫某已再婚。張某對孫某心存記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孫某的住所,在公共場所張貼小字報,用“臭流氓”、“黑了心腸”、“壞了良心”等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并在小字報上貼出孫某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場所,公然貼出小字報,用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且貼出孫某的照片,張某的行為嚴懲侵害了孫某的名譽權,給孫某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法院對張某提出嚴厲的批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在法院公開向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
《北京晚報》1998.7.27
2.出版自由(板書)
(讓學生看71頁橫題內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出版自由?設此題目的;此問題同第一橫題思路相同,意在讓學生把握理解問題的方法。)(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⑵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資料] “虛構《鄰家風波》自己反惹風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學生葉某的作文《鄰家風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選登。文內虛構了鄰居黃家重男輕女、家庭不和的情節,但所寫的人名卻是鄰居女兒真實姓名。1997年底,鄰居黃家發現刊有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長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三漁沖中學和葉某名譽侵權,責令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000元。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并于6月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寫真人假事,學校又進行傳播,這一事實客觀上給黃某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開庭審理之后,雙方互諒互讓,以協商解決,被告道歉并適當補償損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
《北京晚報》1998.7.23
[資料] “北京金秋書市兩展位被掃地出門”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辦“金秋書市”。9月29日書市上,有兩個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掛有一塊“曝光牌”上面赫然寫著“某單位因銷售盜版圖書被取締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報》1998.10.8
3.結社自由(板書)
(先讓學生看本橫題內容。思考:①結社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⑵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會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資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團訴訟終審裁定”
這一非法社團名為“深入全國鄉鎮義務送醫療、文化、科技下鄉活動組委會。”該組委會未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開展活動。在北京社團清理整頓工作中,崇文區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通知該組委會為非法社團,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并收繳子該組委會的會章、會旗、會徽及有關材料。該組委會發起人李軍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一審裁定駁回。隨后李軍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崇文區民政局所發通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李軍成上訴所稱該通知造成侵犯其財產權的后果經查沒有事實根據。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軍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國社會報》1998.9.26
請同學們對下面這個小故事做出判斷、分析。(用此例幫助學生運用剛學過的觀點分析問題,學會辯證思維。)
[小故事]某學校部分實踐學生在一起商量組成了個“兄弟同盟”,并確定“為朋友兩肋插刀”是行動綱領。一次因打架違反了學校的制度,受到學校的批評。有的同學認為“這是我們的自由” 。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①粗讀此法律;②自學教材此橫題內容。目的、要求:①讀原法律條文;②區分集會游行示威三項自由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包括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場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線員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請同學們閱讀教材71頁,了解三者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課堂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新的公民權利——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懂得了一個新觀點——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會了一個新方法——全面地、辯證地看問題,看到事物的兩個方面。
[鞏固新課]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說明下面的案例。
[資料] “十年誹謗科學家終戳穿”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岳麓區法院關于肆意中傷生物學家劉筠教授的平江縣魚類良種繁殖場職工高玉華一次性賠償5萬元的裁決,一起長達10年之久的誹謗案終于畫上句號。經法院查明,青魚人工繁殖自行產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達、由高玉華和湖南師大生物系共同承擔的科研項目,但高玉華為了竊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誹謗等卑劣手段,詆毀著名生物學家劉筠教授。自1988年以來,高玉華先后10次以“揭開劉筠偽科學面孔”等數萬份誹謗材料分別向全國部分地區知名專家、學者郵寄散發,致使劉教身心健康遭到嚴重摧殘。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高玉華只得低頭承認。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4
教學目標
認知目標
識記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六項基本政治權利。
能力目標
提高辨證思維能力,正確理解和劃清六項政治自由權利和濫用這些政治自由權利的界限。
思想覺悟目標
了解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和權利的基礎上能正確行使這些自由和權利,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
教學重點
言論自由。
教學難點
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的絕對自由;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學過程
復習提問
1.請同學們回想一下本課的綱目,由一位同學回答(設此問的目的:幫助學生回憶起我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權利的基本框架。)
2.為什么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3.在我國什么人具有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4.行使選舉權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設2、3、4題的目的:幫助學生掌握上節課的主要知識點。)
導入 新課
現在我們開始學習第二框題的內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書)
請同學讀第67頁框題旁邊自然段的內容。思考:我國憲法規定的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什么?它們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同學回答,教師歸納。)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請同學們看第一橫題的內容。思考:(1)什么是言論自由?它的本質含義是什么?(2)言論自由是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為什么?(設此問題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言論自由的本質,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
(教師歸納。)
1.言論自由(板書)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通過語言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2)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3)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2)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依法,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把以上兩點在書上標出記號。)
資料:“損害前妻名譽,前夫依法賠償”
75歲的張某與63歲的孫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離婚。現孫某已再婚。張某對孫某心存記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孫某的住所,在公共場所張貼小字報,用“臭流氓”、“黑了心腸”、“壞了良心”等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并在小字報上貼出孫某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場所,公然貼出小字報,用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且貼出孫某的照片,張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孫某的名譽權,給孫某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法院對張某提出嚴厲的批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在法院公開向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北京晚報》1998.7.27
2.出版自由(板書)
(讓學生看69頁橫題內容。思考:(1)出版自由的含義;(2)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出版自由?設此題目的:此問題同第一橫題思路相同,意在讓學生把握理解問題的方法。)
(教師歸納。)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2)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資料:“虛構《鄰家風波》自己反惹風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學生葉某的作文《鄰家風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選登。文內虛構了鄰居黃家重男輕女、家庭不和的情節,但所寫的人名卻是鄰居女兒真實姓名。1997年底,鄰居黃家發現刊有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長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三漁沖中學和葉某名譽侵權,責令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000元。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并于6月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寫真人假事,學校又進行傳播,這一事實客觀上給他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開庭審理之后,雙方互諒互讓,以協商解決,被告道歉并適當補償損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北京晚報》1998.7.23
資料:“北京金秋書市兩展位被掃地出門”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辦“金秋書市”。9月29日書市上,有兩個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掛有一塊“曝光牌”上面赫然寫著“某單位因銷售盜版圖書被取締清理出市”。《法制文萃報》1998.10.8
3.結社自由(板書)
(先讓學生看本橫題內容。思考:(1)結社自由的含義:(2)應該如何正確理解?)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2)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資料:“北京首例非法社團訴訟終審裁定”
這一非法社團名為“深入全國鄉鎮義務送醫療、文化、科技下鄉活動組委會”。該組委會未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開展活動。在北京社團清理整頓工作中,崇文區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通知該組委會為非法社團,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并收繳了該組委會的會章、會旗、會徽及有關材料。該組委會發起人李軍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一審裁定駁回。隨后李軍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崇文區民政局所發通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李軍成上訴所稱該通知造成侵犯其財產權的后果,經查沒有事實根據。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軍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中國社會報》1998.9.26
投影:請同學們對下面這個小故事做出判斷、分析。
(用此例幫助學生運用剛學過的觀點分析問題,學會辯證思維。)
小故事:某學校部分實踐學生在一起商量組成了個“兄弟同盟”,并確定“為朋友兩肋插刀”是行動綱領。一次因打架違反了學校的制度,受到學校的批評。有的同學認為“這是我們的自由”。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粗讀此法律;(2)自學教材此橫題內容。目的、要求:(1)讀原法律條文;(2)區分集會游行示威三項自由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集會分為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板書)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課堂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新的公民權利——六項政治自由權利;
懂得了一個新觀點——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會了一個新方法——全面地、辯證地看問題,看到事物的兩個方面。
鞏固新課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說明下面的案例
資料:“十年誹謗科學家終戳穿”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岳麓區法院關于肆意中傷生物學家劉筠教授的平江縣魚類良種繁殖場職工高玉華一次性賠償5萬元的裁決,一起長達10年之久的誹謗案終于畫上句號。經法院查明,青魚人工繁殖自行產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達、由高玉華和湖南師大生物系共同承擔的科研項目,但高玉華為了竊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誹謗等卑劣手段,詆毀著名生物學家劉筠教授。自1988年以來,高玉華先后10次以“揭開劉筠偽科學面孔”等數萬份誹謗材料分別向全國部分地區知名專家、學者郵寄散發,致使劉教身心健康遭到嚴重摧殘。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高玉華只得低頭承認。《法制文萃報》1998.10.5
課后作業
認真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5
教學目標
認知目標
識記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六項基本政治權利。
能力目標
提高辨證思維能力,正確理解和劃清六項政治自由權利和濫用這些政治自由權利的界限。
思想覺悟目標
了解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和權利的基礎上能正確行使這些自由和權利,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
教學重點
言論自由。
教學難點
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的絕對自由;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學過程
復習提問
1.請同學們回想一下本課的綱目,由一位同學回答(設此問的目的:幫助學生回憶起我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權利的基本框架。)
2.為什么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3.在我國什么人具有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4.行使選舉權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設2、3、4題的目的:幫助學生掌握上節課的主要知識點。)
導入 新課
現在我們開始學習第二框題的內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書)
請同學讀第67頁框題旁邊自然段的內容。思考:我國憲法規定的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什么?它們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同學回答,教師歸納。)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請同學們看第一橫題的內容。思考:(1)什么是言論自由?它的本質含義是什么?(2)言論自由是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為什么?(設此問題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言論自由的本質,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
(教師歸納。)
1.言論自由(板書)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通過語言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2)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3)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2)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依法,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把以上兩點在書上標出記號。)
資料:“損害前妻名譽,前夫依法賠償”
75歲的張某與63歲的孫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離婚。現孫某已再婚。張某對孫某心存記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孫某的住所,在公共場所張貼小字報,用“臭流氓”、“黑了心腸”、“壞了良心”等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并在小字報上貼出孫某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場所,公然貼出小字報,用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且貼出孫某的照片,張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孫某的名譽權,給孫某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法院對張某提出嚴厲的批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在法院公開向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北京晚報》1998.7.27
2.出版自由(板書)
(讓學生看69頁橫題內容。思考:(1)出版自由的含義;(2)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出版自由?設此題目的:此問題同第一橫題思路相同,意在讓學生把握理解問題的方法。)
(教師歸納。)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2)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資料:“虛構《鄰家風波》自己反惹風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學生葉某的作文《鄰家風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選登。文內虛構了鄰居黃家重男輕女、家庭不和的情節,但所寫的人名卻是鄰居女兒真實姓名。1997年底,鄰居黃家發現刊有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長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三漁沖中學和葉某名譽侵權,責令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000元。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并于6月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寫真人假事,學校又進行傳播,這一事實客觀上給他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開庭審理之后,雙方互諒互讓,以協商解決,被告道歉并適當補償損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北京晚報》1998.7.23
資料:“北京金秋書市兩展位被掃地出門”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辦“金秋書市”。9月29日書市上,有兩個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掛有一塊“曝光牌”上面赫然寫著“某單位因銷售盜版圖書被取締清理出市”。《法制文萃報》1998.10.8
3.結社自由(板書)
(先讓學生看本橫題內容。思考:(1)結社自由的含義:(2)應該如何正確理解?)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2)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資料:“北京首例非法社團訴訟終審裁定”
這一非法社團名為“深入全國鄉鎮義務送醫療、文化、科技下鄉活動組委會”。該組委會未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開展活動。在北京社團清理整頓工作中,崇文區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通知該組委會為非法社團,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并收繳了該組委會的會章、會旗、會徽及有關材料。該組委會發起人李軍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一審裁定駁回。隨后李軍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崇文區民政局所發通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李軍成上訴所稱該通知造成侵犯其財產權的后果,經查沒有事實根據。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軍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中國社會報》1998.9.26
投影:請同學們對下面這個小故事做出判斷、分析。
(用此例幫助學生運用剛學過的觀點分析問題,學會辯證思維。)
小故事:某學校部分實踐學生在一起商量組成了個“兄弟同盟”,并確定“為朋友兩肋插刀”是行動綱領。一次因打架違反了學校的制度,受到學校的批評。有的同學認為“這是我們的自由”。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粗讀此法律;(2)自學教材此橫題內容。目的、要求:(1)讀原法律條文;(2)區分集會游行示威三項自由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集會分為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板書)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課堂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新的公民權利——六項政治自由權利;
懂得了一個新觀點——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會了一個新方法——全面地、辯證地看問題,看到事物的兩個方面。
鞏固新課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說明下面的案例
資料:“十年誹謗科學家終戳穿”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岳麓區法院關于肆意中傷生物學家劉筠教授的平江縣魚類良種繁殖場職工高玉華一次性賠償5萬元的裁決,一起長達10年之久的誹謗案終于畫上句號。經法院查明,青魚人工繁殖自行產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達、由高玉華和湖南師大生物系共同承擔的科研項目,但高玉華為了竊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誹謗等卑劣手段,詆毀著名生物學家劉筠教授。自1988年以來,高玉華先后10次以“揭開劉筠偽科學面孔”等數萬份誹謗材料分別向全國部分地區知名專家、學者郵寄散發,致使劉教身心健康遭到嚴重摧殘。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高玉華只得低頭承認。《法制文萃報》1998.10.5
課后作業
認真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6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设计(二)复习提问
举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城八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于1998年12月15日进行了投票。投票前,各选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协商会议,认真推选确定出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其中一位外籍友人问记者,他是否也可以参加选举。请思考:
①外籍友人有无资格参加我国选举?
②我国选民资格是如何确定的?
③在我国,行使选举权需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导入新课
在上节课,我们已经了解了选举权利,知道选举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还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呢?请看一个案例。
举例:
1995年4月,哈尔滨出版的《北方文学》发表了江西湖口县青年教师陈然的小说《喘息》。作者投影(教师提问):
1.你认为陈然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7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设计(二)复习提问
举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城八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于1998年12月15日进行了投票。投票前,各选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协商会议,认真推选确定出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其中一位外籍友人问记者,他是否也可以参加选举。请思考:
①外籍友人有无资格参加我国选举?
②我国选民资格是如何确定的?
③在我国,行使选举权需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导入新课
在上节课,我们已经了解了选举权利,知道选举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还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呢?请看一个案例。
举例:
1995年4月,哈尔滨出版的《北方文学》发表了江西湖口县青年教师陈然的小说《喘息》。作者投影(教师提问):
1.你认为陈然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8
[復習提問]
⑴請同學們回想一下本課的綱目,由一位同學回答。(設此問的目的:幫助學生起我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權利的基本框架。)
⑵為什么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⑶在我國什么人具有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⑷行使選舉權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設⑵⑶⑷題的目的:幫助學生掌握上節課的主要知識點。)
[導入 新課]
現在我們開始學習第二框題的內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書)
請同學讀第67頁框題旁邊自然段的內容。思考:我國憲法規定的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什么?它們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學回答,教師歸納。)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請同學們看第一橫題的內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論自由?它的本質含義是什么?⑵言論自由是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為什么?(設此問題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言論自由的本質,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言論自由(板書)
⑴言論自由是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②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⑵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
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依法,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把以上兩點在書上標出記號。)
[資料] “損害前妻名譽,前夫依法賠償”
75歲的張某與63歲的孫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離婚。現孫某已再婚。張某對孫某心存記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孫某的住所,在公共場所張貼小字報,用“臭流氓”、“黑了心腸”、“壞了良心”等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并在小字報上貼出孫某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場所,公然貼出小字報,用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且貼出孫某的照片,張某的行為嚴懲侵害了孫某的名譽權,給孫某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法院對張某提出嚴厲的批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在法院公開向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
《北京晚報》1998.7.27
2.出版自由(板書)
(讓學生看71頁橫題內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出版自由?設此題目的;此問題同第一橫題思路相同,意在讓學生把握理解問題的方法。)(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⑵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資料] “虛構《鄰家風波》自己反惹風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學生葉某的作文《鄰家風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選登。文內虛構了鄰居黃家重男輕女、家庭不和的情節,但所寫的人名卻是鄰居女兒真實姓名。1997年底,鄰居黃家發現刊有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長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三漁沖中學和葉某名譽侵權,責令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000元。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并于6月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寫真人假事,學校又進行傳播,這一事實客觀上給黃某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開庭審理之后,雙方互諒互讓,以協商解決,被告道歉并適當補償損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
《北京晚報》1998.7.23
[資料] “北京金秋書市兩展位被掃地出門”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辦“金秋書市”。9月29日書市上,有兩個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掛有一塊“曝光牌”上面赫然寫著“某單位因銷售盜版圖書被取締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報》1998.10.8
3.結社自由(板書)
(先讓學生看本橫題內容。思考:①結社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⑵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會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資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團訴訟終審裁定”
這一非法社團名為“深入全國鄉鎮義務送醫療、文化、科技下鄉活動組委會。”該組委會未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開展活動。在北京社團清理整頓工作中,崇文區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通知該組委會為非法社團,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并收繳子該組委會的會章、會旗、會徽及有關材料。該組委會發起人李軍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一審裁定駁回。隨后李軍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崇文區民政局所發通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李軍成上訴所稱該通知造成侵犯其財產權的后果經查沒有事實根據。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軍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國社會報》1998.9.26
請同學們對下面這個小故事做出判斷、分析。(用此例幫助學生運用剛學過的觀點分析問題,學會辯證思維。)
[小故事]某學校部分實踐學生在一起商量組成了個“兄弟同盟”,并確定“為朋友兩肋插刀”是行動綱領。一次因打架違反了學校的制度,受到學校的批評。有的同學認為“這是我們的自由” 。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①粗讀此法律;②自學教材此橫題內容。目的、要求:①讀原法律條文;②區分集會游行示威三項自由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包括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場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線員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請同學們閱讀教材71頁,了解三者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課堂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新的公民權利——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懂得了一個新觀點——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會了一個新方法——全面地、辯證地看問題,看到事物的兩個方面。
[鞏固新課]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說明下面的案例。
[資料] “十年誹謗科學家終戳穿”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岳麓區法院關于肆意中傷生物學家劉筠教授的平江縣魚類良種繁殖場職工高玉華一次性賠償5萬元的裁決,一起長達10年之久的誹謗案終于畫上句號。經法院查明,青魚人工繁殖自行產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達、由高玉華和湖南師大生物系共同承擔的科研項目,但高玉華為了竊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誹謗等卑劣手段,詆毀著名生物學家劉筠教授。自1988年以來,高玉華先后10次以“揭開劉筠偽科學面孔”等數萬份誹謗材料分別向全國部分地區知名專家、學者郵寄散發,致使劉教身心健康遭到嚴重摧殘。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高玉華只得低頭承認。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9
[復習提問]
⑴請同學們回想一下本課的綱目,由一位同學回答。(設此問的目的:幫助學生起我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權利的基本框架。)
⑵為什么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⑶在我國什么人具有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⑷行使選舉權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設⑵⑶⑷題的目的:幫助學生掌握上節課的主要知識點。)
[導入 新課]
現在我們開始學習第二框題的內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書)
請同學讀第67頁框題旁邊自然段的內容。思考:我國憲法規定的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什么?它們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學回答,教師歸納。)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請同學們看第一橫題的內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論自由?它的本質含義是什么?⑵言論自由是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為什么?(設此問題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言論自由的本質,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言論自由(板書)
⑴言論自由是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②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⑵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
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依法,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把以上兩點在書上標出記號。)
[資料] “損害前妻名譽,前夫依法賠償”
75歲的張某與63歲的孫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離婚。現孫某已再婚。張某對孫某心存記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孫某的住所,在公共場所張貼小字報,用“臭流氓”、“黑了心腸”、“壞了良心”等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并在小字報上貼出孫某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場所,公然貼出小字報,用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且貼出孫某的照片,張某的行為嚴懲侵害了孫某的名譽權,給孫某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法院對張某提出嚴厲的批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在法院公開向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
《北京晚報》1998.7.27
2.出版自由(板書)
(讓學生看71頁橫題內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出版自由?設此題目的;此問題同第一橫題思路相同,意在讓學生把握理解問題的方法。)(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⑵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資料] “虛構《鄰家風波》自己反惹風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學生葉某的作文《鄰家風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選登。文內虛構了鄰居黃家重男輕女、家庭不和的情節,但所寫的人名卻是鄰居女兒真實姓名。1997年底,鄰居黃家發現刊有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長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三漁沖中學和葉某名譽侵權,責令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000元。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并于6月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寫真人假事,學校又進行傳播,這一事實客觀上給黃某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開庭審理之后,雙方互諒互讓,以協商解決,被告道歉并適當補償損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
《北京晚報》1998.7.23
[資料] “北京金秋書市兩展位被掃地出門”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辦“金秋書市”。9月29日書市上,有兩個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掛有一塊“曝光牌”上面赫然寫著“某單位因銷售盜版圖書被取締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報》1998.10.8
3.結社自由(板書)
(先讓學生看本橫題內容。思考:①結社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⑵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會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資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團訴訟終審裁定”
這一非法社團名為“深入全國鄉鎮義務送醫療、文化、科技下鄉活動組委會。”該組委會未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開展活動。在北京社團清理整頓工作中,崇文區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通知該組委會為非法社團,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并收繳子該組委會的會章、會旗、會徽及有關材料。該組委會發起人李軍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一審裁定駁回。隨后李軍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崇文區民政局所發通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李軍成上訴所稱該通知造成侵犯其財產權的后果經查沒有事實根據。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軍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國社會報》1998.9.26
請同學們對下面這個小故事做出判斷、分析。(用此例幫助學生運用剛學過的觀點分析問題,學會辯證思維。)
[小故事]某學校部分實踐學生在一起商量組成了個“兄弟同盟”,并確定“為朋友兩肋插刀”是行動綱領。一次因打架違反了學校的制度,受到學校的批評。有的同學認為“這是我們的自由” 。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①粗讀此法律;②自學教材此橫題內容。目的、要求:①讀原法律條文;②區分集會游行示威三項自由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包括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場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線員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請同學們閱讀教材71頁,了解三者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課堂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新的公民權利——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懂得了一個新觀點——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會了一個新方法——全面地、辯證地看問題,看到事物的兩個方面。
[鞏固新課]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說明下面的案例。
[資料] “十年誹謗科學家終戳穿”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岳麓區法院關于肆意中傷生物學家劉筠教授的平江縣魚類良種繁殖場職工高玉華一次性賠償5萬元的裁決,一起長達10年之久的誹謗案終于畫上句號。經法院查明,青魚人工繁殖自行產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達、由高玉華和湖南師大生物系共同承擔的科研項目,但高玉華為了竊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誹謗等卑劣手段,詆毀著名生物學家劉筠教授。自1988年以來,高玉華先后10次以“揭開劉筠偽科學面孔”等數萬份誹謗材料分別向全國部分地區知名專家、學者郵寄散發,致使劉教身心健康遭到嚴重摧殘。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高玉華只得低頭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