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級政治做個護法小使者教學設計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數月后,當地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女尸,經張在玉家人辨認死者與張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機關根據張在玉家人的指認將佘祥林作為犯罪嫌疑人逮捕。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 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后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被移送給京山縣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XX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訴,同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后,佘祥林開始在沙洋監獄服刑。XX年3月28日,張在玉的突然歸來證明佘祥林當年被冤枉了。XX年4月13日,在監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的佘祥林,被法庭宣判無罪并當庭釋放。XX年9月2日,因“殺妻” 冤案提出國家賠償的佘祥林獲得25•58萬余元人身侵權賠償金。
思考:看了這個案件,你有什么感受?
生答
(佘祥林的悲劇告訴我們,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關系著當事人的命運。為避免類似悲劇的重演,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律時,必須嚴格、嚴肅、做到認真準確,不枉不縱,這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
過渡:對于沒有違法犯罪的人不能冤枉,而對于那些違反了法、犯了罪的人則要追究法律責任,做到違法必究。
四、違法必究——必要保障
(一)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閱讀第一個論點的材料,想一想為什么原告會獲得賠償,派出所所長會受到刑罰處罰?
生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這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但是案件中的派出所所接到報警后卻未及時出警。正是由于派出所不及時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李某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所以原告李某 獲得了賠償,作為派出所負責人的所長受到了刑罰處罰。)
這一案例使你對違法必究有了什么認識?
生答
(這一案例告訴我們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如果不履行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說不履行法定職責要承擔法律責任是應該的,那么為什么某鎮政府履行了“職責”,卻被人告上了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請讀第二個論點的材料)
(二)任何組織、機關、部門、單位的行為若超越法律權限,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思考:陳某為什么要將鎮政府告上法庭?
(鎮政府在通知陳某未果的情況下,擅自砸開陳某宿舍的門鎖,又在沒有對其財產進行登記的情況下,將所有財產搬到另一地點存放,結果給陳某造成了重大損失,但又拒絕賠償)
法院對此案件做出了什么判決?
生答:判決鎮政府賠償陳某財產損失2萬元
(判決鎮政府賠償陳某財產損失2萬元,表明了什么?請同學們完成第二個分論點下的選擇題)
生答:
(表明了國家機關沒有超越法律的權限,國家機關違反法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必須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說具休一點就是任何組織、機關、部門、單位的行為若超越法律權 限,必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