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導入 新課]
人最寶貴的是生命,但生命總有終結的一天。死亡,是人們忌諱的詞,卻是難以違背的自然規律。比如,上節課中提到的王老漢,如果他因病去世,那么他的那些牛啊羊啊怎么辦呢?這就是我們這節課要了解的內容。
二、(板書)
(一)什么是遺產繼承(板書)
請學生看書并回答下列問題:
我國制訂遺產繼承法的目的是什么?
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指的是誰?
繼承權是指什么?
繼承法確認的遺產包括什么?
提問:王老漢的遺產應由誰來繼承?
生:他的兒女。
提問:誰是被繼承人,誰是繼承人?王老漢有哪些遺產可以由他的兒女繼承?
生:王老漢是被繼承人,他的兒女是繼承人,王老漢的遺產包括房子、存款、牛、羊。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板書)
1、法定繼承(板書)
舉例:為抓殺害女兒兇手父母要分女兒遺產
家住常熟市的李根保和王月琴,均為年過半百的老人,生有一個女兒名叫陳秀娟。1988年2月,陳秀娟與同鎮人周民強結婚。女兒、女婿當時三間平房、一床新被成的家,小日子過得雖然清苦,但有滋有味;楹蟮谌,女兒、女婿給老兩口添了一個可愛的外孫女周歌。1992年,女婿與人合伙開辦了一家酒店,生意出奇得好,沒幾年功夫,女兒、女婿倆擁有了幾十萬的家產。不僅平房翻建成了別墅,還買了桑塔納,女兒也上了“貴族學!。此后,女婿又開辦了一家有一定規模的裝潢公司。一家子日子過得紅紅火火,令周圍人羨慕。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1999年6月7日,女兒陳秀娟在自家別墅樓里被人殺害。老兩口聞罷,悲痛欲絕。當地警方也即時介入偵查,然而因種種原因,這樁兇殺案至今未能偵破。于是老兩口自動地當起了偵探,并上訪舉報,決心要為女兒討回公道、嚴懲兇手。這么一來,開銷很大,老兩口在不長時間內就花完了幾乎所有積蓄。
為了籌到替女兒查明冤情的錢,通過法律咨詢得知,娘家人也可以以繼承人的身份分割女兒的遺產。老兩口遂于2001年1月底,向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女兒生前的遺產。法院于2001年2月受理了此案,同時依法追加外孫女周歌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于2001年5月和9月兩次公開審理了此案。經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女兒、女婿夫妻共同財產合計價值821082元。法院認定,其中一半屬女兒遺產。由于女兒對其遺產生前未留遺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確定女兒的遺產由李根保、王月琴、周民強、周歌四人均等分割繼承。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女婿付給岳父、岳母遺產折價款人民幣205270元。由于女婿在判決后未自動履行付款義務,2001年11月,老兩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元月7日,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執行法官的協調之下,周民強將4萬元遺產分割款交到了法院,并訂下今年春節前付款8萬元,余款于2002年內分期付清的協議。
——《江南時報》(2002年01月11日第二版)
請學生們看書并回答下列問題:
什么是法定繼承?
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的順序是什么?
遺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提問:王老漢還有兩個弟弟各自生活,他們能否繼承遺產?
生:他們不能繼承,因為王老漢的子女有優先繼承權。如果其子女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王老漢的弟弟可以繼承其遺產。
提問:假設王老漢的子女中,老二殘疾,老三不孝,老四嫁人后還經;貋碚疹櫢赣H,老大在外地很少回家。遺產應如何分配?
生:老四多分,老二適當照顧,老大少分,老三少分或不分。
如果王老漢立了遺囑,該如何繼承遺產呢?
2、遺囑繼承(板書)
讓同學們看書并回答問題:
什么是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必需具備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遺囑繼承是否受繼承順序的限制?
舉例1:哈爾濱:兒子不孝順老母撤遺囑
冰城哈爾濱市的一對老夫婦曾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百年之后準備將他們夫妻共有的一套私產房留給兒子?珊髞砝蠇D人因兒子不孝,又到公證處撤銷了公證。
當初,公證員了解到老婦人無生活來源,根據實際情況為他們辦理了單立遺囑公證:老夫妻各自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囑繼承人,并寫明死亡者愿將遺產留給兒子。但沒過多久,這對老夫妻中的妻子來到公證處,要求撤銷所立遺囑。原來,她老伴去世沒多久,兒子不但不盡贍養義務,還經常打罵她,于是她想撤銷遺囑,賣掉房產作為生活費用。公證員看到這種情況,考慮到其丈夫已經去世,配偶是他的繼承人,于是為其辦理了遺囑繼承公證,并撤銷了其原所立公證。這樣老婦人就有權處理遺囑中涉及的房產,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不完全統計,哈爾濱市近年辦理遺囑公證的人數,正以每年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速度遞增。據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張雨虹介紹,遺囑公證的升溫,一方面是由于市民物質生活提高后,手中可以處理分配的財產增多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們法律意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在辦理遺囑公證的隊伍中,以老年人和再婚者居多。
——《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12月03日第四版)
舉例2:八旬太婆一房贈二人引紛爭(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誰更“狠”)
先立遺囑將房產留給侄兒,后又立扶養協議將房產遺贈給侄女。八旬太婆沈某死后兩年,侄兒和侄女為這份房產打起了繼承官司。
經過前后三次開庭審理,硚口區法院昨日當庭宣判了遺產的最后歸屬———該處房產由遺贈扶養協議受益人侄女繼承。
沈婆婆與老伴王某膝下無子女,1971年老伴去世后,沈婆婆繼承了位于多福巷的13.99平方米的房屋。
1991年,沈婆婆立下遺囑:我死后將我所有的房產遺留給丈夫的侄兒王某。這份遺囑經過了公證。
1998年年底,沈婆婆摔傷得到侄女鄧某的照顧,考慮到日后生病還需要人照料,1999年元月沈婆婆又與侄女一起去硚口區公證處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沈婆婆死后將房屋產權遺贈給侄女鄧某,鄧某必須承擔沈婆婆生養死葬的義務。
1999年8月24日,沈婆婆突然去世,侄兒王某當天將其火化,把骨灰帶回老家蔡甸安葬。鄧某因未得到通知,沒來料理沈的后事。
今年4月,王某以1991年遺囑及其公證書為據,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隨后鄧某拿著遺贈扶養協議起訴,請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
就確認哪份公證有效的核心問題,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院審理后當庭一審宣判:鄧某基本盡到了對沈婆婆的生養義務,未負責死葬是客觀原因造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大于遺囑,因此房產應歸鄧某所有;但考慮到王某也盡過部分扶養義務,故判令鄧某將從沈婆婆處拿走的1萬元現金補償給王某。
學生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