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課標下的教學設計[精]
2、教學設計中的內容指向:基礎性、發展性和合理性。
從某種意義上說,教學內容的組織是否得當,是否有利于學生素質的提高,決定了一堂課的成敗。
(1)教學內容設計的基礎性和發展性的統一。
教學內容要避免“繁、難、偏、舊”,突出基礎性。
同時要注重教學內容與學生當前生活經驗的緊密聯系,注重貼近學生的實際生活。教學內容只有與學生豐富多彩的實際生活相聯系,才有可能保持和發揮課堂教學載體的主導功能;只有和學生實際生活相聯系,才能讓學生積極思維,使研究性學習成為可能。
(2)教學內容設計的合理性。
合理安排教的內容和學的內容,教的內容和學的內容要作適度的區分。在具體教學實踐中,教師要轉變教材觀,要認識到教是“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教材只是一個例子,是學生學的媒介。從學生的實際出發,教師可以大膽地對教材進行統合,使之成為有助于學生自主創新學習的“學材”。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在處理重點內容、突破難點時,要處理好教與學之間的時間結構,既保證解決重點內容的時間,又保證學生思考重點內容的時間、保證學法指導和自主學習的時間。
3、教學設計中的方法指向:學科性和個性化。
“教無定法”,但是有規律、有共性。
(1)教學方法設計要符合學科特點。
學科不同教法也不同。語文重朗誦、賞析和體悟,多用情境教學法、賞析教學法;數學重歸納、論證和推理,多用講授法、探究法較多;理化重實驗操作、規律探索,多用發現法、實驗法;思品重辨析、體驗,多用體驗法、辨析法,等等。
(2)教學方法設計要要符合學生實際和教師個性特點。
教法必須為學生所接受,適合學生的年齡、能力和心理發展水平。
教法要體現教師的個性特色。教師選擇了適合自己個性的教法,才能提高教學效率。
(二)新課標視角下教學設計能力的缺失。
1、受傳統教學觀念的影響。
傳統教育一直遵循蘇聯教育模式——行為主義為主要特征的教學方法,教學設計呈現單一形態,所有的人都被當作同質的知識吸收者,坐在同一個課堂里的學習者也都被施加相同的學習過程,學習者被抽象為一塊海綿,灌輸式教學成了“行之有效”的教學設計方法。
2、缺乏課程開發能力和課程研究能力。
3、教學活動的方式和手段單一。
4、沒有在教學中有效地實踐現代教育思想。
過去數年,認知理論和建構主義方法已經在國外的教學中有力地挑戰了單一的設計原則,出現了可喜的成果。但國內教育并沒有及時吸收這些思想的有效成分。近年來,國內教育界談到建構主義等教育思想時,主要還是停留在理論的思辨和探索上,并沒有在教學中有效地實踐,更沒有結合新的技術加以鞏固和傳播。
5、對教師主體性和自主性忽視。
我國是一個以儒家文化為主流的傳統社會,人們的價值取向是重集體輕個人、重統一輕個別,強調認同和服從,缺乏批判與創新。在課程管理和教學實踐中,強調課程整齊劃一,甚至連每一節課的講課內容和教案都要求一致。
二、教學的本質:有效學習。
(有效學校。有效教學。有效學習。)
(一)現代教學理念:有效教學。
“教學”,是指教師引起、維持或促進學生學習的所有行為,是教師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實現有效學習的活動過程。教學的目的在于幫助每一個學生進行有效的學習,使之按自己的性向得到盡可能充分的發展。
不同的教學理念,會帶來不同的教學活動,不同的學習效果。從本質上說,教育是一種服務,課堂教學是教師為學生服務的具體形式。
因此,課堂教學的本質是教師組織學生進行有效學習,學習的過程和任務適應學習者。
強調課堂教學的本質是學生的學習活動,教師就要從“權威”的位置、“知識代表”的位置上走下來,走到學生身邊,走到學生中間。
作為學習活動的組織者,教師應該把關注的焦點放在學生的認知活動與情感體驗上,要把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活動,而不是把傳遞或展示知識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
學生實現有效學習的前提,是教師的有效教學。
1、有效教學的內涵:藝術與科學的對接。
有效教學(effective teaching)的理念,源于20世紀上半葉西方的教學科學化運動,特別是在受美國實用主義哲學和行為主義心理學影響的教學效能核定運動之后,這一概念頻繁地出現在英語教育文獻之中,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有效教學的提出也是“教學是藝術還是科學”之爭的產物。
教學是藝術,這是20世紀以前在西方教育理論中占主導地位的教學觀。它倡導教學是一種教師個性化的、沒有“公共的方法”的行為,一種“憑良心行事”的、“約定俗成”的行為,主張影響教學過程的因素是復雜的,教學結果是豐富的,難以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研究。
但是,隨著20世紀以來科學思潮的影響,以及心理學特別是行為科學的發展,人們才明確地提出,教學也是科學。也就是說,教學不僅有科學的基礎,而且還可以用科學的方法來研究。于是,人們開始關注教學的哲學、心理學、社會學的理論基礎,以及如何用觀察、實驗等科學的方法來研究教學問題,如程序教學、課堂觀察系統、教師與學生的行為分析、教學效能核定的指標體系以及教學行為--結果變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