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考點專項復習:政治公民與國家的關系
備考高效學習方案政治考點專項:政治公民與國家的關系
●考點突破
1.公民、國民、人民
①“公民”與“國民”在法律上一般屬于同義語,都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②“公民”與“人民”是兩個含義不同的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內容是不同的。在現階段,我國的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一切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我國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包括成年人和兒童在內。由此可見,“公民”的范圍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體社會成員,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其他敵對分子不屬于“人民”,但仍屬于“公民”。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含義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即選舉人民代表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即被選為人民代表的權利。
(2)選民及其資格
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叫做選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我國的選舉制度。我國現階段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選舉制度,即縣級和鄉鎮的人民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和全國的人民代表則由間接選舉產生。
(4)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重要性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選舉是關系到將國家權力委托給哪些人行使的重要問題,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都比較好的公民當人民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
知識拓展:正確理解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每個公民事實上不可能都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因而,憲法賦予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公民通過選舉,挑選自己滿意和信賴的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將自己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讓渡給這些自己選出的、能夠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讓他們代替自己行使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由于我國憲法有關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規定是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聯系在一起的,所以,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包括這幾方面內容:
第一,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
第三,公民可以依法罷免不稱職的人民代表。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5)公民如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公民行使選舉權應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為重,不能摻雜個人私利;要了解候選人的表現,在理性思考、判斷的基礎上,審慎行使選舉權。
●誤區警示
對“選舉權”認識的幾個誤區:
(1)選舉權的主體是全體公民。
解釋: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擁有選舉權的主體空前廣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選舉權,下列三種情況的公民沒有選舉權:一是未滿18周歲的公民;二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三是精神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