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課 審判制度
材料六:中國古代有五刑之說。秦以前為:墨、劓、剕(刖)、宮、大辟(殺)。 秦漢 時為: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肉。隋唐以后為:死、流、徒、杖、笞。——轉引自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歷史》p104; 另據
材料七: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得處罰”的原則列入《人權宣言》,隨后又在《法國刑法典》中規定“不論違警罪、輕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實施犯罪前法律未規定之刑罰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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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機構: 部落聯盟大會 法 庭 宗教裁判所 法 院
(原始社會) (國家建立后) (中世紀) (近代)
大陸法系: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法院設置 英國法系:治安法院和郡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 特征各異
美國法系:州法院、聯邦法院。 目標趨同
淵源:古希臘、古羅馬
英國:見證人制度、大小陪審團 保障
三、陪審制度 美國:陪審制度興盛 司法公正
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 公民權利
生命刑
身體刑 維護統治
古代同態復仇 自由刑 鎮壓人民;
財產刑 殘酷性
名譽刑
四、刑罰制度 近代罪刑法定主義:資產階級“人權”、“自由”、“平等”反對封建專制
時代進步在法律上的表現
現代教育和感化:殘酷性降低;重法律公正、重人的權利
實質:追求司法公正、公民權利,法制文明進步、社會文明演進
[訓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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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從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發展演化過程看,刑罰制度的演變與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中國古代刑罰的價值始終在“天罰”的正義觀念、“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法律功能觀念、“刑人不在君測”的身份等級觀念和“重刑輕罪”的預防犯罪觀念的傳承中變化。——趙洪雷:“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演變及其原因分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