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教案
(1)立法保障(板書)
1978年以來的20年,是我國法制建設突飛猛進的20年,尤其是近5年(1993——1997年)來,八屆人在常委會通過了117件法律和有關法律總是的決定,占20年立法總和的1/3以上。
提問:1978年以來,我國通過的保證公民權利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學生回答后,教師引導)
政治、民主權益保障類:刑事訴訟法(1979年)、行政訴訟法(1989年)、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訴訟法(1991年)、國家賠償法(1994年)等。
社會、經濟權益保障類: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2年)、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繼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條例(1987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規定(1991年)等。
教科文衛權益保障類:義務教育法(1986年)、職業教育法(1996年)、學位條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專利法(1984年)、著作權法(1990年)、食品衛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這些法律確保公民各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得以實現。
(2)司法保障(板書)
有了這些具體而明確的法律,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實施還得靠司法系統,包括以律師、檢察官、法官、輿論監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學的社會力量相配合。
我國憲法將審判權賦予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刑事、經濟和行政審判庭。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應的審判庭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依法進行審理,保證公民合法權益。
舉例一:據有關資料統計,1996年,我國五千多萬名城市消費者受到侵害,其中,93.9%受到劣質產品侵害,78.4%受到商業欺詐行為損害,14%受劣質服務侵害;98.5%的消費者蒙受了經濟損失,約合68億元,涉及1/4城市家庭,平均每戶損失447元;43.6%的人受到心理傷害,而43.2%的消費者受欺詐后的態度是“忍了”,直接找經營者退換或索賠的只占32.7%。
舉例二:1995年,青島人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廈“知假買假”,并向商家索賠,拉開了他聞名全國的“打假”序幕。他打假依據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獲雙倍賠償。但是,王海打假并不順利。同樣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王海買假是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該不該接受法律保護,一直存在爭議。在有些地方,王海和“王海”的追隨者面臨敗訴。1997年,為將“打假”行為擴大化,王海又成立了專門“打假”的“大海公司”,從消費者行列邁到經營者行列中,使“打假”行動更具爭議。現在,王海已成為中國最有爭議的人物之一。他的“打假”行動,既受到廣泛贊揚和支持,也引起巨大非議。
問題與思考:
怎樣看待“王海現象”?他的“知假買假”行為應不應該得到法律運支待?
法律既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來執行的,而人自下而上在廣泛的環境和復雜的系統中,使至高無上的法律每日面臨著光怪陸離的社會生活中最為復雜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