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冊依法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2)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對象。(板書)
a.未成年人的含義:在我國,未滿18周歲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板書)
我國法律的年齡界定都以周歲計算,民間的虛歲年齡不符合法律規定。截止到滿18周歲生日的前一天都屬于未成年人。
b.保護對象:只要是未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都屬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板書)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只要是未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包括嬰兒、幼兒、兒童、少年和未滿18歲周歲的青年,不論是男性、女性、健康的還是殘疾的、在學與不在學的,婚生的與非婚生的,都屬于未成年人保護保護對象。
提問: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屬不屬于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呢?為什么?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屬于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對象。因為這些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權益,如受撫養權、受教育權等等,對這些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有利于促使他們改過自新,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才。
提問:那么在我國境內居住或旅游的外國或無國籍的未成年人,是否也屬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呢? (同學討論后,教師歸納。)
對此,未成年保護法并未做出直接規定。但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這一規定的原則精神,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或無國籍的未成年人,同樣也應該獲得應有的保護。
3)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板書)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板書)
此項原則的意義:就是國家、社會和家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性,救濟、回復已經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權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板書)
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夠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資格。內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榮譽和肖像等。人格尊嚴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碼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新生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嚴,就談不上保護。
第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板書)
各項保護措施都要適應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齡、生理、心理牲,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簡稱教育原則。(板書)
提問:為什么說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呢?
(學生回答,教師引導學生看書,邊讀邊講。)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他們;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培養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強其辨別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們加強自我保護,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做斗爭,達到保護的目的。
[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重要道理: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必要性。兩個具體知識: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對象;四項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