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享有人格尊嚴權
答: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人物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壞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我們都知道名譽權與榮譽權都屬于公民的人格尊嚴權,這兩項權利是最相近的民事權利。他們到底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
對比認識二者區別)
類別 名譽權 榮譽權
區別含義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是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取得方式法律賦予的,不需要任何條件除法律規定外,必須通過自己的勞動,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并受到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的表彰,授予榮譽稱號時才能取得范圍普遍享有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專屬性)
消滅不同 無法剝奪和限制在法定事由下,對公民、法人已經獲得的榮譽稱號可依法予以剝奪。聯系 都是公民的人格權;都是社會對公民的評價;獲得榮譽稱號能提高人的名譽,使之較其他人具有更高的名譽;侵害了榮譽權,往往也就侵害了名譽權。
對比分析兩個案例,落實所做比較。
1.1998年7月畢業于錦州中學的賈躍參加高考,由于發揮失常,僅以2分之差未能進入重點大學。但是,賈躍在高中期間一向品學皆優,年年被評為三好學生,并榮獲錦州市“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按當年高考招生政策規定,獲市級以上“優秀學生干 部”的考生可享受加10分待遇。而錦州市教委在整理審核學生高考檔案時,把“優秀學生干部”改換成“三好學生”,致使該學生不能享受到這種榮譽待遇。由于榮譽權被剝奪,10分未加上,使賈躍與重點大學失之交臂,不得已進入了普通大學。賈躍心靈受到重創,并且患上頭痛病,嚴重影響了大學的正常學習。事后,學生家長長達兩年找市教委討要公道,但卻遭到拒絕,四處上訪也毫無結果。無奈之下,他們一家想到了用法律來維護權利。
2.某小學四年級學生小亮因上課說話,課后被班主任趙某留下來批評教育。第二天上午,小亮的母親伍某來 到學校,質問趙某為何體罰其孩子,經趙某耐心解釋,伍某仍不肯罷休。隨后,伍某在趙某的辦公室大吵大鬧,當著其他教師的面指責趙某貪污學生的學費、經常毆打學生。當天下午3點多,趙某正給學生上課,伍某突然闖進教室,辱罵趙某是“貪污犯”、“瘋婆”。而后,伍某還給市工委、市教委寫信要求處理趙某。趙某精神遭受打擊,請假在家休息一周。
這兩個案例中,分別侵犯了當事人的什么權利?為什么?
(據遼沈晚報錦州消息,11月24日下午,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侵犯學生榮譽權案做出終審判決:錦州市教育委員會賠償女大學生賈躍經濟和精神損失費4萬余元。同時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賈躍現就讀的大連民族學院以書面形式向賈躍賠禮道歉,并在賈躍的高考檔案中補進其市級“優秀學生干部”的證明材料。法院駁回了賈躍母親張文素的訴訟請求。
2002年11月,趙某將伍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在當地報紙上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如果認為其孩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應在其所主張的事實未經相關部門確認的情況下,即在公開場合向公眾宣揚,導致原告名譽受損,因此被告行為已構成侵犯名譽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在當地媒體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