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課 撐起法律保護傘教案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情境活動五:(見教材p68頁案例)
查一查: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給予了哪些特殊的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機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三、課堂小結(略)
四、作業
《資源與學案》p41頁:“我的收獲”
(一)我的判斷與選擇(1—6)題
(二)我的觀察與思考(7)
第二課時(總第15課時)
教學內容:講授第二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
教學過程:
一、引入新課
1、導入語: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但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的保護,只能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而要真正收到良好效果,還需要通過未成年人自身的努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板書)
2、板書框題:
(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
二、講授新課
1、自我保護的方法和技能
情景活動一:(見教材p68頁)
列舉:在我們的生活中還可能受到哪些侵害?
討論:我們該如何應對?(一是尋求法律保護;二是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以上事例告訴我們,在生活中我們未成年人有可能遇到來自各方面的傷害,因此我們應當明確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學會并掌握一些自我保護的方法和技能。下面我們就介紹在兩種情況下自我保護的方法和技能。
根據受侵害的性質和程度采取相應得應對方法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