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政治第九課、第十課復習教案
初二政治第九課、第十課復習教案今天這節課我們主要復習第九、十兩課。我和同學們想主要復習五個方面的內容。(總體介紹)
好,我們首先進入第一個環節:(一)知識回顧。
請大家回憶一下,第九、十兩課我們都學習了哪些內容。
1.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
(公民與公民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禁止非法侵入)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婦女、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的人身權受法律特殊保護
5.公民在婚姻關系中的權利
(婚姻自由、結婚的條件和程序)
6.公民在家庭關系中的義務
(父母子女關系的產生、父母的義務、子女的義務)
我們剛才對這兩課的內容做了一個大致的回顧。這些內容還是零散的、孤立的。我們應從整體上去把握知識,應看一看這些知識之間有何(二)內在聯系。請同學們對這些知識進行一下歸納、整理,你能找到他們之間的聯系嗎?
對。最明顯的聯系就是按課的內容歸納。分屬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中的權利與義務。聯系是多種多樣的,這是一種思路。你還有其它思路嗎?
下面我給大家再介紹一種思路:按公民權利與公民義務去把握。(見課件)
同學們還可以有其他思路,你們不妨去試一試。
下面我們來看第3個方面:(三)易錯易混知識分析。(見課件)
1.公民與人民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圍不包括敵人在內。
公民包括人民和專政對象(含罪犯),其中占人民絕大多數。
2.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內容。
在公民的人身權利中,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先決條件。
3.名譽權與榮譽權
名譽就是一個人的名聲,是社會成員對某個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等方面的評價。名譽權是公民人格尊嚴中最重要的權利。
榮譽是社會、國家、組織給予公民的一種美名或稱號,一般通過表彰授予,屬于一種精神鼓勵。
一個人獲得的榮譽越多,越有利于提高名譽。
4.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二者是統一的、缺一不可的。
5.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形成(詳見課件)
(四)聯系實際,行為指導
我們學習政治課的目的,并不僅僅是了解法律,記住多少法律條款,知法之后更重要的是守法、用法、護法。下面我們就共同分析一下和同學們日常生活聯系密切的一些內容。看看我們學習了這些知識以后,應該怎么做。(見課件)
1.依法維權方面
(1)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搜查必須由執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禁由公安機關嚴格依法進行。
超市擅自扣留、搜查顧客;教師、領導擅自搜查學生、員工都是非法行為。
(2)保護隱私
隱私權就是公民隱瞞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私事,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將其公開的權利。
個人生理上的缺陷、隱疾,個人的心理活動、日記的內容都屬于隱私。
這充分體現了對人的尊重。我國由于封建傳統等原因,對個人的隱私重視不夠,侵犯個人隱私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另外還有“好事不背人,背人沒好事”的觀念,一定要“坦誠相見”的觀念,同學們要有個正確認識,你有權隱瞞你的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私事。
(3)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私拆、毀棄、偷閱他人信件。
現在寫信的人少多了,是不是這項自由和我們關系不是那么密切了。不是的,電子郵件也屬于公民的通信手段。公民的通信包括書信、電報、電話、電傳、電子郵件等多種手段。
(4)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任何時候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離了婚,這種義務依然存在。
對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父母,子女有請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父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要注意未成年子女,除有無條件撫養義務外,父母還有教育、保護的義務。此現象在北京已不多了,但個別家庭可能還會存在這一問題。那應該怎么辦呢?
2.自覺履行義務方面
(1)孝敬父母
對父母的贍養扶助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應盡的義務。
父母把我們辛勤撫養大,是非常不容易的。從一個只有幾斤重,只會哇哇哭的嬰兒長成我們今天的模樣,父母要付出多少心血呀。所以,我們做兒女的理應孝敬父母。
講成年子女的義務。那么我們未成年子女是否就無此項義務呢。不是的。
可以在精神上給予父母必要的慰籍。如多體諒父母,承擔必要的家務;多和父母進行溝通;努力學習,用優異的學習成績慰籍父母。
(2)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
不要傷害他人,要尊重他人
(3)尊重老年人,關心殘疾人
可以說,沒有老年人也就沒有我們青年人,老年人無論為國家、為社會、為家庭都付出了許多。我國現在又進入了老齡化社會。我們身邊的老年人會越來越多。我們應尊重老年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和老年人試著交朋友,老年人有很豐富的人生經驗,對我們一定會大有益處的。我們還可以到敬老院。
殘疾人雖身有殘疾,但在人格上與正常人是完全平等的。我們不能歧視他們。要多體諒他們的不便,你能體會到一個盲人的感受嗎?
(五)情景分析
1.材料一:2003年3月17日晚,大學生孫志剛因未帶暫住證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錯誤收容,并送至廣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轉站。后又被送至收容人員救治站。3月19日晚救治站護工喬燕琴指使李海嬰等8人先后兩度對孫志剛輪番毆打。20日上午孫經搶救無效死亡。6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其他11名案犯分別判死緩無期或有期徒刑。孫志剛案涉及的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等6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
材料二:近年來,要求對《收容遣送辦法》立法、修改甚至廢止的呼聲一直就沒有停止過。4月25日,孫志剛案被報道以來,收容遣送制度再次引起社會知名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關注。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20日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
請回答:上述兩個材料分別說明了什么?
材料一中的公安機關錯誤地收容了孫志剛,說明侵犯了孫志剛的人身自由;喬燕琴等人嚴重侵犯了孫志剛的人身權利。他們都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材料二說明了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
2.據《北京青年報》報道;6月15日上午,海淀城管執法人員準備對孫某的違建進行拆除,當城管隊員動員其離開現場時,孫某等人竟然從房頂抄起木棍向隊員扔去,毫無防備的一名隊員當即被打中。當隨隊公安民警沖上前制止時,孫某又將民警左臂打傷。瘦弱的女隊員白建軍為了掩護同伴用自己的身體擋住了飛來的瓦塊,自己頭部卻被瓦塊擊中,造成皮裂傷,縫合了7針。
請結合所學有關內容,談談你對這一事件的看法。
孫某的行為侵犯了執法人員的生命健康權,(防礙了公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不能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對處治機關的處理存在異議或不滿,應該通過合法的手段尋求解決。
3.2003年1月13日,北京市教委頒布了新的《北京市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試行)》。以下是其中部分內容:
5、舉止文明。不打架、不罵人、不說臟話。
9、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習慣。謙恭禮讓,敬老愛幼,尊重婦女,幫助殘疾人。對外賓以禮相待。
13、未經允許不進入他人房間、不動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記。
21、愛護公物,不在黑板、墻壁、課桌、布告欄等處涂抹刻畫。借用公物按時歸還,損壞東西主動賠償。
28、尊重、傾聽父母的意見和教導,體貼關心父母。主動把生活、學習、思想等情況告訴父母,禮貌回答父母的問話。
請回答:以上內容中哪些屬于保護人身權利或孝敬父母的內容?并請具體說明。
4.南京審計學院國貿系的邵波,稱自己不舒服,向任課老師邵蘭大請假。邵老師沒有同意。邵波稱邵老師走到講臺上帶上話筒后對他說你有什么用,你不如去種地,你不如去干泥瓦工。而邵老師說她的意思是農民種地、工人蓋房子要比坐在這上課累得多,主要是想讓邵波留下來上課。
當天下午,邵波以在公共場合侮辱貶低自己人格尊嚴為由,把邵老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邵老師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000元。一個月后,南京市建鄴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即使邵老師說過這樣的話,也僅僅屬于說法欠妥,并不違法,據此判令邵波敗訴。
請結合有關知識,談談你對這一事情的看法。
法官在判決書后寫了這樣一段話作為原告的學生,對老師的良苦用心應充分理解,不應曲解老師的善意批評和教育。而作為被告的老師,也應注意掌握教育藝術。雙方應主動進行思想溝通。
5.上初二的小明經常記日記,把自己的心里話、小秘密向日記本傾訴。一天,小明的母親對小明說:明人不做暗事,我也有義務對你進行監護,我有權看你的日記。為了更好地了解你的想法,你應該把你的日記拿來讓我看看。
請回答:(1)小明母親的話對嗎?為什么?
(2)如果你是小明你應該怎么做?
(1)小明母親的話不對。因為日記內容屬于隱私,未經小明允許,其他人不能看。
(2)應理解媽媽的用心,給媽媽說清道理。多主動和媽媽進行交流,聽從媽媽的正確教導,使媽媽充分了解自己,相信自己。
6.21歲大學生方某以父母不給其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為由狀告父母,要求父母為其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你認為法院是否會支持方某的訴訟請求?并請簡述理由。
法院不會支持方某的訴訟請求。因為方某已21歲了,不屬于未成年子女。我們應增強自立意識和能力。
下面我們把今天復習的內容小節一下。
易錯易混知識分析
1.公民與人民;
2.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權利;
3.名譽權與榮譽權;
4.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
5.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
聯系實際,行為指導
1.依法維權方面:
(1)不受非法搜查;
(2)保護隱私;
(3)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2.自覺履行義務方面:
(1)孝敬父母;
(2)不得侵犯其他人的人身權利;
(3)尊重老年人,關心殘疾人。
作業 :
1.思考與討論:在學校生活中維護人身權利應注意什么?
2.交流與行動:
(1)和父母進行交流,了解父母為自己的成長作出了哪些付出。
(2)就以上內容中對你觸動最深的事情與朋友、同學進行交流。
(3)你要為父母具體做哪些事情?
附:講授提綱
簡述復習目的:查漏補缺,形成網絡,鍛煉分析,提升感悟,明確行為。
簡述本節課框架和安排。(約2分鐘)
一、知識回顧:(約3分鐘)
簡要復述9、10兩課主要內容。
二、形成網絡:(約3分鐘)
尋找知識之間的聯系,用兩種圖表分別表示。
兩條主線:權利與義務;尊重與責任。
易錯易混知識分析:(約4分鐘)
1.公民與人民;
2.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權利;
3.名譽權與榮譽權;
4.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
5.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
三、聯系實際,行為指導:(約10分鐘)
1.依法維權方面:
(1)不受非法搜查;
(2)保護隱私;
(3)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2.自覺履行義務方面:
(1)孝敬父母。
(2)不得侵犯其他人的人身權利;
(3)尊重老年人,關心殘疾人。
四、情景分析:(約14分鐘)
1.孫志剛案與《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
結合依法維護人身權利進行分析。
2.暴力抗法事件;
結合不得侵犯其他人的人身權利進行分析。
新《中學生規范》中有關人身權利方面分析。
3.南京審計學院學生狀告教師侵犯名譽權案;
結合互相尊重、理解進行分析。
4.家長偷看子女日記;
結合隱私權進行分析。
5.19歲大學生狀告父母不給其交學費案;
結合撫養時限、培養自立精神進行分析。
小結與布置作業 :(約2分鐘)
1.討論:在學校生活中維護人身權利應注意什么?
2.行動:(1)和父母進行交流,了解父母為自己的成長作出了哪些付出。
(2)就以上內容中對你觸動最深的事情和朋友、同學進行交流。
(3)你孝敬父母的具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