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參與
優點
一是它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實現選民的意志;二是可以更好地調動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三是有助于加強選民與當選者的聯系。
選舉成本較低,便于組織。
局限性
在選民人數眾多的情況下,直接選舉的組織工作和技術工作都有相當大的難度,且成本較高。
由于間接選舉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代表進行投票,致使選民與當選者之間的聯系受到一定的阻隔,影響了選民意愿的表達。
適用范圍
適用于縣及縣級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選舉,城市的居委會,農村的村委會選舉。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鄉以上各級政府的組成人員的選舉。
《選舉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2.從候選人的角度看,分為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學生活動:閱讀p2/16,比較等額選舉與差額選舉的優缺點,并完成下表。
等額選舉
差額選舉
含義
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與應選名額相等的一種選舉。
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名額的一種選舉。
特點
選人名額與應選名額相等。
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人名額。
優點
比較充分地考慮當選者結構的合理性;而且方法簡單,耗費時間較少,容易獲得成功。
為選民行使選舉權提供了選擇的余地,在被選舉人之間形成了相應的競爭。有利于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通過較充分的選擇,產生素質更高、更有責任心的代表;有利于選民對當選者實行監督。
局限性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選民的自由選擇,選民可能誤認為將要當選者已事先“內定”,因而積極性受到影響。
如果對競選不加以有效規范,容易導致虛假宣傳、金錢交易等情況的發生。
《選舉法》第三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競選
利:有助于選民了解候選人
弊:如果對競選不加以有效規范,容易導致虛假宣傳、金錢交易等情況的發生。
(二)選舉方式的選擇
1.選舉方式的影響因素
社會經濟制度、物質生活水平、選民的文化水平等。
學生活動:你能分析這些因素是怎樣影響選舉方式的嗎?
2.選舉方式的選擇
選舉方式的選擇要體現國家性質,并與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選舉法》。
1982年第一次修正,
1986年第二次修正,一律實行差額選舉。
1995年第三次修正,簡化直選程序
a.順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直選范圍擴大到縣級,實行普遍的差額選舉
b.我國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采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選舉方式
(三)珍惜自己的選舉權利
學生活動:閱讀p2-4/18,你覺得從選民的角度,影響選舉效果的因素主要是什么?
選民參與民主選舉的素養,即參加選舉的態度和能力,是影響選舉效果的重要因素。
1.公民參與民主選舉的態度。是否積極參加選舉,認真行使這一權利,是衡量公民參與感、責任感的重要尺度。
2.公民參與民主選舉的能力。怎樣行使選舉權,如何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是公民政治參與能力的體現,也是表明公民政治素養高低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