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課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教案
生3:法官不會給克里奧佩特拉羅馬籍,因為她是埃及人,是被羅馬征服的地區,但是應該會考慮給她兒子羅馬籍。因為他也是愷撒的兒子。
那你認為這種現象合理嗎?應該怎么解決呢?
師:由此我們可以感受到問題的產生,大家的觀點是不一致的,而且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根據羅馬公民法來看,羅馬公民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羅馬公民,只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所以法官應該不會判給克里奧帕特拉和她的兒子享有羅馬籍。可是,隨著羅馬征服地區的擴大,公民法的狹隘性越來越顯露,盡管這個案例是一個個案,但是我們也應該能夠想象得到類似這樣的現象在當時肯定不止愷撒這一例,而且,這樣的糾紛肯定也會在其它方面,尤其是經濟領域中有所體現。這樣“公民法”就逐漸演變成為普遍適用于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萬民法”。
4、萬民法
結合羅馬的歷史變化,分析萬民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萬民法的主要內容:其適用范圍是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它主要調整財產關系,規定奴隸制和私有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
萬民法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1)由于羅馬的版圖不斷擴大,很多有著不同文化傳統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勢必會出現新的矛盾,尤其是被征服者無法享受羅馬公民權,不受公民法保護,引起了社會動蕩;
(2)隨著國際交往的擴大,商品經濟和貿易不斷發展,在經濟活動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原來的公民法已經無法應對這些新變化。
(3)對外戰爭的勝利,使羅馬獲得了大量奴隸,由此奴隸制在羅馬得到了快速發展,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奴隸主的私人利益,就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穩定統治,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不受侵犯。
隨著羅馬帝國的建立和發展,到3世紀初,羅馬帝國境內自由民之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開始消失,原先的公民法與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了實際意義。
5、羅馬法體系的最終完成
3世紀末至4世紀初,法學家編纂了一系列法典。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法律匯編,即《民法大全》,其中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敕》四個法典!睹穹ù笕返某霈F標志著羅馬法體系的最終完成。
根據材料分析《民法大全》的核心思想:
寧可漏網一千,不可枉屈一人。
任何人不能僅因為思想而受懲罰。
提供證據的責任在陳述事實的一方,而非否認事實的一方。
判刑時必須始終考慮罪犯的年齡與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懼完全與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馳,而后者乃誠實契約之根基;容許任何此類行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親的罪名或所受的懲罰不能玷污兒子的名聲,因為每一方的命運均取決于自己的行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繼承人。
婦女不得參與任何公務;因而他們不能擔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職責,或提起訴訟,或為他人擔保,或擔任律師。未成年人也不得參與公務。
拷問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應作為首選方式。因此,首先應當求助于證據;如果當事人涉嫌犯罪,則可以通過拷問迫使他供出同謀與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