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課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
(2)內容:均田制開始實行于北魏,隋唐時期進一步發展完善。北魏均田令規定把政府掌握的無主荒地按性別年齡分配給農民,土地的主要部分只準使用,不準買賣等。授田農民必須向國家交納租稅,并承擔徭役和兵役。
【深化•拓展】
想一想:均田制能否起到抑制兼并的作用?能否根本解決呢?
提示:均田制下的主要土地只準使用,不準買賣,因此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但是均田制的前提是政府掌握大量無主荒地,并不觸動占田的大地主利益;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兼并的繼續,政府掌握的土地越來越少,均田制也無法實行,土地私有制繼續發展。所以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土地兼并問題。
三.租佃關系日趨普遍化
1.演變
戰國時租佃關系已經產生,漢代已經比較普遍,但是農民與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很強,如東漢田莊的勞動者與田莊主就形成了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宋代,租佃經營已經成為僅次于自耕農形式的重要經營方式。農民租種地主的土地,雙方通過契約形成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租佃制普及全國,成為農村經濟中的主要形式。
2.作用
契約納租方式的確定,使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減弱,身份提高,生產自主性也大大提高。農民可以選擇雇主,在支配產品方面也有一定的發言權,甚至能與市場發生聯系,取得實際利益,這就大大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深化•拓展】
1.想一想:租佃關系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提示:土地兼并造成了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和無地少地的農民,提供了租佃的基本條件;農民的反抗斗爭使人身依附關系減弱,有利于租佃關系的產生;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的加劇,進一步導致了人口的流動;生產力的發展是其根本原因。
2.歸納一下東漢田莊經濟有哪些特點?
提示:田莊多為聚族而居;莊園勞動者與田莊主形成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田莊經濟具有極強的自給自足性質;田莊擁有私人武裝。
3.東漢時期田莊中的勞動者對豪強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與明清時期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有怎樣的不同?
提示:東漢時期,豪強地主田莊內的勞動者大多數是投身于莊園以求庇護的外姓農民,他們與田莊主形成了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他們不但要從事繁重的生產勞動,而且還要承擔軍事義務,成為豪強的私人武裝。明清時期,租佃經營成為農村經濟中的主要形式。契約納租方式的確定,使佃農的生產自主權大為提高,對地主的依附關系相對減弱,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所提高。
[小結]
通過本節課的學習,我們對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發展和演變有了一個較為完整的了解,并且在此基礎上,還深切的體會到封建土地私有制下農民的生活狀態,從而更加深了我們對我國古代歷史的認識,在漫長的中國古代社會中,經濟的逐步發展和人民不斷的反抗斗爭一步步推動著歷史的前進和文明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