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權
關于石油對海洋造成的污染的教學分析
石油是各種污染物中入海量較大的一種。由于人們對礦物燃料特別是石油的需求量不斷增加,海洋石油開發和運輸迅速發展,海洋中石油溢出事件無疑會更加頻繁,石油污染將是一種持續的海洋污染現象。20世紀60年代末,隨著海洋石油運輸業的飛速發展,油輪溢油事件開始頻繁發生。時至今日,惡性的油輪油溢事件仍時有發生。在海洋石油開來活動中,石油的自然滲出、偶然發生的井噴、油污排泄等,也可能造成油溢。清理石油污染的化學物質還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油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現時影響和長期影響是:(1)破壞海洋生態;(2)危害漁業生產;(3)破壞海濱娛樂場所;(4)使整個海岸環境退化。
關于世界海洋管理的教學分析和建議
世界海洋的管理一直是人類面臨的挑戰之一。海洋面積遼闊,涉及150多個獨立國家的國界。維護公海自由的斗爭持續了幾個世紀。不僅;因海國家對部分海域有主權要求,一些內陸國家也要求分享海洋。
某些國家甚至因各自要求的領土管轄范圍上的沖突而發生糾紛。海洋環境區域差異很大,工業發達國家向海洋中排放的污染物,要比發展中國家多得多。20世紀60年代初,大洋多金屬結核的發現,在國際上引起了關于國際海底及其資源的法律地位的激烈爭論。因此,與海洋有關的環境問題、領土要求問題與資源所有權等問題始終是國際海洋法會議的主要議題。
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在40年代,世界海洋還被置于少數霸權國家的控制之下。進入60年代后,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力量對比發生轉折,世界民族解放運動取得決定性勝利,這些新獨立的國家和已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紛紛提出反對海洋霸權、爭取平等的海洋權的要求。早在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就提及海洋和海洋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遺產。1970年,第25屆聯大通過了“各國管轄范圍以外海底及其底上的原則宣言”,表明國際海底及其資源適用于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已經得到國際上的普遍承認。1973年12月,聯合國召開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經過9年會議上的爭論,在1982年4月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公海、國際海底的海洋資源屬國際共管、共享。
公約所確立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擴大了沿海國家的管轄海域面積和管轄權力,確認沿海國家對于管轄海域的海洋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國家管轄海域按其法律地位的差別,可分為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這四種主要區域。從行使資源主權權利方面講,國家管轄海域可以被視為海洋國土,這些管轄海域中的海洋資源應當與陸地國土一樣,得到重視和開發。
在教學中,可結合其他學科(如歷史、政治)的知識內容,對20世紀以來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格局與發展適當予以介紹,使學生理解新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確立的背景及其與國際海權思想發展、國際海洋權益斗爭間的關系。
--方案
〖引入新課〗
1.讀圖引入:讀《海洋污染物質來源》示意圖
2.提問:海洋污染物質來源于哪些經濟部門,它們是通過什么途徑進入到海洋中,從而產生海洋環境問題的。
〖海洋環境保護的教學〗
1.講述: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海洋污染物質進入海洋,超過海洋本身的自凈能力;二是海洋生態的破壞,即在各種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響下,海洋生態受到的破壞。海洋的污染物絕大部分來源于陸地上的生產過程。其中,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它們集中于大型港口和工業城市附近。這些污染物進入河流后匯入海洋中,危害海洋生物,逐漸在海洋生物體內富集,人食用了污染了的水產品,會危及人類健康。此外,農業生產中由于大量使用農藥,殘留的農藥隨水循環進入海洋;核電站和工廠排出的冷卻水流入河口或海洋中,由于水溫較高,往往會影響海洋生物;沿海石油化工工業、石油進出口港口、海上石油鉆井平臺、油輪失事等,都可能造成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