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國家課程標準的思路
一、基礎教育課程標準體現國家對不同階段學生在知識、技能、能力、態度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國家課程標準規定了課程的性質、任務以及課程內容的框架和要點,既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也是教材編寫、教師教學和評估考試的依據。二、制定國家課程標準,應根據基礎教育的任務、教育基本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考慮學生終身學習和發展所必需的基本素質。要結合各門類課程特點,滲透對學生思想品德、人文精神和科學精神方面的要求。制定課程標準,還要高度重視現代信息技術和其他高新技術對于教育的深刻影響,兼顧課程內容和實施手段的同步創新。
三、制定基礎教育三個學段的國家課程標準的原則分別是:
1. 制定《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的原則: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起始階段,幼兒園應依據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教育規律,堅持保教結合和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的原則,與家庭和社區密切配合,培養幼兒良好的行為習慣,保護和啟發幼兒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促進幼兒健康發育,在幸福的童年生活中,實現身心全面和諧的發展。
2. 制定義務教育階段課程標準的原則: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標準應體現普及性、基礎性和發展性。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為每個適齡少年兒童提供的基礎的教育,其課程應面向每一個學生,其標準是絕大多數學生能夠達到的。要進一步增強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課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課程內容和要求應該是基礎的,不能被任意擴大、拔高。課程應具有發展性,著眼于學生的終身學習。應適應兒童發展的不同需要,給學生全面、豐富的發展留有充足的時間和空間,有利于學生自主、多樣、持續地發展。
3. 制定普通高中課程標準的原則:普通高中教育要為學生具備進入學習化社會所必需的各種能力打基礎;為學生進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打基礎;為學生具備面對社會就業所需要的生存能力、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打基礎。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在水平上應有層次性,在科目種類上應多樣化,具有選擇性,以保證學生獲得更多的選擇和發展的機會。
4. 基礎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應對身心有障礙的學生實施全面發展的教育,補償其生理和心理缺陷,使他們具備一定的生活能力、社會交往能力,掌握初步的勞動技能,為他們適應社會,自立、自強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