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冊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
教師:對。我國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些企事業單位擅自對職工或其他人員進行搜身檢查,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對此,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對人身權利的侵害行為予以制裁,并賠償自己的損失。
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還必須保障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書)
教師:下面我們再看一個小品。(課前布置,由學生自編、自導、自演)
農民張三正在吃飯。
村委會主任帶著幾個人走到張三面前對張三說:“張三!村里的一臺vcd和一臺電視機被盜了,有人檢舉是你偷了。你把偷的東西交出來!”
張三:“我沒偷村里的東西。
村委會主任:“偷了村里的東西還嘴硬,把他關到村委會去!”
其他人將張三帶走。
教師:請同學們閱讀課文,說一說這個小品中村委會主任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學生:村委會主任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我國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違反了法律,需要拘禁的,應由法定的執法機關依法進行,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張三如果盜竊了村里的財物,應由執法機關依法查處,村委會主任無權剝奪或者限制張三的人身自由。
教師:對。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這就是說,我國公民受逮捕只有3種情況:第一,對由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二,對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三,對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逮捕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