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生:他們不能繼承,因為王老漢的子女有優先繼承權。如果其子女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王老漢的弟弟可以繼承其遺產。
提問:假設王老漢的子女中,老二殘疾,老三不孝,老四嫁人后還經常回來照顧父親,老大在外地很少回家。遺產應如何分配?
生:老四多分,老二適當照顧,老大少分,老三少分或不分。
如果王老漢立了遺囑,該如何繼承遺產呢?
2、遺囑繼承(板書)
讓同學們看書并回答問題:
什么是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必需具備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遺囑繼承是否受繼承順序的限制?
舉例1:哈爾濱:兒子不孝順老母撤遺囑
冰城哈爾濱市的一對老夫婦曾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百年之后準備將他們夫妻共有的一套私產房留給兒子。可后來老婦人因兒子不孝,又到公證處撤銷了公證。
當初,公證員了解到老婦人無生活來源,根據實際情況為他們辦理了單立遺囑公證:老夫妻各自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囑繼承人,并寫明死亡者愿將遺產留給兒子。但沒過多久,這對老夫妻中的妻子來到公證處,要求撤銷所立遺囑。原來,她老伴去世沒多久,兒子不但不盡贍養義務,還經常打罵她,于是她想撤銷遺囑,賣掉房產作為生活費用。公證員看到這種情況,考慮到其丈夫已經去世,配偶是他的繼承人,于是為其辦理了遺囑繼承公證,并撤銷了其原所立公證。這樣老婦人就有權處理遺囑中涉及的房產,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不完全統計,哈爾濱市近年辦理遺囑公證的人數,正以每年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速度遞增。據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張雨虹介紹,遺囑公證的升溫,一方面是由于市民物質生活提高后,手中可以處理分配的財產增多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們法律意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在辦理遺囑公證的隊伍中,以老年人和再婚者居多。
——《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12月03日第四版)
舉例2:八旬太婆一房贈二人引紛爭(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誰更“狠”)
先立遺囑將房產留給侄兒,后又立扶養協議將房產遺贈給侄女。八旬太婆沈某死后兩年,侄兒和侄女為這份房產打起了繼承官司。
經過前后三次開庭審理,硚口區法院昨日當庭宣判了遺產的最后歸屬———該處房產由遺贈扶養協議受益人侄女繼承。
沈婆婆與老伴王某膝下無子女,1971年老伴去世后,沈婆婆繼承了位于多福巷的13.99平方米的房屋。
1991年,沈婆婆立下遺囑:我死后將我所有的房產遺留給丈夫的侄兒王某。這份遺囑經過了公證。
1998年年底,沈婆婆摔傷得到侄女鄧某的照顧,考慮到日后生病還需要人照料,1999年元月沈婆婆又與侄女一起去硚口區公證處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沈婆婆死后將房屋產權遺贈給侄女鄧某,鄧某必須承擔沈婆婆生養死葬的義務。
1999年8月24日,沈婆婆突然去世,侄兒王某當天將其火化,把骨灰帶回老家蔡甸安葬。鄧某因未得到通知,沒來料理沈的后事。
今年4月,王某以1991年遺囑及其公證書為據,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隨后鄧某拿著遺贈扶養協議起訴,請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
就確認哪份公證有效的核心問題,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院審理后當庭一審宣判:鄧某基本盡到了對沈婆婆的生養義務,未負責死葬是客觀原因造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大于遺囑,因此房產應歸鄧某所有;但考慮到王某也盡過部分扶養義務,故判令鄧某將從沈婆婆處拿走的1萬元現金補償給王某。
學生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