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課 北方的民族匯聚 (北師七上)
2、北魏孝文帝改革北魏從拓跋珪傳到第六代時,又出了一個具有雄才大略的卓越人物,即孝文帝拓跋宏。他與他的前輩不同,武功雖不顯赫,政治上卻很有作為。在他的一生中,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活動,史稱為孝文帝改革。北魏孝文帝時實行了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孝文帝(471—499年在位)繼位時年僅5歲,由馮太后執政,故前期改革(484—486年間)由馮太后主持,主要改革政治、經濟制度;后期改革在公元494年遷都洛陽之后,著重改革鮮卑人的生活習慣,實行漢化。483年,下令禁止鮮卑人同族通婚。484年,頒行俸祿制,禁止官吏自行向農民征稅,統一財政收支。北魏初年規定,地方官不論其治績如何,任期都是六年,期滿離任。因此,許多官吏對治理民事毫不熱心,卻竭力追求個人財富。有一次,孝文帝問臣下高祐:怎樣才能使盜賊平息呢?高祐回答:盜賊,也是人。如果地方官很稱職,治化有方,就不會再有了。孝文帝聽了深以為然。這可見孝文帝對吏治問題的重視。為了整頓吏治,緩和階級矛盾,北魏統治者采取了兩條措施:一是實行俸祿制。公元484年,魏頒布法令,正式規定“戶增調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以為官之祿。”俸祿之外,貪污滿一匹者處死。二是對地方官任期長短不做硬性規定,而是根據治績而定,好則留,不好則去。這樣一來,官吏治績好壞與仕途升遷聯系起來了,使他們在盤剝人民時不能不有所考慮。吏治的改革,是北魏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如實行得好,就可刷新政治,緩和階級矛盾;同時也為以后各項改革的進行打下基礎,意義是重大的。485年,頒布均田令,實行均田制,按戶授田,受田戶需交納租調。(一)男子十五歲以上,授給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婦人授露田二十畝。露田加倍授給,以備休耕。露田不得買賣,身死或年滿七十者歸還官府。桑田則永為個人所有,不須歸官。桑田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買賣。桑田須種桑五十株、棗五株、榆三株。不宜種桑之地,男子給麻田四十畝,婦女五畝。
(二)奴婢和耕牛參加授田。奴婢依一般農民授田。耕牛每頭授田三十畝,限四牛。
(三)田地缺乏地區,允許農民“逐空荒”,遷往他郡。
(四)犯罪流徒戶或絕戶,其土地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田之用。(五)地方官吏按官職高低,授以公田。刺史十五頃,郡丞、縣令六頃。公田不得買賣。486年,建立三長制,設鄰長、里長、黨長,負責征收租調,征發徭役和兵役。在均田制頒布的同一年,又宣布實行三長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三長皆由本鄉有威望者擔任。三長制代替了過去的宗主督護制,改變了“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的狀況,使趁著管理混亂,蔭庇大量人口的漢族大地主受到約束和打擊。因此他們群起而攻之。但當時掌握朝政的文明太后很有識見,她認為:“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恒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在她的堅持下,三長制得以推行。490年,馮太后死,孝文帝親政,繼續進行改革。493年,借南伐名義,宣布將都城由平城(今山西大同)遷至洛陽。遷都洛陽是北魏孝文帝執政時期的一件大事。孝文帝的南遷,使拓跋族最終走上了胡漢融合的道路。當時,遷都的阻力極大。首先,鮮卑貴族們大多已在平城畿內有了家業,誰也不想動遷;其二,由北邊鮮卑化的用武之地向南邊漢族文化中心遷移,風土、人情乃至氣候都大不相同,要想適應不容易;其二,對武將來說,遷都進行“文治”,則意味著他們的利益行將喪失。因此,當時反對遷都者為數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