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課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
4.茲再頒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丁)之各地區(qū)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圖,各自成為一城鎮(zhèn)選區(qū),上述各選區(qū)應包括劃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區(qū),其界線如何劃分將由本屆國會專為此事制定法案規(guī)定之,當該項法案一經通過,即成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猶如本法案之附件。凡列入附表(丁)之上述各選區(qū),在本屆國會終結之后,得產生一名國會代表。
19.茲再頒令: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奪法律行為能力,并根據普通法或衡平法(衡平法是從過去英國御前法庭所執(zhí)行的非常法發(fā)展而來的一些條例,以補充普通法和成交律。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衡平法更能主持公道。──譯者)執(zhí)有任何依租簿而獲得的土地或產業(yè)之產權,或依除自由產權外的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獲得,不論享用該項權利限于其本人終身,或另一人終身,或任何其他諸人終身,或為任一較大的產業(yè)代管;其凈年值除繳納該項土地之一切租稅及費用外,不少于十鎊者,即有權參加選舉其本區(qū)代表,代表該項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隸該州郡之某一區(qū)某部分,或某一范圍,參加下屆國會。
20.茲再頒令: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奪法律行為能力,而系任何土地或產業(yè)──不論由于自由產權或任何其他租佃方式──之租賃人或代理人,其原定租期在六十年以上(不論享用該項土地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終身),不論有效年限之多寡,其凈收入,除繳納該項土地之租稅及費用外,年在十鎊以上者;或其原定租期在二十年以上(不論享用該項土地者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終身),不論有效期限之多寡,其凈收入除繳納該項土地之租稅及費用外,年在五十鎊以上者;或任何土地或租地之佃戶,凡真誠按時繳租每年在五十鎊以上者,得有權參加選舉其本區(qū)代表,代表該項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隸屬該州郡之某一區(qū)、某部分、某一范圍,參加下屆國會;唯任何轉租人或轉租契約之代理人不得參加該項選舉,不論其原定租期為六十年或二十年,除非他在實際上占有該項產業(yè)。
27.茲再頒令:凡在能產生一名或數名國會代表之各城或城市選區(qū)居留之成年男性,未被褫奪法律行為能力,而在其居留地──即在上述城市或城鎮(zhèn)選區(qū),或在參加該城市或選區(qū)選舉之地區(qū)內──擁有或租有任何住宅、倉庫、賬房、商店或其他房屋,不論系單獨擁有房屋,或除房屋外并擁有與上述之城市、城鎮(zhèn)、選區(qū)或地區(qū)相毗連之土地,不論系本人所有,抑或租自同一房主,年值在十鎊以上,并依照下文條款合法登記者, 得有權選舉該城市或城鎮(zhèn)選區(qū)一名或數名國會代表……
36.茲再頒令: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一年登記作為選民,選舉該城市或城鎮(zhèn)選區(qū)之一名或數名國會代表,假如他在當年七月底之前十二個月中曾接受教區(qū)賑款或其他救濟金,依照目前議會法之規(guī)定,他喪失了選舉國會代表的資格。
──錄自《世界史資料叢刊》初集,《1815—1870年的英國》
5.英國議會的選舉情況
17世紀末到18世紀中期,英國的議會選舉仍然實行沿襲已久的傳統(tǒng)選舉制度。當時,選區(qū)不是按照各地區(qū)人口數量平均劃分的,有關選舉權的規(guī)定在各地區(qū)也不一樣。一般來說,自由產業(yè)所有者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者才有選舉權。但是也有例外,在包括威斯敏斯特選區(qū)在內的12個選區(qū),就實行與成年男子普選權相近的選舉制。當時的選舉雖然是在公開方式下進行,但普通選民很容易受到有權勢人物的影響。由于議會有很大權力,所以許多有權勢的人物都想盡辦法通過選舉進入議會。他們操縱輿論,賄買選民。1689年,哈威斯一位貴族為了當選議員,用了8鎊6先令8便士的錢去賄買;1727年,一位伯爵為了在議會獲得一個議席,花去了900鎊。喬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時,一個議席標價為1 500鎊;到喬治二世(1727~1760年在位)時,漲到2 000鎊。這些有權勢的富翁為了能進入議會,依仗自己的財勢,到處拉選票。有人統(tǒng)計,在18世紀中期,有106名權勢人物操縱了192個議席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