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是 ,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包括 權、 權、 權、 權及其他自治權。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適合我國國情,是由我國的 和 決定的。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顯著的優越性
(5)有利于維護 和 ;有利于保障少數民族人民 的權利;有利于發展 、 、 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有利于促進 蓬勃發展。
【預習重點】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適合國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含義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既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又是國家統一領導下享有自治權的自治地方。
(3)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劃分: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相當于一般行政區劃的省、市、縣三級,民族鄉不屬于民族自治地方。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5)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自治權。自治權是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內部事務的權力。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其范圍、內容十分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①立法自治權;②變通執行權;③經濟自治權;④文化管理自治權;⑤其他自治權。
(6)民族區域自治適合我國國情
歷史傳統: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大雜居、小聚民”的民族分布特點;政治基礎:各民族在長期斗爭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關系。
2.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顯著的優越性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是以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為前提和基礎的,是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與民族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人民把熱愛本民族與熱愛祖國的深厚感情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擔負起捍衛祖國統一、保衛邊疆的光榮職責。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在祖國統一大家庭內,使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權利,自主管理本地區內部事務,滿足了各少數民族人民積極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