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冊依法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一、教法建議
【拋磚引玉】
本課著重介紹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必要性、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未成年人的保護神,是本課的重點內容。如何講好這部法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⒈通過時間——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⒉重要意義——⑴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專門法律;⑵為我國人民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法律依據;⑶標志著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進入了新的階段。
⒊主要特征——⑴保護對象的特定性。這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特征。普通法律一般是保護全體公民的權利和利益,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則只保護一部分公民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公民的合法權益。⑵保護主體的廣泛性。未成年人生活在廣闊的社會環境中,對未年人的保護涉及全社會的各個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第2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法律條文中涉及義務主體較多的法律之一。⑶保護內容的綜合性。在內容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在未成年人享有基本權利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勞動保護權、健康權、榮耀權、智力成果權、被撫養權等基本權利集中作了規定。從法律規范上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僅包括行政法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民法、婚姻法、刑法等方面的內容;不僅包括實體法規范,還包括程序法的規范。
【指點迷津】
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規定的給予未成年人的四大保護,也是本課的重點內容。其中,司法保護因之有較強的專業性,在理解上有難點,教師可補充下列內容,配合教材幫助學生理解: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成立單獨預審室進行審理;關押要與成年人分開;檢察院要成立專門起訴組,在審理中了解犯罪的主要事實和少年犯的悔罪表現;法院要采取適合少年特點的方式進行審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幫助他們認識錯誤,悔過自新。在程序上,少年沒有請律師的,法院要為他指定辯護律師;少年被告人不滿16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尚未叛決的少年犯罪案件,新聞、廣播、報刊不律不得公開報道,等等。
二、學法指導
【學海導航】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四大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這四大保護是本課的重點的內容,但其含義、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紛繁復雜,可列一個表格,這樣一目了然,便于記憶。
家庭保護 學校保護 社會保護 司法保護
含義 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屬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監護和教育的義務及其職責 指有關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學生和幼兒園兒童進行教育,并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實施的保護 指在社會生活環境中對未成人實施的保護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等國家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