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課時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教案
第二課時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教案適合國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學習目標導航】
內容目標 提示與建議
闡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結合《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自治權的規定,用實例說明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
【課前自主預習】
一、符合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含義: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置與自治機關
⑴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
⑵民族自治機關: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⑶我國自治機關職權:在行使一般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享有和行使自治權。
3.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
4.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必然性
⑴這是由我國的歷史特點和現實情況決定的。
⑵各民族在長期斗爭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關系。
【請選擇】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指
①人民代表大會 ②人民政府 ③人民法院 ④人民檢察院
a.① b.①②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解析:在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分為三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答案:b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
1.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3.有利于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
4.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蓬勃發展。
【課堂合作探究】
一、全面把握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情境導入】鄧小平說:“根據自己的特點,自己國家的情況,走自己的路。……”如解決民族問題,中國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國聯盟的制度,而是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我認為這個制度比較好,適合中國的情況。”
對這段話,你是怎樣理解的?
提示:這段話說明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顯著的優越性。
【知識歸納】⑴含義: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⑵內容:①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以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為前提和基礎,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與國家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②實行區域自治的范圍: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能把“各少數民族”理解成“各民族”,也不能把“聚居”理解成“居住”。
③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機關: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既是國家的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又是民族自治機關,是指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④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自治權是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內部事務的權力。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其范圍、內容十分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如立法自治權、變通執行權、經濟自治權、文化管理自治權和其他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