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三權分立制》教學設計
第一步,識圖:美國聯邦政府結構示意圖。 第二步,填表與比較:完成下表,并進行比較研究。 有何權力 如何產生、對誰負責 特別保障 國會 掌握立法權,制定法律。 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 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 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不能決定議員的工資待遇。 總統 掌握行政權,實施法律,組織政府。 由選民間接選舉產生,直接對選民負責。 不對國會負責。 國會不得增減總統報酬,不得罷免總統(除非定罪) 聯邦法院 掌握司法權,審查法律。 最高法院有終審權和違憲審查權。 聯邦法院法官均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后任命。 法官只要忠于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 比較:根據前面所學知識,試從分權界限、議會與政府關系、司法獨立程度去美國在“分權”上與英、法兩國有何不同? 第一,從分權界限看:美國三大機關的分權界限比較明確。 第二,從議會和行政機關的關系看:國會不產生政府,也不能罷免總統(除非定罪),總統不得干涉國會,更無權解散國會,所以二者的獨立性比較強。 第三,從司法獨立看:法官雖然是總統征得國會同意后任命,但可終身任職(除非定罪),其獨立性也很強。 綜上可知,“分權”思想在美國貫徹得比較徹底,充分體現了“三權分立”這一權力運行的規則。 第三步,思考:“三權”的分立有什么重要意義? “如果同一個人或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法律權和裁決私人爭訟權,則自由和民主便不存在了。”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在三權分立學說論者看來,“分權”的意義就在于防止專制,從而保障民主和自由。 反思:僅僅“分權”就能保障民主和自由嗎? 第四步,反思:為什么僅僅“分權”是不夠的?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 ──漢密爾頓《聯邦黨人文集》 “分權”的意義就在于防止專制,從而保障民主和自由。但是,僅僅“分權”并非就能保障民主和自由。三權分立學說論者認為“人性本惡,政府也不例外”。享有權力的機關仍然可能濫用權力,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用“權力約束權力”、用“野心對抗野心”。 那么,美國的三權分立制是如何實現“權力制約權力”、“野心對抗野心”的呢? 1.立法權受到什么制約? 2.行政權受到什么制約? 3.司法權受到什么制約? 思考:三權相互制約的目的是什么?(權力與權力的平衡) 問題探究二:三權如何“制衡”? 第一步,情境分析:根據美國三權分立制,下列事項可能采取什么樣的程序? ☉ “9·11”事件后,美國設立國土安全部。 總統提出設立國安部的法案 國會批準 ↓ 正式成立 ☉美國為伊拉克戰后重建撥款數百億美元。 總統提出撥款法案 ↓ 國會提出預算法案 ↓ 總統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