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權利
教學提綱:
初二政治第十三課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權利
第一框 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首要權利)
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對國家事務有權進行管理。我國憲法和法律確認并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參加政治生活的首要權利。
一、 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__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統稱為選舉的權利。居我國公民政治權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參加國家管理、組織國家政權、實現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徑。
選舉權___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享有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者其他由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
被選舉權___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被選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者其他由選舉產生的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由我國憲法、選舉法等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的選舉權利。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___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___間接選舉
各級國家公職人員,如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等,是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決定)產生的。
選舉權是莊嚴神圣的,選民和代表都要珍惜自己的選票,把它投給自己最信賴的、符合條件的最佳人選。
在我國絕大多數公民都具有選舉的權利,但行使選舉權利是有條件的。行使選舉權利要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我國對公民的選舉權利有具體的保障。
二、 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法律程序和保障
1、 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在我國,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除以下三種人以外,都享有選舉的權利。
這三種人是:
第一、 外國人,即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因為選舉的權利屬于政治權利,與國家主權相聯系,所以只能賦予本國公民。
第二、 年滿18周歲的人
18周歲是成年與未成年在法律上的界線。人到18周歲,生理、心理、智力等相對成熟,能夠鑒別是非、善惡,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上的責任。未成年人無選舉能力,不能享有選舉權,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第三、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我國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這種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選舉權的普遍性與平等性原則。
我國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
2、 行使選舉權的法律程序
具備選民資格的公民真正行使選舉權,必須經過以下法律程序:
第一、 選民登記
由選舉委員會按選區進行登記、審查,對于符合法律條件的選民,列入選民名單,承認其選民資格。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發給選民證。
我國現行選舉法規定,我國實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一次登記,長期有效”的原則。
第二、 提名候選人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只要有選民10人聯名,就可以提名一位代表候選人。
代表是人民派往國家權力機關的使者,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所以選民要注意挑選素質較高的代表候選人。
第三、 投票選舉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投票后由監票人員、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和票數核對,并按法定程序公布選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