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上冊第5課 八國聯軍侵華戰爭-
八國聯軍在北京的暴行
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后,分區占領北京,燒殺搶掠,無惡不做,犯下滔天罪行。1.燒殺:瓦德西到北京后住在慈禧太后原先居住的西苑儀鸞殿(后為懷仁堂),其內藏有珍寶極多。不久該殿即遭焚毀,據稱這是偷盜者縱火滅跡。“(北京)城破之日,洋兵殺人無算,……但聞槍炮轟擊聲,婦稚呼救聲。街上尸骸枕藉,洋兵驅華人舁而埋之,畚鐳既畢,即將舁尸之人盡行擊斃,亦埋坑中。……大約禁城之內,百家之中,所全不過十室。今高門大宅,尚有虛無一人而遺尸未斂、蛆出戶外者。雖青燐屑、揚州十日記,何以過之!”(《緣督廬日記》)2.搶掠:侵略軍攻陷北京后,“曾特許軍隊公開搶劫三日。……其后更繼以私人搶劫。北京居民所受之物質損失甚大,但其詳細數目,亦復不易調查。”“(皇宮)最大部分可以移動之貴重物件,皆被搶去。”(《瓦德西拳亂筆記》) 第二次鴉片戰爭劫后殘余的《永樂大典》,此次又“失去三百零七冊”。此外遺失的珍貴圖書“經史子集等,共四萬六十余本。”“自元明以來之積蓄,上自典章文物,下至國寶奇珍,掃地遂盡。”(《庚辛紀事》)3.凌辱婦女:“聯軍嘗將其所獲婦女,不分良賤老少,盡驅諸表背胡同,使列屋而居,作為官妓。其胡同西頭,當徑設法堵塞,以防逃逸,惟留東頭為出入之路,使人監管,任聯軍人等入內游玩,隨意奸宿。”(《拳事雜記》)貴族崇綺,“其眷屬盡為聯軍所拘,驅諸天壇,數十人l###j之。”(《庚辛紀事》)
《辛丑條約》
19xx年12月,英、美、俄、日、法、德、意、奧、比利時、西班牙、荷蘭11國公使提出《議和大綱》12條,強迫清政府接受。19xx年9月 7日,慶親王奕劻、李鴻章代表清政府簽訂了空前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這一年是舊歷辛丑年,所以這個條約稱為《辛丑條約》。《辛丑條約》共12款,另有19個附件。其主要內容是:1.清政府賠款白銀 4.5億兩,分 39年還清(到1940年),年息四厘,本息共計9.82億兩,加上各省地方性賠款,總數達10億兩(相當于清政府每年財政收入的12倍)。清政府以海關稅、通商口岸的常關稅和鹽稅作為償付賠款之用。
2.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活動,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人反帝性質的組織,違者處死。地方官對反帝斗爭鎮壓不力者,“即行革職,永不敘用”。凡發生過反帝斗爭的城鎮,一律停止文武科考試5年。
3.清政府拆毀大沽以及北京到海口沿線所有炮臺,允許帝國主義國家派兵駐扎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12個戰略要地。天津周圍20里內不得駐扎中國軍隊。
4.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由各國“常留兵隊,分保使館”,界內不準中國人居住。
5.懲辦“首禍諸臣”。其中載漪充軍新疆,載勛、趙舒翹賜自盡,徐承煜(刑部左侍郎)等人斬決,董福祥革職,徐桐、剛毅、李秉衡等已死,追奪官爵。
6.清政府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由皇族親貴擔任外務部大臣。
7.清政府允許按照外國的意愿修改“通商行船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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