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教案(一)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教學設計(一)教學目標
認知目標
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障我國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法律地位。
能力目標
通過情景設置,課堂調查,課下探究等形式培養學生歸納能力,理解和分析能力,結合個人生活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思想覺悟目標
通過課堂教學及課下探究,初步培養學生維權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勇于依法維權。
教學重點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教學過程
復習提問
第十二課第一節、第二節主要講的是什么問題?
導入 新課
公民的合法財產,無論是生前對其財產的所有權,還有對其死后財產的繼承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一節我們講公民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也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看圖聽案例并思考問題:(材料選自《中國青年報》)
1997年8月,河南省汝陽縣大安鄉杜莊村袁守道、張電力等41戶村民,貸款從縣飼料公司買回5000只浙江紹鴨鴨苗。幾個月過去了鴨子終于產蛋了,但產下的蛋卻讓人目瞪口呆——鴨蛋小得似鵪鶉蛋一般。六七十個才1千克重。養鴨戶傷心不已。
請問袁守道等41戶農民作為消費者應該怎么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請同學們思考一下,我們今天就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板書)
1.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書(板書)
(提問)你知道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書指的是哪一部法律嗎?
(學生回答)
(1)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板書)
(帶學生一起看第53頁第2段,找到并畫出以下內容:)
①此法的名稱
②此法的通過時間
③此法的施行時間
④此法的主要內容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是什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顧名思義,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①在眾多具有保護消費者權益內容的法律、法規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部綜合性、專門性的法律,起著核心和統帥的作用。
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國家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法律依據。
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依據。
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切實可行的多種法律手段,用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懲罰不法經營者,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2.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板書)
(注意,重讀合法二字,強調不合法的將不受法律的保護)
請一位同學分析教材中關于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有哪些方面?
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悉權。
對商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公平交易權。
依法求償權。
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把開始的圖重新給同學們看一下。“鴨蛋小似鵪鶉蛋”,通過我們前邊講述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知識,你能否給這個標題后面加一句話,這句話要反映出農民們會怎么對待這件事。
(同學回答)
完整的標題應該是“鴨蛋小似鵪鶉蛋,農民起訴討說法”
農民起訴討說法
對于這起涉農案件,河南汝陽法院一審判決養鴨戶勝訴,縣飼料公司賠償原告張電力等41戶養鴨戶損失計10.7484萬元。依據我們所學的知識,請談一談河南省汝陽縣飼料公司,侵犯了張電力等農戶作為消費者的哪些權利?
(學生回答,教師總結。)
侵犯了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悉權和公平交易權。河南省汝陽縣飼料公司出售給養鴨戶的“紹鴨”品種,沒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孵化生產許可證、種畜禽合格證;在飼養過程中,被告先后將自己生產的無編號編織袋裝的雞飼料供應給養鴨戶,這些飲料雖然進行了商標注冊,但沒有飼料標簽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沒有在汝陽縣技術監督局備案,沒有取得河南省飼料工業辦公室的批準文號。所以,張電力等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依法求償權”,最終得到了縣飼料公司的賠償。
課堂小結
這一節課,我們主要學了公民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通過對這一節課的學習,了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訂及施行的時間,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為考查同學們對所學知識掌握的情況,請大家分析下面的案例并進行討論:
材料(一)“3·15”特別報道“物美商場如此對付‘疑偷’——對16歲少年打嘴巴、腳踢、掄警棍。”
1998年3月22日下午6時許,北京財政學校年僅16歲的學生陳亟、郭晨亮和王華三前往通州物美商城8號店購買生活用品。陳、郭二人在二樓選擇了潔銀牌和小中華牌牙膏各一只,舒膚佳牌香皂一塊,隨即問在場的服務員:“在哪里交錢?”服務員回答:“在一樓存包處那邊。”
于是,二人手里舉著牙膏和香皂轉到三樓。王華買了盒磁帶,已經交了錢。三人便到了一樓,轉了一圈后才發現有一排出口,他們手里一直舉著牙膏和香皂擠了出去。
看到電梯口旁邊有一個存包處,就跑了過去,把手里的牙膏和香皂放在柜臺上說:“這東西在哪里交錢呀?”服務員聽到后問:“你們還沒有交錢,是從哪里出來的?”他們回答:“是從那邊出口出來的。”“走,我帶你們交錢去!”
這位服務員說著就將陳亟、郭晨亮帶往交款處,途中將他倆交給保安員王某。王某又將他倆交給保安負責人陳某。陳某將他倆帶到保安辦公室說:“這兩個小朋友拿東西沒交錢,讓保安員處理一下。”
在保安辦公室,一位保安沖著他倆嚷開了:“你們是不是偷東西了?你們為什么偷東西?快交罰款。”他倆手中拿的是兩只牙膏和一塊香皂,總共價格應該是19.7元。罰他倆107元,陳亟爭辯到:“我們沒有偷東西,為什么要罰款?”另一位保安火冒三丈,掄起手掌給陳亟兩個嘴巴,又嚷到:“你們已經走出收銀臺,還說沒偷?”陳亟據理力爭,再次分辯。
當聽到陳亟不承認有偷竊行為,保安又朝陳亟打了兩個嘴巴,還肯定的說:“你走出了收銀臺就是盜竊!”保安員為尋找贓物,強迫陳亟將書包打開進行搜查,但未搜出其他物品。保安讓他倆交罰款,并要他倆簽名按手印。陳亟十分警惕;“是不是簽名按了手印就算我偷東西了?”保安員說:“你不用管別的,就簽吧!”
陳亟拒不簽字,但被迫掏出50元錢。這時保安叫郭晨亮交罰款,郭晨亮理直氣壯地說:“我沒偷東西,為什么要交罰款,我就是不交錢!”這個保安揮手要打郭晨亮嘴巴,他躲開了。這時兩個保安一個手持警棍,一個手拿橡膠棍向郭晨亮打來,陳亟挺身而出,拽住了其中一個保安員。
可另一個保安員還是狠狠踢了郭晨亮一腳,又扇了幾個嘴巴,并把他壓倒在沙發上,用膝蓋頂住胸口,用警棍狠狠地打他的腿,致其腿上出現一大塊紫青,上下三處有傷,右腿膝關節被打腫。兩個保安打了近四五分鐘,以至郭一時站不起來。
他倆想給家中打電話,兩個保安員不讓打,還說,要打就往公安局打。后又繼續威脅說;“你們如不交錢就把材料存入檔案,這樣對你們一輩子都沒有好處。假如交了錢,就不給存檔。”郭晨亮在保安員的威逼下,將身上僅有的60元錢交出。
請同學們討論一下(1~2分鐘)。
1.以上案件中的消費者在服務市場上,他們的什么權利被侵害了?
2.案件中的受害者應該利用什么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討論結果略)
后記: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保安員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對此,被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