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國際組織常識》第四單元專題學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草制定的嗎?
(1)不能認為我國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草制定的。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權力,沒有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起草制定憲法的權力。世界各國的成文憲法一般都規定設立憲法特別起草和修改委員會。我國1982年憲法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并公布,交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后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1982年我國憲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修改憲法的權力。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我國1982年憲法作了修改。
(2)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修改憲法的權力。
我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
3.人民代表與人民的關系是怎樣的?
從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出,我國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一方面,我國的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是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由人民選舉產生,他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行使國家權力,即人民代表來自人民。另一方面,人民代表要接受人民的監督。“接受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是人民代表的義務之一。人民代表來自人民,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亦即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
4.人民民主專政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何區別和聯系?
(1)區別:兩者是兩種不同的事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則是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聯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來統一領導國家事務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形式。
5.國家政權體系與國家權力機關體系的區別有哪些?
(1)國家政權體系是指由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暴力機關等構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管理系統。它是按國家機關的層級來劃分的,通常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在我國,中央國家政權體系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中央國家機關組成的。地方政權體系則是由地方人大、政府、地方法院和檢察院等地方國家機關組成的。
(2)國家權力機關體系,在我國則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共同組成的國家機關體系。它是縱向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運行系統。在中央,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地方,則是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注:鄉、鎮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設常委會)。由于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因此,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由全國人大、地方各級人大組成了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體系。