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享有人格尊嚴權
目的:引導學生了解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權(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知道法律對年滿18周歲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體規定;明確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
(3)、案例分析二
如此玩笑能開嗎?
案情:宋明怎么也沒想到,一個玩笑惹上了一場官司,落得與好友對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今年9月,宋明突發奇想,到郵電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義,向遠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電報,電文內容為:“家有急事,速歸。”申洋接到電報后信以為真,心急如焚地趕回家里,誰知卻是一場虛驚。申洋夫婦一怒之下將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思考:宋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通過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學生明確侵害姓名權的表現形式: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明為尋開心,假冒江玉姓名虛構事實愚弄他人,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宋明向申洋夫婦賠禮道歉,并賠償二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合計5100元。
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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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所謂干涉,是指采取某種積極行為干涉他人使用或變更其行為(如無合法根據強迫他人更改姓名)。所謂盜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如盜用他人的姓名從事活動)。假冒他人姓名與盜用他人姓名一樣,都是指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權利人的姓名權,但兩者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盜用的結果常常直接損害了被盜用者的利益,而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從事某種民事、經濟及其他活動,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為了直接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為了謀取個人的非法所得。當然,假冒的結果也可能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凡是非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財產損失,均構成他人姓名權的侵害。
第一節 人人享有人格尊嚴權
教學過程:
(一)情境導入:
大屏幕展示“士可殺而不可辱”“寧可玉碎,不為瓦全”“男兒膝下有黃金”
設問:這些名言都說了什么內容?學生回答導入新課。
(二)情境展示:1、人格尊嚴不可辱 什么是人格尊嚴權
學生活動:觀看紀實課件《管教》,評析父親和郭老師的言行。
體會小光的感受,談自己的認識。(注意不要過多指責郭老師,不要激化師生矛盾)
小 結:大屏幕展示-----公民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格尊嚴權。
學生活動:自學人格尊嚴權的地位、內容,及法律后果,法律條文。個體展示,總結。
老師板書: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的核心,人格尊嚴不可辱。
2、維護名譽是我們的權利
學生活動:(1)回答什么是名譽?哪些詞語來表達?(2)閱讀教材中的事例,以小組為單位進行討論:好的名譽對我們有什么益處?交流歸納名譽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