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國際組織常識》第四單元專題學案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多年來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占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以上,參選率在90%左右。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目前縣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即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無論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都依法實行差額選舉。選民和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或者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目前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共有280多萬人。各級人大代表來自各民族、各行業、各階層、各黨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均有相當數量的工人、農民代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工人、農民代表占總數的18.4%。為保證國家的權力真正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權依法提出議案、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受法律保護。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植根于人民群眾,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代表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動員全體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國家建設,保證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中國各族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牢地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掌握在自己手里。
6.在中國不能實行西方的民主政治體制模式
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權組織和政治制度,與一些國家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本質的區別。中國之所以不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度,是因為它不符合中國國情。
中國的一切權力是屬于人民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是由人大產生的,要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大則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樣一種制度,最便于人民最終掌握國家權力,也最符合國家機構的效率原則,同中國的國體是相適應的。當然,人大具體行使權力時,并不是所有國家權力都由人大包攬,也不是將國家權力平均分割,使各項權力相互制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既保證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又明確劃分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兼顧了民主和效率兩者所長,使各個國家機關分工合作,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了解中國為什么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引用鄧小平的下面這段話很有必要。鄧小平說:“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權分立,多黨競選,等等。我們并不反對西方國家這樣搞,但是我們中國大陸不搞多黨競選,不搞三權分立、兩院制。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制益處很大,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當然,如果政策搞錯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